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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江南污水处理厂委托运营项目 YZLGG2022-G3-056-GGQT 更正公告一
招标编号:YZLGG2022-G3-056-GGQT
一内容:
各潜在投标人:
(略) 江南污水处理厂委托运营项目(项目编号:YZLGG2022-G3-056-GGQT)已于 2022 年 12
月 6 日发布了招标公告。现对本项目相关事宜更正如下:
1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原为:财政拨付,招标人
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污水处理服务费用之日起 15 日内支付。招标人未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
污水处理服务费的不进行支付。现更正为:财政拨付,招标人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污水处理
费用之日起 15 日内支付。招标人未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污水处理费用的不进行支付。
2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4 招标控制价描述原为:最高投标限价:
本项目污水处理运维服务费单价报价不得高于 1.34 元/立方米。投标人报价精确到小数点后
两位。现更正为:最高投标限价:本项目污水处理运营费单价报价不得高于 1.34 元/立
方米。投标人报价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3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第 7 项污泥处置标准原为:
一污泥处理要求
1自开始委托运营日起,本项目委托运维范围内产生的污泥由中标人负责委托具备相应
处置资质的第三方单位负责运输和处置。
2本项目正常运行产生的污泥,即按照实际日处理水量及总产泥系数 0.85参照城西污
水处理厂产泥数据测算得出的日处理污泥量,此部分污泥的运输处置费用由中标人负责
承担。
3超出本项目正常运行产生部分的污泥以及开始委托运营日前产生的前期污泥,即除上
述第2款以外的污泥,此部分污泥的运输处置费用由招标人按实结算。实际操作通过
称重方式计量。
4招标人确认本项目产生的污泥不属于危险固体废物,但如本项目产生的污泥被鉴定属
于危险固体废物,招标人将据实补偿中标人由此增加的运营成本或产生的损失。
现更正为:一污泥处理要求
1自开始委托运营日起,本项目委托运维范围内产生的污泥由中标人负责委托具备相应
处置资质的第三方单位负责运输和处置。
2本项目正常运行产生的污泥,即按照实际日处理水量及总产泥系数 0.85参照城西污水
处理厂产泥数据测算得出的日处理污泥量,此部分污泥的运输处置费用由中标人负责承
担。
3超出本项目正常运行产生部分的污泥,即除上述第2款以外的污泥,此部分污泥的
运输处置费用由招标人按实结算。实际操作通过称重方式计量。
4现对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六章合同模 (略) 江南污水处理厂委托运营协议进行
更改, (略) 江南污水处理厂委托运营协议以本次更正上传的附件为准详见附件。
特此通知,其他内容不变。
注:各潜在投标人应实时关注相关网站了解澄清修改等与项目有关内容,如因投标人未
及时登录相关网站了解澄清修改等与项目有关的内容,从而导致投标无效的,由投标人自
行承担责任。
招 标 人: (略) (略)
地 址: (略) 迎宾大道 883 号
联 系 人:莫洋
电 话:0775-*
招标代理机构:云 (略)
地 址: (略) 港北区荷城路 1132 号华泰官邸 1 栋 6 楼
联 系 人:甘建程石宗艳
电 话:0775-*
附件: (略) 江南污水处理厂委托运营协议
2022 年 12 月 12 日
二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 (略)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略) (略)
地 址:-
联 系 人:莫洋
电 话:0775-*
电子邮件:-
招标代理机构:云 (略)
地 址: (略) 港北区荷城路 1132 号华泰官邸 1 栋 6 楼
联 系 人: 甘建程石宗艳
电 话: 0775-*
电子邮件: -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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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 模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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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江南污水处理厂委托运营协议* 方 : 广 西 贵 港 市 工 投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 方 : 2022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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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总 则为 加 强 贵 港 市 环 境 保 护 , 解 决 江 南 污 水 处 理 厂 运 营 问 题 , 由 广 西 贵港 市 工 投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称 * 方 与 以 下 称 * 方 签 定本 协 议 。 双 方 达 成 如 下 条 款 :第 二 章 术 语 定 义第 1 条 术 语 定 义在 本 协 议 中 , 下 述 术 语 具 有 下 列 含 义 : 本 项 目 或 污 水 处 理 厂 指 江 南 污 水 处 理 厂 项 目 , 设 计 处 理 能 力为 10万 立 方 米 日 . 本 协 议 指 * 方 与 * 方 之 间 签 定 的 本 委 托 运 营 协议 , 包 括 协 议 的 附 件 以 及 日 后 可 能 签 定的 任 何 与 本 委 托 运 营 协 议 之 相 关 的 补充 修 改 协 议 和 附 件 , 上 述 每 一 文 件 均 被视 为 本 协 议 的 组 成 部 分 。
生 效 日 期 本 协 议 约 定 的 协 议 生 效 日 期 。开 始 委 托 运 营 日 指 本 协 议 生 效 之 日 。 委 托 运 营 期 或 运 营 期 指 自 开 始 委 托 运 营 日 起 至 委 托 运 营 期 最 后一 日 止 的 期 间 。维 修 维 护 为 设 施 设 备 单 次 金 额 2000 元 年 总 额 11.8 万 元 以 下 的 日 常修 理 保 养 和 更 换 。第 三 章 委 托 运 营 权第 2 条 委 托 运 营 权2.1委 托 运 营 权* 方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委 托 * 方 进 行 江 南 污 水 处 理 厂 运 营 和项 目 设 备 设 施 的 维 护 , 并 由 * 方 取 得 污 水 处 理 运 营 费 的 权 利 。* 方 拥 有 本 项 目 在 委 托 运 营 期 限 内 的 独 家 运 营 权 , 即 从 开 始 委 托 运营 日 起 至 委 托 运 营 期 届 满 日 止 , 委 托 运 营 期 内 , * 方 不 再 自 行 或 委 托 任何 第 三 方 运 营 本 项 目 。 委 托 运 营 期 内 , 未 经 * 方 同 意 , * 方 不 得 擅 自 就
本 委 托 运 营 权 及 相 关 权 益 向 任 何 第 三 方 进 行 转 让 出 租 质 押 或 其 它 任何 处 置 。2.2委 托 运 营 期 1 委 托 运 营 期 为 一 年 , 自 本 协 议 生 效 之 日 起 算 。 2 在 * * 双 方 均 书 面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 本 项 目 的 运 营 及 技 改 等可 以 纳 入 其 他 项 目 一 并 实 施 , 此 等 情 形 下 双 方 可 协 商 提 前 终 止 本 协 议 。届 时 运 营 费 用 等 由 新 的 合 作 主 体 根 据 新 项 目 情 况 另 行 确 认 , 不 受 本 协 议影 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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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条 权 利 和 义 务3.1*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1 根 据 本 协 议 约 定 按 时 足 额 向 * 方 支 付 本 项 目 运 营 费 。 2 负 责 项 目 历 史 遗 留 问 题 的 解 决 及 处 理 , 确 保 项 目 合 法 合 规 。 3 对 * 方 污 水 处 理 经 营 过 程 实 施 监 管 , 包 括 产 品 和 服 务 质 量 , 项 目经 营 状 况 和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 4 * 方 有 权 依 据 所 有 适 用 法 律 以 及 本 协 议 和 绩 效 评 价 管 理 办 法 对 * 方 以 及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水 管 网 的 运 营 进 行 监 督 检 验 和 评 价 , 包 括但 不 限 于 下 列 内 容 :(a)处 理 水 量 (b)出 水 水 质 及 污 泥 噪 声 及 臭 气 (c)运 行 工 况 (d)安 全 生 产
(e)清 洁 生 产 (f)管 道 维 护 质 量 (g)泵 站 维 护 质 量 (h)污 泥 运 输 和 处 置 情 况 (i)报 告 制 度 。 5 * 方 本 着 尊 重 社 会 公 众 的 知 情 权 , 鼓 励 公 众 参 与 监 督 的 原 则 , 有权 及 时 将 产 品 和 服 务 质 量 检 查 监 测 评 估 结 果 和 整 改 情 况 以 适 当 的 方式 向 社 会 公 布 。 并 受 理 公 众 对 * 方 的 投 诉 , 并 进 行 核 实 处 理 。 6 * 方 进 入 污 水 处 理 项 目 设 施 现 场* 方 及 其 代 表 有 权 进 入 污 水 处 理 厂 区 ,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对 污 水 处 理 项 目设 施 的 运 营 和 维 护 进 行 监 察 , 但 * 方 不 得 干 涉 延 误 或 干 扰 * 方 履 行 其在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义 务 。 * 方 有 权 要 求 * 方 提 交 与 生 产 有 关 的 报 表 报 告和 资 料 , 但 应 予 保 密 , 不 得 向 任 何 第 三 人 泄 漏 政 府 相 关 管 理 机 构 行 使
行 政 职 权 的 除 外 。3.2*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1 * 方 在 委 托 运 营 期 内 享 有 委 托 运 营 权 , 负 责 厂 区 的 生 产 及 运 行 维护 。 2 * 方 在 委 托 运 营 期 内 自 行 承 担 本 项 目 的 运 营 责 任 和 风 险 , 负 责 本项 目 设 备 设 施 构 筑 物 日 常 的 安 全 运 营 及 维 修 维 护 。 3 委 托 运 营 期 内 , 如 遇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强 制 提 高 污 水 处 理 排 放 标 准 而致 使 本 项 目 的 标 准 不 能 符 合 国 家 的 规 定 , * 方 应 向 * 方 提 出 书 面 报 告 ,如 在 技 术 上 是 可 行 的 , 则 由 * 方 对 现 有 的 设 施 及 相 关 工 艺 进 行 更 新 改 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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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使 出 水 达 到 国 家 规 定 的 标 准 , 因 此 增 加 的 额 外 投 资 及 污 水 处 理 成 本 经第 三 方 机 构 核 实 确 认 , 由 * 方 向 财 政 部 门 申 请 并 取 得 相 应 款 项 后 对 * 方进 行 补 偿 , 届 时 由 双 方 另 行 协 商 签 订 协 议 明 确 。 在 双 方 协 商 及 改 造 期 间 ,* 方 不 追 究 * 方 未 达 到 新 标 准 的 责 任 。 4 接 受 政 府 部 门 的 行 业 监 管 。 5 科 学 合 理 地 制 定 年 度 经 营 计 划 , 按 照 适 用 法 律 和 本 合 同 及 附 件 约定 组 织 * 方 的 安 全 生 产 6 未 经 * 方 批 准 , 不 得 擅 自 停 业 歇 业 。 7 日 污 水 进 水 水 量 超 过 设 计 水 量 20%以 上 的 部 分 , 如 果 确 实 不 能 处 理 ,* 方 应 及 时 向 * 方 履 行 通 知 义 务 和 提 供 有 关 依 据 , 并 积 极 采 取 措 施 降 低可 能 造 成 的 损 失 , 否 则 不 能 免 除 * 方 的 相 关 责 任 。 8 * 方 应 按 照 相 关 规 范 , 负 责 污 水 处 理 厂 管 网 在 线 监 测 设 施 设备 的 安 装 运 行 及 维 护 并 承 担 相 关 费 用 , 并 应 实 现 与 * 方 及 相 关 政 府 职
能 部 门 的 联 网 , 以 满 足 * 方 及 相 关 政 府 职 能 部 门 的 监 管 需 要 。 9 * 方 在 不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和 额 外 增 加 成 本 的 前 提 下 , 对 污 水 处 理 厂产 出 的 污 泥 或 其 制 成 品 和 净 化 水 享 有 充 分 的 处 置 权 和 收 益 权 。 如 * 方 或其 他 政 府 部 门 需 合 法 合 规 使 用 污 泥 或 净 化 水 , * 方 须 配 合 提 供 。 10 如 果 * 方 违 反 其 污 水 处 理 项 目 设 施 维 护 的 义 务 , * 方 可 就 该 违 约向 * 方 发 出 通 知 , 限 期 完 成 纠 正 性 维 护 。 * 方 在 接 到 上 述 通 知 后 必 须 立即 对 污 水 处 理 项 目 设 施 进 行 全 面 整 改 和 维 护 。 11 * 方 具 有 拒 绝 接 收 超 量 污 水 的 权 利 , 如 * 方 要 求 * 方 处 理 , 则 应当 免 除 * 方 处 理 出 水 水 质 不 达 标 的 责 任 , 如 * 方 因 此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并 由此 造 成 * 方 损 失 , * 方 应 当 予 以 协 调 主 管 部 门 免 责 。第 四 章 项 目 的 运 营 与 维 护第 4 条 运 营 与 维 护4.1运 营 和 维 护 的 基 本 原 则
a 在 委 托 运 营 期 内 , * 方 应 根 据 本 协 议 的 规 定 , 遵 循 国 家 和 地方 现 行 的 行 业 运 行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安 全 生 产 要 求 等 , 负 责 本 项 目 污 水处 理 设 备 设 施 的 管 理 运 营 和 维 护 。(b)必 须 严 格 执 行 有 关 质 量 保 证 质 量 控 制 和 安 全 生 产 的 要 求 。(c)必 须 严 格 遵 照 运 行 维 护 手 册 以 及 污 水 处 理 项 目 内 设 备 制 造 商 提供 的 说 明 手 册 和 指 导 。 d * 方 应 确 保 污 水 处 理 项 目 设 施 始 终 处 于 良 好 营 运 状 态 并 能 够安 全 稳 定 地 处 理 污 水 和 污 泥 , 使 其 达 到 排 放 标 准 , 大 气 污 染 物 和 噪 声 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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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 环 保 要 求 。4.2污 水 处 理 范 围在 委 托 运 营 期 内 , * 方 对 江 南 污 水 处 理 厂 收 集 的 污 水 提 供 处 理 。 未经 * 方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 不 得 接 受 任 何 第 三 方 的 污 水 进 行 处 理 污 水 处 理项 目 自 身 产 生 的 污 水 除 外 。4.3* 方 的 主 要 责 任 1 委 托 运 营 期 内 , * 方 负 责 协 调 * 方 与 上 游 排 水 单 位 之 间 的 关系 , 并 督 促 * 方 认 真 执 行 国 家 行 业 标 准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和 地 方 政 府 的 相关 规 定 以 及 本 协 议 规 定 的 出 水 质 量 标 准 , 认 真 执 行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污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18918-2002 中 的 一 级 A标 准 中 各 污 染 物 控 制 指 标中 的 指 标 执 行 , 若 国 家 相 关 规 定 调 整 , 随 其 进 行 调 整 。 2 按 * 方 要 求 向 其 提 供 项 目 相 关 的 竣 工 图 纸 设 备 清 单 及 其 详细 性 能 参 数 设 备 厂 家 及 其 具 体 联 系 方 式 等 详 细 资 料 。 3 负 责 协 调 相 关 部 门 , 协 调 厂 区 除 生 产 运 营 以 外 相 关 事 务 。
4.4* 方 的 主 要 责 任 1 * 方 运 维 范 围 为 现 状 正 在 运 行 的 污 水 处 理 构 筑 物 及 设 备 , 具体 以 双 方 共 同 确 认 的 运 维 清 单 见 附 件 记 载 为 准 。 2 自 开 始 委 托 运 营 日 起 , * 方 应 连 续 接 受 和 处 理 污 水 除 本 协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将 从 接 收 点 收 集 的 进 水 经 处 理 达 到 出 水 质 量 标 准 , 保证 出 水 污 泥 大 气 污 染 物 和 噪 声 等 达 到 国 家 或 行 业 规 定 的 标 准 。 3 * 方 须 尽 可 能 处 理 接 收 排 至 江 南 污 水 处 理 厂 的 污 水 , 若 任 一运 营 日 实 际 进 水 水 量 超 过 实 际 最 大 处 理 能 力 现 状 工 艺 及 设 备 的 处 理 能力 的 20%, * 方 应 立 即 通 知 * 方 , 启 动 应 急 处 理 措 施 , 并 努 力 处 理 超进 水 量 。 如 * 方 要 求 处 理 但 因 超 进 水 量 影 响 出 水 达 标 , * 方 无 需 承 担 相应 的 违 约 责 任 , 同 时 超 进 水 量 按 实 结 算 污 水 处 理 运 营 费 。 如 * 方 有 正 当理 由 认 为 超 进 水 量 可 能 会 对 本 项 目 设 施 设 备 造 成 损 害 , 影 响 污 水 处 理 厂的 正 常 生 产 运 营 , 经 * 方 向 * 方 报 告 , * 方 可 以 拒 绝 接 收 超 进 水 量 。 此情 形 下 , 若 * 方 可 能 受 到 其 他 损 失 包 括 丧 失 税 收 优 惠 被 征 缴 排 污 费
或 环 境 保 护 税 行 政 处 罚 等 , * 方 依 法 协 助 * 方 向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免 责 。 4 * 方 应 建 立 健 全 水 质 检 测 和 检 验 制 度 , 按 照 国 家 或 行 业 规 定的 检 测 项 目 检 测 频 次 和 有 关 标 准 方 法 定 期 检 测 污 水 处 理 厂 进 水 和 出水 质 量 , 做 好 各 项 检 测 分 析 资 料 和 水 质 报 表 的 汇 总 归 档 。 5 * 方 应 对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的 状 况 及 性 能 建 立 定 期 检 修 保 养 制 度 ,对 各 项 设 施 的 图 纸 资 料 进 行 收 集 归 类 和 整 理 , 完 善 公 用 设 施 信 息 化 管理 系 统 , 保 持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处 于 良 好 使 用 状 态 , 并 在 * 方 的 要 求 下 将 设施 运 行 情 况 报 告 给 * 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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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方 在 日 常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中 , 应 充 分 考 虑 环 境 影 响 , 维 护 生态 环 境 。 7 * 方 应 建 立 完 善 安 全 生 产 制 度 和 意 外 事 故 的 应 急 机 制 , 制 定应 急 预 案 报 * 方 备 案 , 并 按 要 求 定 期 进 行 应 急 预 案 演 练 , 保 障 生 产 和 服务 的 稳 定 和 安 全 , 防 止 事 故 发 生 。 如 出 现 重 大 意 外 事 故 , * 方 应 及 时 通报 * 方 , 并 尽 最 大 人 力 物 力 进 行 抢 救 , 尽 快 恢 复 生 产 与 服 务 在 事 故影 响 期 间 , * 方 应 采 取 各 种 应 急 措 施 进 行 补 救 , 尽 量 减 少 事 故 对 公 众 的影 响 。 若 因 * 方 经 营 管 理 不 完 善 或 人 为 因 素 导 致 的 安 全 事 故 , 则 由 * 方自 行 承 担 损 失 和 责 任 。 8 通 知 义 务在 任 何 时 候 污 水 处 理 厂 进 水 水 质 超 标 或 进 水 水 量 超 过 设 计 限 值 , 则* 方 应 在 8个 小 时 内 通 知 * 方 , 并 告 知 进 水 的 异 常 情 况 和 提 供 有 关 数 据以 及 * 方 为 此 收 集 到 的 有 关 调 查 详 情 。 * 方 未 按 照 上 述 要 求 履 行 向 * 方
通 知 义 务 和 提 供 有 关 依 据 的 , 则 * 方 不 得 以 此 为 理 由 抗 辩 其 应 行 使 的 污水 全 面 处 理 和 达 标 排 放 之 义 务 。 9 环 境 保 护* 方 应 始 终 遵 守 有 关 公 共 卫 生 和 安 全 的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 方 不 应 因 项 目 运 营 和 维 护 而 造 成 污 水 处 理 厂 场 地 和 排 水 干 管 土地 包 括 土 壤 地 下 水 或 地 表 水 及 空 气 或 周 围 环 境 的 污 染 。* 方 在 项 目 运 营 和 维 护 期 间 应 采 取 一 切 合 理 措 施 来 避 免 或 尽 量 减少 对 项 目 设 施 周 围 建 筑 物 和 居 民 区 的 干 扰 。4.5水 量 的 计 量污 水 处 理 量 为 环 保 在 线 监 控 平 台 实 际 处 理 水 量 。 如 果 * * 双 方 就 水量 记 录 结 果 存 在 分 歧 , 双 方 共 同 委 托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第 三 方 进 行 检 验 确 定 ,
该 检 验 结 果 为 结 算 依 据 , 检 验 费 用 由 责 任 方 承 担 。4.6运 营 检 修 及 暂 停4.6.1 运 营 检 修委 托 运 营 期 内 * 方 负 责 其 运 维 范 围 内 的 设 施 设 备 的 维 修 维 护 , 确 保各 项 指 标 达 标 排 放 。4.6.2 暂 停 1 计 划 内 暂 停* 方 应 向 * 方 提 交 污 水 处 理 厂 的 年 度 计 划 内 暂 停 时 间 表 , 并 上 报 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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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部 门 。 污 水 处 理 厂 年 度 计 划 内 暂 停 服 务 不 得 超 过 十 五 日 。 * 方 应 对 *方 提 交 的 年 度 计 划 内 暂 停 时 间 表 作 出 批 准 与 否 的 决 定 , * 方 应 根 据 * 方对 该 时 间 表 的 意 见 作 相 应 修 改 , 直 至 取 得 * 方 的 批 准 。如 因 经 * 方 批 准 的 污 水 处 理 厂 升 级 改 造 工 程 污 水 工 程 和 其 他 工 程的 建 设 施 工 测 试 或 竣 工 验 收 等 而 需 暂 停 服 务 , * 方 应 与 * 方 根 据 实 际情 况 友 好 协 商 确 定 暂 停 服 务 期 限 , 该 暂 停 服 务 期 限 将 不 计 入 计 划 内 暂 停服 务 时 间 ,但 因 * 方 自 身 原 因 导 致 的 情 况 除 外 。* 方 提 供 的 暂 停 通 知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a)计 划 内 暂 停 服 务 的 范 围 和 理 由 (b)计 划 内 暂 停 服 务 的 时 间 (c)计 划 内 暂 停 服 务 期 预 计 能 够 处 理 符 合 本 合 同 约 定 出 水 水 质 的 污水 水 量 (d)恢 复 正 常 污 水 处 理 服 务 的 预 计 时 间 。 2 计 划 外 暂 停
若 * 方 或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因 重 大 公 共 利 益 和 公 共 安 全 等 原 因 要 求 全部 或 部 分 暂 停 , 或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进 水 水 质 超 标 以 及 未 经 通 知 的 供电 中 断 导 致 暂 停 服 务 , 均 属 于 计 划 外 暂 停 , * 方 应 立 即 通 知 政 府 相 关 部门 及 * 方 , 解 释 其 原 因 并 尽 最 大 努 力 在 发 现 或 者 通 知 计 划 外 暂 停 服 务 后二 十 四 小 时 内 恢 复 正 常 运 营 。 如 果 计 划 外 暂 停 服 务 时 间 预 计 超 过 二 十 四小 时 , 则 * 方 应 采 纳 * 方 关 于 处 理 计 划 外 暂 停 服 务 的 建 议 或 意 见 。 如 果必 要 的 更 改 措 施 预 期 需 要 超 过 四 十 八 小 时 , * 方 应 通 知 * 方 , 并 应 尽 最大 努 力 使 得 计 划 外 暂 停 服 务 的 影 响 减 到 最 小 。 3 暂 停 情 形 下 , 在 * 方 同 意 的 合 理 期 限 内 , * 方 对 * 方 处 理 水量 不 足 出 水 水 质 超 标 予 以 免 责 , 并 按 本 协 议 约 定 支 付 污 水 处 理 运 营 费 ,若 * 方 可 能 受 到 其 他 损 失 包 括 丧 失 税 收 优 惠 被 征 缴 排 污 费 或 环 境 保护 税 行 政 处 罚 等 , * 方 依 法 协 助 * 方 向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免 责 。 4 * 方 要 求 紧 急 关 闭 或 削 减 的 权 利无 论 本 合 同 有 任 何 其 他 约 定 , 如 果 * 方 认 为 关 闭 或 削 减 处 理 量 是 使 * 方
对 进 水 管 网 的 任 何 部 分 进 行 建 设 安 装 维 护 修 理 更 换 检 查 或 测试 所 必 需 的 , 以 及 * 方 认 为 其 他 原 因 所 必 需 的 , 则 * 方 在 经 得 环 保 部 门许 可 的 情 况 下 发 出 指 令 , 要 求 * 方 关 闭 污 水 处 理 厂 或 减 少 污 水 接 入 量 ,* 方 应 采 取 最 大 努 力 避 免 损 失 扩 大 , 在 此 基 础 上 由 此 对 * 方 造 成 的 污 水处 理 服 务 费 及 其 他 损 失 , 经 双 方 确 认 后 由 * 方 负 责 补 偿 。第 五 章 污 水 处 理 运 营 费5.1污 水 处 理 运 营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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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不 考 虑 绩 效 考 核 的 情 况 下 , 应 计 污 水 处 理 运 营 费 污 水 处 理 运 营费 单 价 污 水 处 理 量 。污 水 处 理 运 营 费 单 价 为 XX元 /吨 。5.2 污 水 处 理 运 营 费 的 支 付 1 * 方 应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按 照 计 算 的 污 水处 理 运 营 费 金 额 向 * 方 提 交 当 季 的 付 款 申 请 , 并 同 时 向 * 方 提 供 运 营 报告 , 包 括 处 理 水 量 和 水 质 检 测 情 况 。 * 方 在 收 到 申 请 及 相 应 资 料 之 日 起5个 工 作 日 内 对 污 水 处 理 运 营 费 金 额 进 行 核 实 确 认 , * 方 在 收 到 市 财 政局 支 付 当 季 的 服 务 费 后 再 支 付 当 季 的 污 水 处 理 运 营 费 给 * 方 , * 方 支 付费 用 前 , * 方 应 向 * 方 开 具 与 当 季 度 实 际 支 付 的 污 水 处 理 运 营 费 金 额 等额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普 通 发 票 。 * 方 未 收 到 财 政 部 门 拨 付 的 污 水 处 理 服
务 费 的 不 进 行 支 付 , 且 无 需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2 如 * 方 对 账 单 有 争 议 ,应 在 收 到 付 款 申 请 之 日 起 5个 工 作 日 内通 知 * 方 , * * 双 方 就 争 议 部 分 进 行 协 商 , 如 协 商 不 成 , 协 议 双 方 可 共同 委 托 有 资 质 的 第 三 方 进 行 确 定 , 该 结 果 为 最 终 结 算 依 据 , * 方 应 依 照第 三 方 结 果 支 付 污 水 处 理 运 维 服 务 费 。5.3.项 目 进 出 水 水 质 标 准 和 污 泥 处 理 标 准5.3.1项 目 进 水 水 质 标 准本 项 目 的 主 要 进 水 水 质 指 标 符 合 污 水 排 入 城 镇 下 水 道 水 质 标 准 GB/T31962-2015 B类 排 放 要 求 设 计 进 水 浓 度 要 求 以 及 相 关 行 业 的国 家 排 放 标 准 要 求 , 具 体 如 下 :表 5-1 污 水 进 水 水 质 表
项 目 CODcr BOD5 SS TN NH 3-N TP pH 值设 计 进水 水 质 250 150 250 40 35 4 6.5-9.55.3.1.1进 水 水 质 超 标 及 处 理如 因 当 日 :1 任 何 一 项 进 水 水 质 指 标 超 过 本 协 议 约 定 进 水 水 质 标 准 的 10%的 2 进 水 水 质 比 例 不 满 足 生 物 脱 氮 除 磷 要 求 生 物 脱 氮 除 磷 要 求 ,即 进 水 BOD
5与 CODcr 的 比 值 大 于 0.35 BOD5与 TN 比 值 大 于 4 BOD5与TP比 值 大 于 17 的 3 进 水 水 质 中 含 有 重 金 属 等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 而 导 致 污 水 处 理 系 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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崩 溃 出 水 不 达 标 的 以 上 情 况 导 致 出 水 水 质 超 标 的 , 不 属 于 * 方 违 约 , * 方 应 立 即 采 取应 急 处 理 措 施 , 尽 最 大 努 力 处 理 污 水 并 使 其 满 足 本 协 议 约 定 的 出 水 水 质标 准 , 并 及 时 将 该 情 况 报 告 * 方 。 此 情 形 下 , 若 * 方 可 能 受 到 其 他 损 失 包 括 丧 失 税 收 优 惠 被 征 缴 排 污 费 或 环 境 保 护 税 行 政 处 罚 等 , *方 依 法 协 助 * 方 向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免 责 或 给 予 补 偿 。5.3.2 项 目 出 水 水 质 标 准江 南 污 水 处 理 厂 设 计 出 水 水 质 符 合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染 物 排 放 标准 一 级 A 排 放 标 准 GB18918-2002)。 主 要 出 水 水 质 指 标 如 下 表 :表 5-2 设 计 出 水 水 质 表 :项 目 CODcr BOD
5 ss NH3-NCD TP TN PH设 计 出 水水 质(mg/L) 50 10 10 5 (8) 0.5 15 6-9注 : 括 号 外 数 值 为 水 温 12 时 的 控 制 指 标 , 括 号 内 数 值 为 水 温 12 时 的 控 制 指 标 。5.3.3污 泥 处 置 1 自 开 始 委 托 运 营 日 起 , 本 项 目 委 托 运 维 范 围 内 产 生 的 污 泥 由 * 方负 责 委 托 具 备 相 应 处 置 资 质 的 第 三 方 单 位 负 责 运 输 和 处 置 。 2 本 项 目 正 常 运 行 产 生 的 污 泥 , 即 按 照 实 际 日 处 理 水 量 及 总 产 泥 系数 0.85 参 照 城 西 污 水 处 理 厂 产 泥 数 据 测 算 得 出 的 日 处 理 污 泥 量 , 此部 分 污 泥 的 运 输 处 置 费 用 由 * 方 负 责 承 担 。 3 超 出 本 项 目 正 常 运 行 产 生 部 分 的 污 泥 , 即 除 上 述 第 2 款 以 外 的污 泥 , 此 部 分 污 泥 的 运 输 处 置 费 用 由 * 方 按 实 结 算 。 实 际 操 作 通 过 称重 方 式 计 量 。
5.3.4污 泥 排 放 废 气 和 噪 声 标 准5.3.4.1 * 方 负 责 本 项 目 范 围 内 的 污 泥 处 理 , 根 据 环 评 要 求 按 普 通 固废 进 行 处 置 , 同 时 按 * 方 的 要 求 将 相 应 污 泥 运 输 弃 置 至 指 定 位 置 。 *方 应 确 保 本 项 目 出 厂 污 泥 或 污 泥 制 品 如 有 符 合 以 下 标 准 : 以 项 目 环评 批 复 为 准 。 如 园 区 引 入 新 的 重 污 染 企 业 , 由 * 方 聘 请 第 三 方 机 构 污 泥进 行 重 新 检 测 鉴 定 , 如 检 测 鉴 定 污 泥 含 有 危 废 物 质 , 则 对 污 泥 外 运 处 理费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 在 污 泥 经 脱 水 后 , 其 泥 饼 含 水 率 应 小 于 等 于 百 分 之 八十 。 污 泥 处 置 暂 按 一 般 固 废 进 行 管 理 和 处 置 , 当 污 泥 泥 性 发 生 重 大 变 化时 , 如 果 需 要 进 行 泥 性 鉴 定 且 处 置 成 本 大 幅 升 高 时 , 则 由 * * 双 方 进 行友 好 协 商 处 理 。5.3.4.2 污 泥 排 放 废 气 和 噪 声 标 准 应 执 行 国 家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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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18918-2002 工 业 企 业 厂 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GB 12348 2008 , 并 应 符 合 直 接 相 关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以 及 广 西 壮族 自 治 区 贵 港 市 的 现 行 标 准 , 如 前 述 标 准 有 冲 突 , 则 以 较 严 格 标 准 为准 。5.3.5 对 新 标 准 的 执 行若 有 关 污 水 处 理 厂 出 水 水 质 标 准 的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以 及 广 西 壮 族自 治 区 贵 港 市 的 标 准 发 生 变 化 时 , 如 果 在 技 术 上 是 可 行 的 , 则 * 方 运营 的 污 水 处 理 厂 应 执 行 该 等 新 标 准 。 由 此 产 生 的 新 增 投 入 和 运 营 成 本 采用 一 次 性 补 偿 的 方 式 执 行 。如 现 状 工 艺 技 术 上 不 可 行 , 需 要 改 造 建 设 才 能 达 到 标 准 的 , 由 * 方向 * 方 提 出 改 造 申 请 , 由 此 产 生 的 新 增 投 入 和 运 营 成 本 采 用 一 次 性 补 偿的 方 式 执 行 。 第 六 章 绩 效 考 核
6 运 营 期 绩 效 考 核6.1考 核 对 象 : * 方6.2考 核 主 体 : 由 * 方 组 织 实 施 考 核 工 作 , 对 运 营 期 进 行 绩 效 考 核 。6.3考 核 费 用 : 考 核 费 用 由 * 方 支 付 , 纳 入 项 目 年 度 运 营 成 本 。 如聘 请 第 三 方 考 核 机 构 的 , 相 关 费 用 由 * 方 承 担 。6.4绩 效 考 核 机 制 :* 方 通 过 临 时 考 核 和 季 度 年 度 考 核 的 方 式 进 行 考 核 , 将 考 核 结果 与 运 营 期 绩 效 付 费 支 付 挂 钩 。
6.5考 核 时 间 : 从 开 始 运 营 至 运 营 期 结 束 。 临 时 考 核 : 运 营 期 内 , * 方 可 以 随 时 进 行 考 核 , 如 发 现 缺 陷 , 则在 24 小 时 内 书 面 通 知 * 方 , * 方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 应 在 考 核 要 求 的 时间 内 修 复 或 整 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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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 度 年 度 考 核 : 考 核 四 次 , 年 度 考 核 与 第 四 季 度 合 并 考 核 。原 则 上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5日 内 第 四 季 度 于 12月 31日 前 由 *方 向 * 方 报 告 季 度 运 维 状 况 并 申 请 进 行 绩 效 考 核 , * 方 接 到 报 告 之 日 起15日 内 组 织 完 成 绩 效 考 核 。6.6考 核 方 案对 运 营 期 污 水 处 理 厂 打 分 , 满 分 分 值 100分 。污 水 处 理 厂 考 核 得 分 Swn n1 2 3 4, 对 应 第 一 到 第 四 季 度 污 水 处 理 厂 年 度 考 核 得 分 Sw Sw4, 如 当 年 不 满 4 个 季 度 , 则 以 最后 一 个 季 度 考 核 得 分 为 年 度 考 核 得 分 。
将 考 核 得 分 S折 算 成 考 核 系 数 P, 考 核 系 数 P与 当 季 度 水 费 污 水处 理 服 务 费 可 行 性 缺 口 补 助 挂 钩 。S 80分 , 考 核 系 数 P170分 S<80 分 , 考 核 系 数 P0.860分 S<70 分 , 考 核 系 数 P0.7S<60 分 , 本 次 考 核 不 合 格 , * 方 对 不 合 格 项 进 行 限 期 整 改 , 整 改 完成 后 , 按 当 季 约 定 运 营 金 额 70%支 付 。 如 整 改 后 仍 不 合 格 , 当 季 水 费 或污 水 处 理 运 营 费 不 予 支 付 , 全 部 扣 除 。
6.7绩 效 付 费 污 水 处 理 厂污 水 处 理 运 营 费 : 应 付 污 水 处 理 运 营 费 应 计 污 水 处 理 运 营 费 P。本 项 目 污 水 处 理 运 营 费 在 运 营 期 内 按 季 度 付 款 。 每 年 前 3 个 季 度 于 每 个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20日 内 完 成 绩 效 考 核 , 原 则 上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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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内 付 款 在 * 方 收 到 财 政 拨 款 的 前 提 下 。 最 后 一 个 季 度 于 当 年 12月 31日 前 完 成 绩 效 考 核 , 在 次 年 1月 30日 前 付 款 在 * 方 收 到 财 政 拨款 的 前 提 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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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6-1 污 水 处 理 厂 运 营 期 绩 效 考 核 指 标 表序 号 项 目 名 称 项 目总 分 分 值 考 核 内 容 评 分 标 准 考 核 说 明 分 项得 分 项 目得 分1 污 水 管 理(水 量 水质 ) 30 10 污 水 处 理量 进 水 量 1.1倍 设 计 水 量 时 :进 场 污 水 100%经 过 工 艺 系 统 处 理 , 得 满 分 10分 考 核 得 分 为 : 实 际 污 水 处 理 率 10 进 厂 污 水 在 污 水 处 理 厂 水 处 理 能 力 范 围 内 得 到全 部 处 理 , 厂 内 工 艺 处 理 合 理 损 耗 除 外 。 得 分情 况10 污 水 处 理质 量 当 污 水 实 际 进 水 浓 度 在 设 计 进 水 浓 度 的 1.1倍 范围 以 内 时 : 污 染 物 COD
Cr 氨 氮 SS pH 总 氮 总 磷 考 核 期 内 月 均 排 放 值 达 标 , 得 满 分 10分 每一 项 平 均 排 放 值 不 达 标 扣 0.5分 , 本 项 分 值 扣 完即 止 查 污 水 处 理 厂 初 步 设 计 文 本 资 料 及 现 场 运 行 台账 报 表 , 在 线 监 测 设 备 读 数 。10 工 艺 系 统运 行 情 况 工 艺 系 统 能 正 常 运 行 , 得 满 分 10 每 一 个 处 理 单元 运 行 不 正 常 扣 0.5分 , 本 项 分 值 扣 完 即 止 。 查 看 现 场 污 水 处 理 厂 处 理 单 元 是 否 运 行 正 常2 生 产 运 行 管理 20 3 持 证 上 岗 得 分 3持 证 率 特 殊 工 种 需 经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培 训 合 格 持 证 上 岗 普 通 岗 位 须 经 企 业 内 部 培 训 考 核 合 格 后 持 证 上岗 。 持 证 率 % 持 证 人 员 数 /应 持 证 特 殊 工种 操 作 人 员 总 数 100% 得 分情 况2 生 产 计 划
及 实 施 (1)制 定 有 季 度 /月 度 生 产 计 划 , 得 满 分 2分 每少 一 份 计 划 扣 0.2分 , 本 项 分 值 扣 完 即 止 。 查 年 /月 度 生 产 计 划 及 实 施 情 况 记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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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项 目 名 称 项 目总 分 分 值 考 核 内 容 评 分 标 准 考 核 说 明 分 项得 分 项 目得 分(2)按 季 度 /月 计 划 有 序 实 施 , 得 满 分 2分 每 少一 份 计 划 扣 0.2分 , 本 项 分 值 扣 完 即 止 。10 工 艺 及 管理 1 工 艺 系 统 运 行 情 况 考 核 , 本 项 满 分 3分 。 工艺 系 统 运 行 稳 定 , 得 满 分 3分 部 分 工 艺 段 运 行不 稳 定 , 每 个 工 艺 段 扣 0.5分 , 本 项 分 值 扣 完 即止 。 2 工 艺 系 统 运 行 管 理 , 本 项 满 分 3分 。 有 全 面 详 细 的 工 艺 运 行 管 理 规 定 工 艺 调 控 方 案 应 急预 案 , 得 满 32分 每 缺 一 项 扣 0.5分 , 本 项 分 值扣 完 即 止 。
3 工 艺 运 行 分 析 报 告 , 本 项 满 分 4分 。 有 年 度 季 度 工 艺 运 行 分 析 报 告 , 得 满 分 4分 每 少 一 项扣 0.5分 , 本 项 分 值 扣 完 即 止 。 现 场 查 看 各 工 艺 段 污 水 处 理 系 统 的 运 行 情 况 查看 工 艺 运 行 管 理 规 定 调 控 方 案 应 急 预 案 , 查看 年 /季 度 工 艺 运 行 分 析 报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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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项 目 名 称 项 目总 分 分 值 考 核 内 容 评 分 标 准 考 核 说 明 分 项得 分 项 目得 分5 运 行 质 量控 制 1 制 定 有 质 量 控 制 管 理 制 度 体 系 , 得 满 分 2分 每 缺 一 项 扣 0.5分 , 本 项 分 值 扣 完 即 止 。 2严 格 落 实 执 行 质 量 控 制 管 理 制 度 , 得 满 分 2分 每 缺 一 项 扣 0.5分 , 本 项 分 值 扣 完 即 止 。 3 及 时 办 理 /年 检 营 业 执 照 生 产 许 可 证 卫生 许 可 证 排 污 许 可 证 等 , 得 满 分 1分 , 每 缺 一项 扣 0.2分 , 本 项 分 值 扣 完 即 止 。 现 场 考 核 水 厂 质 量 控 制 制 度 体 系 及 落 实 情 况 , 查看 生 产 /卫 生 许 可 证 件 等
3 台 帐 管 理 20 8 运 行 台 帐 (1)运 行 台 帐 记 录 齐 全 真 实 可 靠 , 得 满 分 8分 台 帐 记 录 内 容 包 括 : 水 量 水 质 设 备 交 接 班 人等 得 分情 况(2)运 行 台 帐 记 录 不 齐 全 , 每 缺 一 项 扣 0.2分 , 本项 分 值 扣 完 即 止 (3)无 运 行 台 帐 不 得 分8 设 备 及 在线 仪 表 台帐 台 帐 记 录 齐 全 真 实 可 靠 , 得 8分 记 录 不 齐 全 ,每 缺 一 项 扣 0.2分 , 本 项 分 值 扣 完 即 止 无 台 帐不 得 分 主 要 设 备 , 如 鼓 风 机 等 的 设 备 运 行 记 录 台 帐 , 设备 建 档 , 设 备 履 历 卡 等 齐 全 设 备 大 修 计 划 及 记录 台 帐 设 备 维 护 保 养 计 划 及 记 录 台 帐4 档 案 管 理 1 运 行 台 账 设 备 运 行 记 录 资 料 设 备 维 修 保养 记 录 资 料 生 产 计 划 生 产 报 表 资 料 安 全 生产 资 料 等 完 整 有 序 归 档 , 得 满 分 2分 , 每 项 资料 不 齐 全 扣 0.2分 , 本 项 分 值 扣 完 即 止 建 立 有 生 产 运 行 设 备 材 料 管 理 安 全 等 档 案 。按 时 做 好 各 岗 位 运 行 记 录 和 统 计 报 表 做 好 月报 年 报 的 统 计 数 据 应 准 确 无 误 , 字 迹 清 晰 ,妥 善 保 管 。 岗 位 运 行 记 录 保 管 期 限 不 低 于 三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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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项 目 名 称 项 目总 分 分 值 考 核 内 容 评 分 标 准 考 核 说 明 分 项得 分 项 目得 分统 计 报 表 应 长 期 保 存 。 2 档 案 保 持 期 限 不 低 于 三 年 得 满 分 2分 否 则不 得 分 。 运 行 不 足 三 年 的 水 厂 , 各 年 度 档 案 齐全 得 2分 , 否 则 不 得 分 。 4 设 备 与 仪 表 8 5 设 备 运 行 各 工 艺 段 设 备 运 行 正 常 , 得 5分 提 升 泵 站 格栅 沉 沙 预 处 理 调 节 生 物 处 理 混 凝 沉 淀 高 效 除 磷 除 油 过 滤 消 毒 尾 水 排 放 各 工 艺 段每 有 一 段 不 正 常 扣 0.5分 , 本 项 分 值 扣 完 为 止 设 备 外 观 整 洁 运 行 稳 定 , 设 备 正 常 运 行 率 >95% 得 分情 况3 在 线 监 测仪 表 按 工 艺 要 求 布 设 水 质 在 线 监 测 设 备 流 量 计 过程 控 制 仪 表 均 正 常 显 示 , 得 满 分 3分 每 有 一 项
显 示 不 正 常 , 扣 0.2分 , 本 项 分 值 扣 完 为 止 。 现 场 查 看 在 线 监 测 仪 流 量 计 等 运 行 状 况 现 场查 看 工 艺 流 程 中 指 导 生 产 的 在 线 仪 表 如 液 位 计 pH计 浊 度 仪 等 检 测 点 是 否 按 工 艺 要 求 布 设 , 显示 是 否 正 常5 安 全 管 理 12 2 安 全 管 理制 度 制 定 有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得 满 分 3分 每 缺 一 项 扣0.2分 , 本 项 分 值 扣 完 为 止 有 健 全 的 各 级 安 全 管 理 机 构 安 全 规 章 制 度 安全 检 查 记 录 齐 全 发 现 安 全 隐 患 有 积 极 的 响 应 措施 并 能 及 时 解 决 安 全 检 查 台 帐 及 安 全 隐 患 排除 记 录 齐 全 得 分情 况2 安 全 规 程及 防 护 制 定 有 安 全 规 程 及 防 护 措 施 , 得 满 分 2分 , 每 缺一 项 扣 0.2分 , 本 项 分 值 扣 完 为 止 操 作 规 程 齐 全 岗 位 人 员 有 必 要 的 安 全 保 护 措施 必 要 场 所 有 安 全 警 示 牌 有 毒 有 害 场 所 有安 全 防 护 4 安 全 培 训 按 计 划 开 展 年 /月 度 安 全 培 训 , 得 4分 每 缺 一 次 安 全 培 训 要 有 年 度 月 度 计 划 , 并 结 合 工 作 岗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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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项 目 名 称 项 目总 分 分 值 考 核 内 容 评 分 标 准 考 核 说 明 分 项得 分 项 目得 分扣 0.2分 , 本 项 分 值 扣 完 为 止 对 职 工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 做 有 安 全 教 育 台 帐 4 应 急 预 案 1 依 据 所 在 地 城 市 供 水 安 全 应 急 预 案 制 定 突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 得 满 分 2分 2 按 季 度 组 织 应 急 预 案 演 练 , 得 满 分 2分 每少 一 次 演 练 扣 0.5分 , 本 项 分 值 扣 完 即 止 。 3 无 应 急 预 案 无 应 急 演 练 不 得 分 查 看 应 急 预 案 及 演 练 资 料
6 厂 容 厂 貌 3 1 室 外 每 有 一 项 不 符 合 扣 0.1分 ,本 项 分 值 扣 完 为 止 现 场 查 看 : 建 筑 物 外 观 整 洁 无 明 显 的 破 损 厂内 道 路 完 好 通 畅 , 无 破 损 所 有 车 辆 在 固 定 场所 停 放 有 序 各 种 管 道 色 标 明 显 阀 门 井 计 量井 等 处 整 齐 完 好 厂 内 照 明 设 施 完 好 得 分情 况1 室 内 每 有 一 项 不 符 合 扣 0.1分 ,本 项 分 值 扣 完 为 止 现 场 查 看 : 办 公 室 值 班 室 操 作 室 机 房 内 物品 摆 放 整 齐 , 卫 生 整 洁 等 , 照 明 齐 全 有 效 门 窗 玻 璃 明 亮 无 破 损 , 墙 壁 整 洁 办 公 桌 椅 操作 工 具 摆 放 整 齐 操 作 人 员 着 装 整 齐 干 净 文明 礼 貌1 构 筑 物 及附 属 设 施 每 有 一 项 不 符 合 扣 0.1分 ,本 项 扣 完 为 止 现 场 查 看 : 构 筑 物 无 渗 漏 附 属 设 施 油 漆 良 好 无大 面 积 锈 蚀 堰 口 池 壁 保 持 清 洁 完 好 池 面清 洁 。7 制 度 建 设 7 3 操 作 管 理 缺 一 项 扣 0.2分 ,扣 完 为 止 现 场 查 看 :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设 备 得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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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项 目 名 称 项 目总 分 分 值 考 核 内 容 评 分 标 准 考 核 说 明 分 项得 分 项 目得 分管 理 制 度 化 验 室 管 理 制 度 岗 位 工 作 职 责 各工 艺 段 /设 备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防 护 措 施 齐 全 情 况4 考 核 制 度 有 完 善 的 考 核 制 度 且 确 保 很 好 地 实 施 , 得 满 分 4分 有 考 核 制 度 但 不 能 很 好 地 实 施 , 得 3分 无考 核 制 度 不 得 分 查 考 核 制 度 及 实 施 情 况
8 加 分 项 运 营 维 护工 作 获 市 级 表 彰 , 每 种 奖 励 每 个 加 5分 获 省 级 表 彰 , 每 种 奖 励 每 个 加 10分 获 国 家 级 表 彰 , 每 种 奖 励 每 个 加 15分 。 考 核 表 彰 情 况 得 分情 况影 响 力 获 国 家 级 媒 体 报 道 , 每 篇 加 5分 获 省 级 媒 体 报 道 , 每 篇 加 3分 获 市 级 媒 体 报 道 , 每 篇 加 2分 获 县 级 媒 体 报 道 , 每 篇 加 1分 考 核 媒 体 报 道 情 况处 理 突 发事 件 (事故 ) 得 到 社 会 好 评 , 并 经 政 府 确 认 , 每 次 加 5分 考 核 突 发 处 理 的 社 会 影 响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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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不 可 抗 力7.1 不 可 抗 力不 可 抗 力 是 指 在 签 订 本 协 议 时 不 能 合 理 预 见 的 不 能 克 服 或 不 能避 免 的 事 件 或 情 形 。 以 满 足 上 述 条 件 为 前 提 , 不 可 抗 力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雷 电 地 震 火 山 爆 发 滑 坡 水 灾 暴 雨 海 啸 台 风 龙 卷 风 或 旱 灾 等 以 国 家 权 威 部 门 发 布 的 信 息 为 准 。 2 流 行 病 包 括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传 染 瘟 疫 及 爆 发 。 3 战 争 行 为 入 侵 武 装 冲 突 或 外 敌 行 为 封 锁 或 军 事 力 量的 使 用 , 暴 乱 或 恐 怖 行 为 。
4 全 国 性 地 区 性 城 市 性 或 行 业 性 罢 工 。 5 由 于 不 能 归 因 于 * * 双 方 的 原 因 引 起 的 污 水 处 理 工 程 供 电中 断 。7.1.2 积 极 补 救 不 可 抗 力 的 义 务 1 尽 快 向 对 方 通 告 事 件 或 情 况 的 发 生 , 对 事 件 或 情 况 的 预 计持 续 时 间 和 其 在 本 协 议 项 下 履 行 义 务 的 可 能 影 响 做 出 估 计 。 2 做 出 一 切 合 理 努 力 以 继 续 履 行 其 在 本 协 议 项 下 的 义 务 。 3 尽 快 采 取 行 动 纠 正 或 补 救 造 成 免 于 履 行 义 务 的 事 件 或 情 况 。 4 做 出 一 切 合 理 努 力 以 减 轻 或 限 制 对 对 方 造 成 的 损 害 。
5 将 其 根 据 上 述 (2)(3)和 4)段 采 取 的 行 动 或 行 动 计 划 定 期通 告 对 方 , 并 在 导 致 免 于 履 行 义 务 的 事 件 或 情 况 不 再 存 在 时 立 即 通 知对 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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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不 可 抗 力 的 处 理 程 序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发 生 后 , 双 方 应 本 着 诚 信 平 等 的 原 则 , 立 即 就 此 类不 可 抗 力 事 件 进 行 协 商 。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时 , 双 方 应 各 自 承 担 由 于 不 可抗 力 对 其 造 成 的 费 用 损 失 。受 到 不 可 抗 力 影 响 的 一 方 应 努 力 减 少 不 可 抗 力 的 影 响 。 双 方 应 协商 采 取 合 理 的 补 救 措 施 尽 量 减 少 不 可 抗 力 给 各 方 造 成 的 损 失 。 声 称 受到 不 可 抗 力 影 响 的 一 方 在 不 可 抗 力 消 除 后 应 尽 快 恢 复 履 行 本 合 同 项下 的 义 务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结 束 后 , 合 同 尚 具 备 继 续 履 行 条 件 的 , 双 方 应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并 就 风 险 责 任 分 担 进 行 协 商 , 协 商 不 成 或 已 不 具 备 继 续 履 行条 件 的 , 双 方 可 依 约 终 止 本 合 同 。第 八 章 违 约 赔 偿8.1* * 任 何 一 方 有 权 获 得 因 违 约 方 违 约 而 使 对 方 遭 受 的 任 何损 失 的 赔 偿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直 接 损 失 和 间 接 损 失 仲 裁 费 律 师 费 差 旅 费 财 产 保 全 费 财 产 保 全 保 险 费 执 行 费 等 。8.2 * 方 违 约8.2.1由 于 * 方 的 原 因 造 成 本 合 同 项 下 任 何 逾 期 未 付 款 项 , 应 从到 期 应 付 之 日 起 至 * 方 收 到 款 项 之 日 止 , 以 应 付 款 金 额 为 基 数 , 按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中 心 公 布 的 一 年 期 贷 款 市 场 报 价 利 率 计 算 逾 期 利息 。 因 财 政 部 门 未 向 * 方 拨 付 污 水 处 理 费 用 导 致 * 方 无 法 向 * 方 支 付费 用 的 , * 方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8.2.2* 方 若 对 违 约 金 或 利 息 的 数 额 和 支 付 方 式 没 有 异 议 的 , 应在 通 知 中 明 确 的 期 间 内 向 * 方 的 指 定 账 户 支 付 上 述 违 约 金 或 利 息 。 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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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 对 违 约 金 或 利 息 的 数 额 及 支 付 方 式 有 异 议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可 向 *方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8.3 * 方 违 约8.3.1违 反 出 水 水 质 标 准除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在 运 营 期 内 的 任 一 运 营 月 , 如 因 * 方 自 身 原因 导 致 在 某 一 运 营 日 的 出 水 主 要 指 标 不 符 合 6.2 条 附 表 所 列 的 出 水质 量 标 准 , 则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绩 效 评 价 管 理 办 法 等 执 行 。8.3.2如 因 可 归 责 于 * 方 的 原 因 导 致 * 方 经 营 的 污 水 处 理 厂 的 出
水 水 质 有 一 项 指 标 不 达 标 的 , 即 视 为 本 次 抽 检 表 明 * 方 经 营 的 该 污 水处 理 厂 当 日 水 质 不 符 合 出 水 水 质 标 准 , * 方 有 权 要 求 * 方 在 规 定 时 间内 查 找 原 因 , 并 督 促 其 采 取 合 理 的 改 进 或 保 障 措 施 , 以 避 免 二 次 抽 检仍 不 合 格 。8.3.3如 下 一 次 抽 检 仍 未 达 标 的 , 则 * 方 有 权 向 * 方 收 取 违 约 金(违 约 金 按 当 期 污 水 处 理 运 营 费 3%计 取 。 如 每 个 付 费 周 期 内 出 现 多次 抽 检 不 合 格 的 , 则 违 约 金 累 计 计 算 。 * 方 有 权 直 接 从 当 季 污 水 处 理运 营 费 中 抵 扣 前 述 违 约 金 。 如 一 个 付 费 周 期 内 , 连 续 6 次 或 累 计 10次 未 达 标 时 , * 方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并 介 入 该 水 处 理 厂 的 运 营 维 护 。8.3.4当 发 生 出 水 水 质 不 符 合 标 准 的 情 形 时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约 定
外 , * 方 无 权 就 其 在 该 期 间 内 所 提 供 的 污 水 处 理 服 务 , 取 得 污 水 处 理运 营 费 。8.4 违 约 责 任* * 双 方 任 何 一 方 违 约 , 造 成 另 一 方 损 失 , 由 违 约 方 赔 偿 守 约 方全 部 损 失 , 如 双 方 均 有 违 约 , 则 按 过 错 比 例 处 理 损 失 问 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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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解 除 变 更 和 转 让9.1* 方 的 解 除 权下 述 每 一 条 款 所 述 事 件 , 如 果 不 是 由 于 * 方 的 违 约 或 由 于 不 可 抗力 所 致 , 即 构 成 * 方 违 约 事 件 , * 方 有 权 立 即 发 出 解 除 意 向 通 知 , 通知 到 达 * 方 时 为 本 协 议 解 除 之 时 : 1 * 方 擅 自 转 让 出 租 委 托 运 营 权 。 2 * 方 擅 自 将 所 运 营 的 财 产 进 行 处 置 或 者 抵 押 。 3 * 方 擅 自 停 止 运 营 , 严 重 影 响 到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和 安 全 。 4 一 个 付 费 周 期 内 , 连 续 6 次 或 累 计 10 次 未 达 标 的 。
5 * 方 绩 效 考 核 连 续 两 个 季 度 不 合 格 的 。 6 根 据 中 国 法 律 * 方 进 行 清 算 或 资 不 抵 债 。9.2 * 方 的 解 除 权如 * 方 未 能 按 照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履 行 向 * 方 支 付 污 水 处 理 运 营 费的 义 务 , 在 * 方 书 面 通 知 3个 月 内 仍 未 足 额 支 付 , 如 该 等 情 形 非 * 方违 约 或 不 可 抗 力 所 致 , * 方 有 权 发 出 解 除 意 向 通 知 。9.3 其 它 原 因 的 解 除 权如 遇 不 可 抗 力 或 政 府 性 政 策 原 因 致 使 本 协 议 不 能 再 实 施 , 本 协 议终 止 。
9.4 提 前 终 止 或 解 除 协 议 的 补 偿1.因 * 方 违 约 事 件 未 得 到 纠 正 而 终 止 或 解 除 协 议 的 , 则 * 方 应 向* 方 支 付 相 当 于 提 前 终 止 或 解 除 日 起 至 本 协 议 原 定 合 作 期 满 之 日 止期 间 的 污 水 处 理 处 理 运 营 费 作 为 补 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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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 * 方 违 约 事 件 未 得 到 纠 正 而 终 止 或 解 除 协 议 的 , 则 * 方 应 向* 方 支 付 相 当 于 提 前 终 止 或 解 除 日 起 至 本 协 议 原 定 合 作 期 满 之 日 止期 间 的 污 水 处 理 运 营 费 作 为 补 偿 。3.因 不 可 抗 力 法 律 变 更 政 府 行 为 而 终 止 的 , 双 方 互 不 承 担 责任 。 4.如 本 协 议 双 方 在 提 前 终 止 或 解 除 协 议 事 项 发 生 时 达 成 其 他 补偿 方 式 的 , 从 其 约 定 。 第 十 章 争 议 解 决10.1 因 签 署 或 履 行 本 协 议 所 产 生 的 任 何 争 议 异 议 或 索 赔 以
下 统 称 争 议 应 先 通 过 双 方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10.2 如 未 能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 则 双 方 同 意 由 本 协 议 引 起 的 或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任 何 争 议 , 包 括 有 关 其 存 在 有 效 性 或 终 止 的 任 何 问题 , 按 照 向 贵 港 市 港 北 区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方 式 进 行 解 决 。10.3 在 争 议 解 决 期 间 , 双 方 应 继 续 履 行 本 协 议 项 下 所 有 无 争 议的 且 双 方 能 够 履 行 的 约 定 。10.4 在 争 议 解 决 结 果 确 定 前 , * * 双 方 应 继 续 履 行 其 在 本 协 议项 下 的 所 有 义 务 并 继 续 享 有 其 在 本 协 议 项 下 的 所 有 权 利 , 在 协 商 结 果确 定 后 再 行 调 整 。
第 十 一 章 其 他11.1 本 协 议 生 效 前 , 江 南 污 水 处 理 厂 与 第 三 方 以 下 简 称 *方 所 签 订 的 与 运 营 相 关 的 合 同 期 限 未 到 期 的 , 把 * 方 与 * 方 签 订的 合 同 概 括 转 让 给 * 方 , 由 * 方 继 续 履 行 , 转 让 时 将 列 出 转 让 清 单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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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双 方 签 字 确 认 。11.2 本 协 议 期 满 后 , * 方 应 保 证 江 南 污 水 处 理 厂 所 有 设 施 的 完整 及 设 备 的 正 常 运 行 。11.3 通 知本 协 议 项 下 的 通 知 , 通 过 专 人 递 交 快 递 邮 寄 传 真 或 电 子 邮件 方 式 送 至 或 发 至 对 方 。 一 方 的 收 件 人 地 址 电 传 传 真 号 码 或 电 子 邮箱 若 有 变 更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另 一 方 。 下 述 情 况 应 视 为 已 送 达 : i 如 用 信 件 进 行 任 何 通 讯 , 在 由 专 人 递 交 快 递 或 邮 寄 方 式 挂 号 要 求 回 执 发 送 至 上 述 地 址 时
ii 如 用 传 真 或 电 子 邮 件 形 式 , 在 准 确 发 送 至 上 述 传 真 号 码 或电 子 邮 箱 时 。11.4 不 弃 权任 何 一 方 均 不 被 视 为 放 弃 本 协 议 中 的 任 何 条 款 , 除 非 一 方 以 书 面形 式 作 出 放 弃 。 任 何 一 方 未 坚 持 严 格 履 行 本 协 议 中 的 任 何 条 款 , 或 未行 使 其 本 协 议 中 约 定 的 任 何 权 利 , 均 不 应 被 视 为 对 任 何 上 述 条 款 的 放弃 或 对 今 后 行 使 任 何 上 述 权 利 的 放 弃 。11.5 协 议 文 字本 协 议 以 中 文 订 立 , 正 本 一 式 * 份 , * 方 和 * 方 各 执 * 份 。
本 协 议 由 各 方 各 自 正 式 授 权 的 代 表 在 其 签 名 下 注 明 的 日 期 签 署 。各 方 愿 受 本 协 议 的 法 律 约 束 。11.6 协 议 效 力本 协 议 自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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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下 无 正 文 此 页 无 正 文 , 为 签 署 页 本 协 议 由 * * 双 方 共 同 于 2022年 12 月 日 在 广 西 壮 族 自 治区 贵 港 市 签 署 。* 方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 方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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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 江 南 污 水 处 理 厂 设 施 设 备 运 维 清 单构 筑 物 名 称 设 备 名 称 铭 牌 参 数 /规 格 型 号 材 质 等 单位 运维数量 移交状态粗 格 栅 1 2 3机 械 回 旋式 格 栅 除污 机 过 栅 流 速 0.75m /s,栅 槽 间 隙 1.5m ,栅 条 间 隙20m m ,电 机 功 率 1.5kw 台 3 正常
提 升 泵 房 1 2 3污 水 提 升泵 电 压 400 690V电 流 172 100A频 率 3 50HZ转 速 970r/min输 入 功 率 90KW输 出 功 率 120KW流 量 1350M/h杨 程 16m绝 缘 等 级 F防 护 等 级 IP68 台 3 正常调 节 池 及 二次 提 升 泵 房 1 2二 次提 升 泵 功 率 22KW转 速 2840r/min流 量 700m3/h扬 程 10m 台 2 正常储 泥 池 70m 1 2储 泥池 搅 拌 机 D2.5mN5.5kW 台 2 正常1储 泥 池上 泥 泵
自 吸 泵 7.5kW 台 1 正常1破 碎 机 7.5kW 台 1 正常1AAO氧 化沟 北 面 1至 9好氧 区 潜 水推 流 器 10至 12缺 氧 区 潜水 推 流 器 额 定 功 率 5.5KW电 压 400/690V电 流 10.7/6.2A额 定 转 速 1430r/min相 数 5.1频 率 50HZ最 高 温 度 40 重 量 230KG 台 12 正常隔 膜 泵 碳 源 - 台 2 正常
北 面 二 沉 池 中 心 传 动单 管 刮 吸泥 机 功 率 0.75KW电 机 扭 矩 1280NM转 速 1380减 速 机 转 速 1400r/min 台 1 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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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 合 池 及 回流 泵 房 1 2污 泥池 外 回 流泵 功 率 30KWH8MQ1000m4/h 台 2 正常1 2二 沉池 污 泥 泵 功 率 5.5KWH6MQ180m3/h 台 2 正常1 2终 沉池 污 泥 泵 功 率 5.5KWH6MQ180m3/h 台 2 正常1 2隔 膜泵 除 磷 剂 GM500L 台 2 正常1 2搅 拌器 N4.0kw, n84r/min直 径 2800mm 台 2 正常北 面 终 沉 池 中 心 传 动单 管 刮 吸泥 机 功 率 0.75KW电 机 扭 矩 1280NM转 速 1380减 速 机 转 速 1400r/min 台 1 正常
鼓 风 机 房 1 2无 锡杰 尔 离 心鼓 风 机 生化 池 进 口 压 力 1.013bar最 大 风 量 200M3/min出 口 压 力 1.797bar最 高 转 速 15925r/minN355kw 台 2 正常
脱 泥 间 1至 5板框 式 脱 泥机 XMZ160/1250-UB-E过 滤 压 力 0.6MPa最 高 使 用 温 度 30 C液 压 工 作 压 力 22MPa重 量 12500kg 台 5 正常1至 5上泥 离 心 泵 化 工 离心 泵 YVF2-160M2-2转 速 2900r/min功 率 15KW 台 5 正常PAC投 加计 量 泵 Q0.20.6m3/hN0.75kW 台 1 正常PAM螺 杆泵 Q0.20.6m3/hN2.2kW 台 1 正常管 道 反 冲泵 立 式 离心 泵 KQL100/100-22-411KW流 量 48m3/h扬 程 44m转 速 2900 台 1 正常1至 5滤布 冲 洗 泵 立 式 多级 离 心 泵 型 号 CDH8-12N4KWn2900r/minH111m 台 5 正常中 水 泵 离心 泵 型 号 CDH8-12N4KWn2900r/minH111m 台 1 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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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 药 间 1 2* 酸钠 计 量 泵 型 号 : JDM-200/0.3流 量 : 2200L/H压 力 : 0.3MPa电 压 380V功 率 180R/min 台 2 正常1 2固 体* 酸 钠 溶解 加 药 装置 摆 线 针 轮 减 速 机 P*-2 转 速 960r/min功 率 2.2KW 套 2 正常2加 药 间 12PAM 加药 螺 杆 泵 G 型 30-1转 速 960r/min功 率 2.2KW口 径 50mm最 高 压 力 6KG/CM2 台 2 正常1 2卸 药泵 次 氯 酸钠 型 号 50FP(Z)-22,Q15m/H,N2.2kw,n2900r/min 台 2 正常
1 2隔 膜计 量 泵 投 加 次氯 酸 钠 型 号 yx3-132N0.55kw, n1400r/min 台 2 正常1 2PAM全 自 动 加药 装 置 现PAM) Q86.4345.6kg/h, N2.5kW 套 2 正常进 出 水 在
线 NH3-N在线 监 测 仪 - 套 2 正常COD在 线监 测 仪 - 套 2 正常TP在 线 监测 仪 - 套 2 正常TN在 线 监测 仪 - 套 2 正常pH在 线 监测 仪 - 套 2 正常总 铬 在 线检 测 仪 - 套 2 正常数 据 采 集仪 - 套 2 正常高 压 配 电 间 高 压 开 关柜 KYN28-12/AH01 面 1 正常高 压 计 量柜 KYN28-12/AH02 面 1 正常高 压 专 变出 线 柜 KYN28-12/AH03 面 1 正常高 压 专 变
出 线 柜 KYN28-12/AH04 面 1 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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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压 计 量柜 KYN28-12/AH05 面 1 正常高 压 开 关柜 KYN28-12/AH06 面 1 正常变 压 器 SCB11-1600/10 台 2 正常
低 压
馈 线 柜 TMY-1008AA01-06MNS 台 6 正常7电 容 补偿 柜 TMY-1008AA07MNS 台 1 正常8电 容 补偿 柜 TMY-1008AA08MNS 台 1 正常9进 线 柜 TMY-1008AA09MNS 台 1 正常10联 络柜 TMY-1008AA10MNS 台 1 正常11进 线柜 TMY-1008AA11MNS 台 1 正常12电 容主 柜 TMY-1008AA12MNS 台 1 正常13电 容
辅 柜 TMY-1008AA13MNS 台 1 正常14馈 线柜 TMY-1008AA14MNS 台 1 正常15馈 线柜 TMY-1008AA15MNS 台 1 正常16馈 线柜 TMY-1008AA16MNS 台 1 正常17馈 线柜 TMY-1008AA17MNS 台 1 正常18馈 线柜 TMY-1008AA18MNS 台 1 正常19馈 线柜 TMY-1008AA19MNS 台 1 正常1鼓 风 机
控 制 柜 GGD/AP101 面 1 正常2鼓 风 机控 制 柜 GGD/AP102 面 1 正常3鼓 风 机控 制 柜 GGD/AP103 面 1 正常4鼓 风 机控 制 柜 GGD/AP104 面 1 正常5鼓 风 机控 制 柜 GGD/AP105 面 1 正常6鼓 风 机控 制 柜 GGD/AP106 面 1 正常7鼓 风 机 GGD/AP107 面 1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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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 制 柜 常8鼓 风 机控 制 柜 GGD/AP108 面 1 正常1控 制 柜 GGD/AP109 台 1 正常2控 制 柜 GGD/AP110 台 1 正常3控 制 柜 GGD/AP111 台 1 正常4控 制 柜 GGD/AP112 台 1 正常5控 制 柜 GGD/AP113 台 1 正常6控 制 柜 GGD/AP114 台 1 正
常plc控 制柜 GGD/AP115 台 1 正常办 公 室 电 脑 - 台 2 正常安 保 室 伸 缩 门 - 台 1 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