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意向竞买人在报名前务必认真阅读《变卖公告》和《竞买须知》, (略) (略) 报名即视为已认真阅读并同意接受各项条款的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依据上述两份文件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
变卖公告
(略) (略) (略) 依据《 (略) (略)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2024年11月22日10时起至2025年1月21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 (略) (略) 上(网址:http//http://**/)对以下标的物按现状依法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现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
位于 (略) (略) (略) 14-5栋11层3单元19号一套住宅。(详见评估报告)。
(略) (略) (略) 14-5栋11层3单元19号,所在楼层:11层;总层数33层;建筑面积:91.9平方米;权证号:辽(2018) (略) 不动产权第(略)号。
评估总价:(略)元,起拍价:(略)元,保证金:(略)元,增价幅度:1000元(及其整倍数)。
特别提示:
1、标的物面积最终以房地产权证原件、国土房管部门实测为准。若与本公告载明的面积有出入,拍卖成交价不作调整。
2、标的物详情请参见评估报告书及标的调查情况表(仅供参考),以标的物现状进行拍卖。
3、标的物成交后涉及房地产过户情况及税费金额,请意向竞买人到当地相关部门仔细核实查验,谨慎参与竞买。因未对标的物进行详细查验、了解拍卖标的现状及相关手续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本次交易所产生的涉税款项,以及有可能存在的拖欠、补缴的涉税款项,对于法律规定有明确规定承担主体的,由相应的主体承担;对于未有明确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由买受人承担。
4、买受人自行办理水、电、暖等户名变更手续,如拍卖标的存在水、电、燃气、物业费、采暖费等所有欠费以及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具体手续及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自行到相关单位查询确认。
二、变卖方式:
1、网络司法变卖期为60天(延时的除外),如有竞买人在60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24小时竞价倒计时;24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5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5分钟内无人出价)。
2、竞买人需要先报名缴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全款后,才能取得变卖参与资格;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变卖价,方可成交。
由于竞买人注册账户、实名认证、 (略) 银、竞买人的开户银行向京东转账均需时间,为确保交纳的变卖价全款能够在变卖程序结束前到账,变卖价全款金额在(略)及以上的,或企业参与竞买的,建议请竞买人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办理报名及变卖价全款交纳手续。如因竞买人未能及时完成报名及变卖价全款交纳手续,导致京东未能及时全额收到竞买人交纳的变卖价全款,无法为竞买人开通竞买权限,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略) (略) 均不就此承担任何责任。
变卖价全款金额往往数额较大,为避免在在线支付的过程中,因银行限额而导致无法支付的问题,建议竞买人提前去相关银行 (略) 银支付限额的业务。如变卖价全款金额超出竞买人开户银行制 (略) 银支付限额,建议 (略) 银支付限额更高的银行卡支付、多日分多笔支付、多张银行卡分多笔支付等方式交纳变卖价全款。京东作为款项接收方,不对银 (略) 银最高支付限额造成的支付障碍承担任何责任。
以下链接为各大银行对 (略) 银最高支付限额的整理页面,仅供参考,实际支付限额请咨询银行,以各银行告知为准。
http://**-1659.html
在缴纳变卖价全款过程中,如有疑问,请拨打京东司法拍卖服务热线:(略)。
三、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如参与竞买 (略) (略) 账户的,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必须在竞价程序 (略) 提交委托材料(随带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 (略) 确认后可参与竞买。
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 (略) 办理交接手续。如果买受人本人因客观原 (略) 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标的的,买 (略) 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 (略) 签订成交确认书、领取标的。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
本院已委托 (略) (略) 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
(略) (略) 咨询电话:(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次拍卖结束为止接受咨询(节假日除外)。
五、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 (略) 、 (略) 及线下辅助机构不承担拍卖标的物的瑕疵保证。
特别提醒:
1、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标的物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2、标的物现存的和潜在的实物及法律上的瑕疵、在过户过程中相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等事宜由竞买人自行了解。有权机关确认的标的物信息与本次司法拍卖披露的信息不一致的,以有权机关确认的信息为准,但拍卖成交价不做调整。
3、在过户过程中因相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而不能过户、不能取得所有权证书等产权证明风险,本院不承担担保责任, (略) 理以上事项,由买受人自行解决,费用自理。
4、拍卖标的的现状以交接时为准,标的是否有改建、扩建、设施损坏等情况,请竞买人自行前去了解,法院不就以上情况承担责任。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并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了解欠费、限购、权属变更及权属变更流程、费用等事宜,过户办证风险、费用自行承担。未实地看样,未咨询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现状的认可,责任自负。如竞买人不符合相关规定,由竞买人自行承担如竞买无效或无法办理资产权属转移等相关法律责任。房屋户口不在执行范围内,请竞买人自行向主管职能部门查询。
5、本次拍卖的标的面积是否包含改建、超建、赠送等附属面积,以议价、询价或评估说明为准。标的改建、超建及设施损坏等情形,请竞买人自行了解,法院不就以上情况承担责任。设施损坏的修复、超建拆除整改、改建的恢复原状等风险及上述情况所涉及的费用全部由买受人承担。
6、成交后标的物移交时的数量、质量等与《资产评估报告书》及网站上传信息描述不相符时,则以移交时的现存实物为准,若有误差,不影响资产拍卖成交价格。
六、变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变卖成交款后, (略) 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如标的暂不具备办理权属变更条件,买受人需待办理条件符合时再自行办理。具体手续及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自行到相关单位查询确认。
七、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4年11月1 (略) 联系。
八、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竞买人报名参与变卖时,网拍系统冻结竞买人缴纳的变卖价全款,变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变卖价全款自动解冻退回,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变卖价全款 (略) 指定账户。
办理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对于法律规定有明确规定承担主体的,由相应的主体承担;法律明确规定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涉税款项由买受人在办理手续时先行垫付,在买受人领取拍卖成交裁定书之日起1 (略) 提交退款申请,并附上有关缴费凭证原件,本院审核后退还买受人,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视为买受人放弃退还已垫付的税费。因房产不能办理产权或变更登记等原因无法缴纳的,不予办理退税费手续。
对于未有明确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由买受人承担。与涉税款项无关的其他欠缴的费用(如水、电费、物业费、采暖费等所有的欠费)以及未明确缴费义务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若买受人成交后需将设备拆除搬离现场,拆除及装卸、运输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和安全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自行搬迁时不得损坏其他设施设备。若有损坏自行赔付。
十、变卖成交后,如果成交价等于变卖价,则无需另外支付余款;如果成交价高于变卖价,高出部分的变卖余款买受人应在变卖成交后7日 (略) (略) (略) 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2025年1月28日17时 (略) (略) (略) 指定账户(户名: (略) (略) (略) (略) ,开户行:中国工 (略) 分行平山支行;账号:(略)9371,填写缴款单时,请在备注栏注明本案执行案号:(2024)辽0502执恢17号。
十一、关于变卖中悔拍的特别提示:
经过竞价变卖成交后,买受人反悔不交纳尾款的,从所交纳变卖价全款中扣留本次变卖标的所确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扣留的保证金依次用于支付变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变卖价款低于原变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变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竞买人反悔不交纳尾款 (略) 重新变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再次参与竞买。
十二、变卖成交的,依照《 (略) (略)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规定, (略) 将生成相应《 (略) 络竞价成功确认书》并公示,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等信息;变卖期内无人出价的,变卖期结束时变卖程序结束,相关财产按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 (略) 置。
竞买人请务必仔细阅读变卖须知。
此公告也用于公示通知本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抵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其他债权人等所有相关利害关系人,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 (略) 发布的拍卖须知。
(略) (略) 本溪分公司咨询电话:(略)。
承办法官电话:(略)朱法官
法院监督电话:024-(略)/ (略) (略)
京东技术咨询电话:(略)
联系地址: (略) (略) (略)
网址:http://**
此公告在“ (略) ”上发布。
(略) (略) (略)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