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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贵州 (略) 作出 (略) 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贵州 (略)
2、地址: (略) 金沙县鼓场街道朗月广场写字楼19栋02号
二、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规定,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我局于2024年10-11月期间对贵州 (略) 进行了2024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监督评价发现贵州 (略) 存在以下问题:
贵州 (略) 现有专职从业人员1名,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三)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及《贵州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采〔2018〕3号)“登记的专职人员不得少于5人。专职人员是指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交纳社会养老保险,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有编制采购文件和能力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人员。”的规定不符,符合规定的专职从业人员达不到国家规定人数。
三、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一条“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三)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及第二十三条“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 (略) 理;”的规定,对贵州 (略) 符合规定的专职从业人员达不到国家规定人数的问 (略) 理。
四、处理结果
责成贵州 (略) 立即整改,及时补充专职从业人员,使之达到国家规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在 (略) 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将执行决定情况书面报送金 (略) 。
五、处理日期: 2024年12月06日
六、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金 (略)
2、联系人:陈开贵
3、联系电话:0857-(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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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县财政局处理决定书( (略) 〔2024-2)(贵州 (略) ).pdf (759.7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