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名称 | 中旅(广西宁明) (略) 51%股权 | ||
标的企业 所在地区 | (略) | 所属行业 | 公共设施管理业 |
交易机构 联系方式 | 联系人:黄先生 联系电话:* | ||
转让方承诺 |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处置不存在任何限制。 2.我方所提交的预披露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我方自愿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贵所的相关规则,并按照公告等有关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4.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 中旅(广西宁明) (略) | ||||
注册地 (住所) | 宁明县城中镇珠连村岜荷屯78号; 经营场所:(一)宁明县城中镇珠连村岜荷屯游客中心(二)宁明县城中镇耀达村花山屯水塔旁10处(三)宁明县城中镇耀达村岜耀屯A1-A16、A18 | ||||
法定代表人 | 李伟 | 成立时间 | 2018-08-10 | ||
注册资本 | *万人民币 | 企业类型 | (略)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旅游景区管理;旅游接待服务;旅游商品研发和销售;水路旅游交通、游船经营管理;船务经营管理、游船租赁管理;*路旅游观光车的经营管理;汽车、游览车的租赁管理;县内、县际旅游客运;农业旅游观光服务及农副产品、旅游工艺品销售;餐饮、住所管理;停车场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营业务 | 旅游景区管理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MA5NBXFK6W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职工人数 | 29人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采矿权、探矿权) | 否 | ||
是否涉及 债权转让 | 否 | 债权转让金额(万元) | / | ||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中旅汽车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 51% | ||||
广西宁明骆越文化 (略) | 24.5% | ||||
左江 (略) | 24.5% |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3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489.95 | -384.09 | -384.09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3295.89 | 288.35 | 3007.54 | |||
2024年3月31日财务报表数据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136.81 | -27.25 | -27.25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3240.23 | 259.93 | 2980.30 |
二、转让方简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旅汽车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 ||
经济类型 | 国有全资企业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51%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1%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主管部门名称 | (略) | |||
转让行为的决策与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内部决策文件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星旅文化(深圳)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24年4月12日 | |||
批准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文件名称 | 《中旅汽车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股东决定书》(2024年4月12日) |
三、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本项目不设置资格条件。 |
四、信息披露期及其他披露内容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次日起20个工作日 |
其他披露事项 | 项目信息以正式披露公告为准。 |
联系地址 | (略) 南山 (略) 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9层 |
网址/微信公众号 | http://**;微信公众号sotcbb。 |
五、特别提示
1.转让方应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承担责任,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请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上述信息披露不作任何承诺和担保。 2.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交易双方权利义务请以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为准。请交易各方在充分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参与交易活动,自行承担与交易有关的风险,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如对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告信息、附件资料、交易文件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