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略) 排水防涝工程(一期)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略) 征告〔2024〕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和《广西壮 (略) 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本机关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了《 (略) (略) 排水防涝工程(一期)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略) 征补〔2024〕5号),现将方案公告如下:
一、公告范围
(略) (略) 排水防涝工程(一期)项目拟征收土地所在的沙塘镇沙塘村、沙塘镇垦村村、沙塘镇郭村村范围内。项目拟用地总面积160.81亩,经实际调查集体土地面积约126.384亩。
二、公告时间
2024年12月19日至2025年1月18日,共30日。
三、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时间期限、地点
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填报征地补偿申报表,并配 (略) 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以 (略) 征补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土地现状(青苗、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调查和测量、登记造册,对土地现状调查登记表签字确认,配合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
补偿登记时间期限:2024年12月19日至2025年1月18日
补偿复核时间期限:2025年1月18日至2025年2月2日
补偿登记地点: (略) (略) 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
联系人:覃宝威 联系电话:0772-#
四、不办理补偿登记和不签订补偿协议的后果
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未如期填报征地补偿登记表或未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认表签字确认的,由区征补中心按照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确定补偿对象的数量和内容。
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拒不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组织实施。
五、异议反馈和申请听证的时间、地点
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对项目征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内容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送达、张贴之日起30 (略) 征补中心提交异议书面反馈意见,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没有异议。
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对项目征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内容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需要听证的,应在本公告送达、张贴之日起30 (略) (略) (略) 提出书面申请,申请 (略) 征补中心负责接收 ,联系电话: 0772-#。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经过听证,如果确认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地补偿政策标准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地补偿政策标准,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重新公布修改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如果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未申请听证,或虽申请听证,听证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的,则不需要修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按方案执行。
六、其他事项
自《 (略) (略) 排水防涝工程(一期)项目土地征收预公告》( (略) 预告字〔2024〕3-1、3-2、3-3号)公布之日起,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建(构)筑物及抢葬的坟墓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和补偿。
七、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附件:1. (略) (略) 排水防涝工程(一期)项目征地红线三维影像示意图
2.《 (略) (略) 排水防涝工程(一期)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略) 征补〔2024〕5号)
(略)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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