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邀请函
(略) (略) 机关 (略) 将对原租赁合同已到期或近三个月内到期的物业资产进行出租招标,在此诚挚的邀请具备一定条件 (略) 或个人参加。本次招标我们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按程序开展招标工作。 (略) 、个人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精心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二、标的综述
此次项目 (略) (略) 人民政府自有房产物业,分别 (略) 60号1-21号门面、 (略) 68号15号门面、 (略) 56-8号门面等 (略) ,详见附件1。
三、对意向承租方的基本要求
1.以上项目标的为商业用房或住宅用房,商业用房的承租人一旦投标租赁其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国家及广西壮 (略) 、 (略) 、 (略) 的相关规定,符合出租方租赁要求;项目标的承租人中标后只许本人使用,不得进行二次分租或转租。
2.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企业,承租人信誉好,无不良信用记录,近3年没有发生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经济纠纷,能按合同履行义务。
四、付款方式
具体付款比例及时间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另行约定。
五、公告期限
公告期限为2024年10月12日8:00时起至2024年10月18日18:00时止。
六、评标办法
(一)评标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高分高价原则:按评标综合得分高低确定中标者。
3.中标价即租赁价的原则。
4.保密原则:招租小组成员、投标人不得将招租的相关信息及资料以任何形式传递给其他人员,严禁出现有违公正的现象及情况发生。
5.集体决定的原则:中标人由招租小组集体决定,由招租方代表向拟中标人宣布中标结果。所形成的招租结果,均须招租小组成员签字确认。
(二)开标程序
1.公告截止后,各标的意向承租人全部于2024年10月21日下午15:30前携带《投标文件》自 (略) (略) 12开标室参加招租招投标会议,会议结束后分项实施招标议程,竞租人签到,提交投标文件,未按时签到者取消资格;
2.评标主持人宣布有关事宜;
3.启封合格的投标文件;
4.按投标文件提交先后顺序进行唱标;
5.竞租人退场,评标小组对投标情况综合评估、议标,最后确定中标人;
6.公布中标人后, (略) 机关 (略) 通知中标人签订租赁合同。
(三)评标办法
1.综合评分法:适用于竞租人2家以上(含2家)招租。评定总分值为100分(其中:资信10分、报价80分、其他10分)。
(1)资信分评定内容:竞租人提供身份资质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从业经历(提供合同件、营业执照等)、近两月的社会保险交纳凭证、 (略) 及经营承诺,每项2分。
(2)报价分计算办法:报价除以有效报价范围的最大值乘以80分,保留2位小数,四舍五入。
(3)其他项评定内容:为原承租户合同履行期间无拖欠租金等任何违约违规行为的计5分;竞租人为低保户、残疾人(残疾等级须达到一、二、三级)、失业人员及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及优抚对象的计5分。
2.单一来源:适用于竞租人为1家的招租情况。
招标小组根据招租文件有关规定,与竞租人进行谈价议价,确定合理价格及经营范围。
3.竞价环节:最高报价相同的,则以最高报价为底价,由最高报价者进行新一轮竞价,直至竞出最高价。
4.原承租户优先原则:最高承租价格确定后,原承租户可使用“优先承租权” 1次,在同等价格基础上原承租户中标,否则,原承租户与拟定承租户继续竞价,最高报价者中标。
5.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作 (略) 理:投标价低于竞租起始价格的;投标文件载明的经营范围与招标文件出现偏差的;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投标人资格(身份)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又无法提供法人单位或律师事务所监审有效的委托代理信函,或假用他人名义投标,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小组可以否决其投标;失信人员否决其投标。
七、评标小组人员组成
评标小组人员组成: (略) 国有资产盘活项目指挥部5名成员。
评标小组工作职责: (略) 国有资产项目指挥部的领导、监督下,评标小组人员及各意向承租人的共同参与下公开进行。
八、投标人须知
1.投标人必须严格按照该公告的各项要求进行投标,对该公告中的各项条款均严格对照执行。
2.投标人应自行到各招租项目标的现场勘验。凡参加本次公开出租招标的投标人均视为认可该房产的所有现状。限制经营或特许经营所涉及的情况已自行掌握,招标人无义务承担任何责任。投标人就房产基本情况可通过电话进行答疑,咨询联系电话(略)。
3.投标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相同,超过投标截止时间递交的投标文件拒收。
4.本次出租招标,按房屋每月租金报价(元/月)。
5.本次出租招标按投标价签订三年期合同,合同到期后如无影响租赁问题则重新组织公开招租。
6.投标人 (略) 场风险,中标后价格一律不予调整。中标人须按通知及时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在5个工作日内付清第一个季度租金,否则招租人可以重新确定承租人,并保留追究承租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7.承租人必须严格遵守投标时的承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经营,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扩大、变更经营项目。否则,出租方有权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并保留追究承租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8.原承租人须在公告期间结清前期全部欠款或出据由双方认可、出租方法律顾问监审有效,并承诺在2024年10月18日内结清全部欠款的“欠款函证”后方有资格参与招投标,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在本次公告及开标、确认招租人期间(2024年10月12日至2024年10月18日),标的所涉及到的房产无论是否与承租方签订过《房屋租赁补充协议》、是否形成事实租赁关系、是否继续运营,全部视为“合同到期,闲置待租”,此期限后按实际状况办理。 (略) 房产仍由原承租户中标 (略) 于运营状态时,按连 (略) 理,则10月21日前执行原出租价格,10月21日起按竞标价重新签订合同;通过竞标新确定的承租户,按实际签订合同时间起执行。
9.房屋租赁其他事项,通过《房屋租赁合同》进行约定。
10.投标书正本1份、副本5份,附竞租函、竞租报价表、身份证复印件(投递标书时需出示竞租人身份证原件)、从业经历及商业信誉的相关证明、 (略) 及经营承诺、委托投标的必须具有法人的委托书和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投标为自然人的出据被代理人签字并按手印的委托书及被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投标书应装入文件袋并密封,包装外应注明项目名称、投标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 (略) 有“请于2024年10月21日下午15:30前勿拆封”字样,应签名或加盖骑缝章。投标书必须写明竞租房产项目及经营范围,投标书内容应字迹工整、表述清楚,无涂改。
附件1
出租标的物竞租底价及保证金统计表
序号 | 标的位置 | 建筑面积(㎡) | 竞租起始价(元/月) | 合同签订期限 | 竞租保证金 |
1 | (略) 60号1号门面 | 9 | 500 | 3年 | 1000 |
2 | (略) 60号2号门面 | 19 | 1050 | 2100 | |
3 | (略) 60号3.4号门面 | 38 | 1910 | 3820 | |
4 | (略) 60号5号门面 | 18 | 950 | 1900 | |
5 | (略) 60号6号门面 | 18 | 950 | 1900 | |
6 | (略) 60号7.8号门面 | 53 | 2544 | 5088 | |
7 | (略) 60号9号门面 | 18 | 960 | 1920 | |
8 | (略) 60号10号门面 | 10 | 500 | 1000 | |
9 | (略) 60号11号门面 | 11 | 575 | 1150 | |
10 | (略) 60号12号门面 | 11 | 575 | 1150 | |
11 | (略) 60号13.14号门面 | 22 | 1140 | 2280 | |
12 | (略) 60号15号门面 | 9 | 490 | 980 | |
13 | (略) 60号16号门面 | 11 | 675 | 1350 | |
14 | (略) 60号17号门面 | 13 | 650 | 1300 | |
15 | (略) 60号18号门面 | 13 | 675 | 1350 | |
16 | (略) 60号19号门面 | 11 | 675 | 1350 | |
17 | (略) 60号20门面 | 12 | 950 | 1900 | |
18 | (略) 60号21号门面 | 45 | 2160 | 4320 | |
19 | (略) 68号15-1号门面 | 29.41 | 1700 | 3400 | |
20 | (略) 68号15-2号门面 | 29.41 | 1700 | 3400 | |
21 | (略) 56-8号门面 | 58.6 | 1950 | 3900 | |
22 | (略) 52-1号门面 | 30.44 | 1000 | 2000 | |
23 | (略) 41-10号(原235号1号)门面 | 29.73 | 1200 | 2400 | |
24 | (略) 54-5号门面 | 75 | 3000 | 6000 | |
25 | (略) 54号1单元1-1号房屋 | 50.04 | 750 | 1500 | |
26 | (略) 北巷4号(教子坳)1单元5-2 | 55.72 | 850 | 1700 | |
27 | (略) 698号二层2-2铺面 | 286.95 | 4300 | 8600 | |
28 | (略) 53号2-7层综合楼 | 1046.04 | (略) | (略) |
附件2
房屋租赁合同(样式)
(略)方(出租人): (略) (略) 机关 (略)
(略)方(承租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略)(略)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 ,面积 ㎡。
第二条 房屋租赁用途及要求
该房屋用途为商用(住宅)。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略)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年。租赁期限包含装修期与正式运营期。
装修期:(略)方一次性给予(略)方1个月装修期,此期间不收取租金,装修期期限不包含在正式运营期限内。从租赁合同签订次日起开始计算装修期。
正式运营期:开始时间于1个月装修期满次日开始计算。
(略)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略)方。经(略)(略)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略)方有权收回房屋,(略)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略)(略)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略)方应于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向(略)方提出续租或不再续租要求。
第四条 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含税)及支付方式:租金为 元/月, 元/季度,每年租金总计:人民币 元整(¥: 元)。
支付方式:转账或银行汇款,按季度缴纳。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略)方指定银行账户一次性足额缴纳第一季度租金(竞得价),第二季度及以后每季度租赁房屋租金在上一季度租期届满前5日内一次性支付清次季度租金。
(二)押金:即为(略)方经营履约保证金,(略)方签订合同后竞租保证金自动转化为经营履约保证金。租赁期满,(略)方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略)方,如(略)方无故提前解除合同,押金不退。
(三)(略)方指定银行账户如下:
账户名: (略) (略) 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开户行:桂林银行城北支行
账 号:(略)010
第五条 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一)(略)方承担租赁房屋及管理范围内租赁期内产生的所有水费、电费及空调费,相关收费标准均按相关职能部门标准执行。
(二)(略)方自行办理经营所需的工商、税务、消防、环保等有关手续,(略)方配合承租方办理相关手续,所有费用均由(略)方承担。
(三)租赁期内,(略)方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 (略) 理费、设施设备维护保养等相关费用。
第六条 房屋装修、维护及维修
(一)(略)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 (略) 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略)方需对房屋进行装修时,(略)方须向(略)方书面报备,经其同意后,(略)方在3个工作日内向(略)方交纳对应年租金的10%作为装修保证金,交纳后才能进行装修施工。所有装修完成,并经(略)方检查合格后,(略)方提供《装修保证金退还申请单》,(略)方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返还对应装修保证金。房屋装修及其他所有费用均由(略)方承担,装修需严格按照经(略)方审核通过的装修方案实施。
(三)租赁期内,(略)方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略)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主体结构,(略)方应立即恢复原状,(略)方有权扣除相应装修保证金,装修保证金不足 (略) (略) 政府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的,应由(略)方另行补足损失金额。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略)方自行承担。如需进行水电增容、 (略) 改造,均由(略)方自行办理并承担全部费用。如由此造成(略)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略)方承担。
(四)租赁期内,(略)方应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 (略) 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房屋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略)方应及时通知(略)方修复。(略)方应在接到(略)方通知后的 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略)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略)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略)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对于(略)方自行出资的装修、购买的设施设备等应当由(略)方自行维修。
2.因(略)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发生损坏的,(略)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五)《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略)方应在30天内搬出承租房屋内投入的全部动产,如需拆除房屋内的装潢装饰的,不能暴力拆除且须恢复原状并清扫后交还(略)方。如交还房屋时房屋内仍有余物或不进行拆除的房屋固定装潢及设施设备,视为放弃其所有权,(略)方不予补偿,并有 (略) 置。
经(略)方验收无设备损坏及欠缴的水电费及相关费用后十天内,(略)方扣除(略)方应缴纳的各项费用后返还(略)方所交的保证金余额(无息)。
第七条 转租
承租人租赁房屋只许本人使用,不得进行二次分租或转租。
第八条 合同解除
(一)经(略)(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略)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略)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达 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四)(略)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略)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 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 元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解约前必须恢复原房屋结构,全部责任由(略)方承担。
5.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6.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略)方有第八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年租金的 %向(略)方支付违约金;(略)方有第八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年租金的 %向(略)方支付违约金,(略)方并可要求(略)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押金不退。
(二)租赁期内,(略)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略)方需提前退租的,经协商一致,应提前 日通知对方,并按年租金的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略)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及经营履约保证金。
(三)租赁期内,(略)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 (略) 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四)如(略)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略)方租金等其他约定事宜,(略)方有权通过合法方式强制收回房屋。
(五)若(略)方逾期归还房屋,则(略)方以天为单位向(略)方计收租金,逾期超过十五天,(略)方仍不归还该房屋的,(略)方有权要求(略)方工作人员离开租赁房屋并将租赁房屋内(略)方物品腾空并搬运至其他地点封存,搬运及保管费用由(略)方承担;(略)方如需取回其物品的,应当先行支付其欠付(略)方之各项费用。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房屋所 (略) 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且(略)方缴纳首季度租金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略)份,其中(略)方执(略)份,(略)方执(略)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略)方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略)方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经办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