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市环建函〔2023〕48号
四川善水 (略) :
你单位报送的《四川善水 (略) 新余捷强环保装备制造产业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办件编号:*-*-*)收悉。经审查,现将有关情况函告如下。
一、2023年5月26日,我局组织召开该《报告表》专家技术审查会,根据《报告表》提供的面漆成分检测报告显示,该项目涉及使用溶剂型涂料,且在不含固化剂、稀释剂的情况下,溶剂型涂料用量已达7.7吨/年,若加上固化剂及稀释剂后,溶剂型涂料年用量可能突破10吨,导致可能存在环评报告类别错误。
鉴于上述问题,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有关规定,我局决定暂不予批准该《报告表》。建议你公司认真核实面漆成分,并根据核实情况将《报告表》修改完善后,再依法按有关程序另行报批。
二、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取得我局批准前,项目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并应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文件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 (略) 江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0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生态环境局、 (略) 国环 (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