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车辆装备定点维修保养项目服务采购意向公示
我部将社会化服务采购,现将相关需求 (略) 上公开征询,欢迎相关供应商提出宝贵意见。
一、采购项目名称:车辆装备定点维修保养项目服务
二、项目编号:2024-*
三、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3年以上的非外资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不得委托给港澳台商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选取外资、中外合资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经营地址或注册登记地址的不同生产型企业,股东或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或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或相互占股等关联关系的不同非国有销售型企业,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四)未被中国 (略) (http://**.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在 (略) (www.http://**)军队采购暂停名单处罚范围内或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和处罚范围内,以及未被“信用中国”(http://**.cn)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处罚期内)。
(五)报价企业应当具备服务履约的能力,在履约环节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一经发现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相关企业均将受到相关处罚。
(六)投标人须是车辆维修企业,具备车辆一类维修资质。
四、项目内容及服务要求
所有车辆维修、维护保养、一级维护、二级维护、总成修理、车辆小修、车辆专项修理、事故修理的装备、非装备车辆及其他有关车辆保障设备的维修服务项目。在*方工作人员参与下,中标方在维修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运行条件》*、《中华人民 (略) 运输条例》、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车辆维修的管理规定和标准。
1.服务车辆类型主要包括:①越野乘坐车(北京BJ80、丰田普拉多、勇士)、轿车(吉利、帕萨特)、商务旅行车(传祺M8、别克GL8)等小型车辆;②运输车(解放、欧曼、豪沃)、大客车(宇通)、特种车(解放、豪沃、陕汽、东风、徐工)等大型车辆。
2.维修服务要求:①严格执行国家和部队相关法律规定,高质量完成车辆维修及保养工作,提供便捷、方便、满意的服务,自觉接受采购方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②所有维修配件均须使用原厂配件,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以旧顶新。如承修企业提供不了原厂配件,需使用非原厂配件的,须经采购方许可;③维修过程中,如需扩大维修项目、增加费用和延长维修时间,应及时沟通,获得采购方许可后方可予以实施;④承修企 (略) 行政区域范围内免费提供24小时救援和拖车服务。城区范围内白天1小时内到达、夜间2小时内到达(以电话通知时间为准),确需收取服务费 (略) 场价;⑤实行完备的售后服务,建立完整的维修技术档案,实行“一车一档”。车辆维修完毕后,要严格执行质量保质期制度,质量保质期不少于6个月,1个月内若发生同样的故障,承修企业应负责免费维修,在质量保质期内,因维修质量或配件质量引发的故障或损坏,中标方要无偿返修,因质量因素引发事故的有关损失由中标方负责;⑥优先为军队单位提供车辆维修服务,根据采购方要求派出专业人员,随队或到任务所在地提供维修技术保障;⑦对定点维修车辆实行小修不过夜,大修不过周,随叫随到,随到随修,要严格按照交车时限来安排维修服务,不能在规定时限内交车的,要提前与招标人沟通联系,经招标人同意后执行;⑧承修企业不得以任何借口动用装备车辆,未经招标人允许不得将车开出厂试车或作它用,确需试车时必须有招标方驾驶员或修理工陪同;⑨承修企业业务员在登记维修车辆及制作估价单后,应详细向招标人说明维修的项目、作业的内容、配件的来源渠道及价格、维修时间和维修费用。工作单上没用的项目,在维修过程中发现某些项目是必须追加的,维修人员应立即告知调度或技术负责人,确认后,在维修前应事先通知招标人,征得招标人同意,方能增加费用开始维修,并同时追加工作单或在原工作单上补项。
3.服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承修企业须针对本项目成立健全的服务小组(应有具体成员名单、职务、职称、职责、联系方式),指定专人负责。人员配备基本要求:①指定1名项目经理(该负责人需保持24小时手机开机,确保通讯通畅),负责按照维修服务内容为采购方提供各类维修服务,包括必要的组织与协调工作;②至少配备1名客户服务专员,协助项目经理提供维修服务及相关手续、统计数据的核对与报送;③至少配备1名服务监督员,负责检查每次结算的单据、售后服务调查及接受投诉处理和情况反馈。
五、公示时间: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4日
六、意见反馈方式
1.相关供应商对本次公示内容提出意见建议的,请在公示期内,采取邮寄方式递交我部。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实事求是、详细具体、理由充分,并提供相关书目材料,书面材料应包含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如有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若有代理人),意见建议反馈表(包括相关证明材料),所有书面材料应当加盖单位印章。
2.对于项目的需求参数、资格条件、商务要求的描述具有倾向性或排他性的,应明确指出可能涉及的供应商。
3.对于项目的资格条件,如有国家、军队、行业强制标准但未写明的,可以明确提出并提供材料依据,或对于项目资格条件不合理的,可以明确指出。
4.供应商提出意见建议,将作为我部进一步论证完善采购方案的必要参考,是否采纳均不影响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后续采购活动,我部对供应商所提出的意见建议不作书面回复。
5.最终以正式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七、本采购项目相关信息在 (略) (http://**)、 (略) (略) (http://ccgp-http://**/)上发布。
八、联系人
联系人:周助理
电话:022-* *
邮寄地址: (略) 河北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