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综合实训大楼工程投标质疑回复(一)
项目编码:JJGG ***
一、3.2,投标报价中3.2.6工程结算原则中“(4)变更的计价原则…… (略) 分造价整体下浮3%后办理结算。”而合同条款中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中“…… (略) 分造价整体下浮5%后办理结算。”相互矛盾,请问以何为准?
回复:以投标报价结算原则为准。
二、3.2投标报价中3.2.4 安全文明施工费中要求“《投标函》 (略) 人给出的暂定金额填报, (略) 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投标 (略) 理。”而投标函中无“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暂定金额”格式内容,请问填写投标函时安全文明施工费时如何填写?
回复:在投标函“其他补充说明”处填写
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投标时是否可以只提供电子版, (略) (略) 提供与中标的Excel电子版内容一致的纸质版文件?
回复:按 (略) 。
四、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中,要求投标人投标报价时按照渝建发〔2016〕35号等相关 (略) 报价,而结算原则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渝建发[2014]25号规定的合格标准计算,为了避免结算及审计时引起争议, (略) 文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结算时按渝建发[2014]25号规定的合格标准计算,安全文明施工综合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结算时不予计取。”的相关条款改为“安全文明施工费……结算时按照《 (略) 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渝建发[2014]25号)、《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发[2016]35号)及施工过程中的相应政策性文件之规定标准计取,安全文明施工综合评定结果为不合格,则不计取。”
回复:修改为“安全文明施工费……结算时按照《 (略) 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渝建发[2014]25号)、《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发[2016]35号)及施工过程中的相应政策性文件之规定标准计取,安全文明施工综合评定结果为不合格,则不计取。”
五、招标文件前附表1.4.1项,要求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请明确提供营业执照的正本或副本。
回复:指营业执照副本。
六、招标文件P26,第3.7.3项,要求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内容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有签字盖章的地方签署姓名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章,但投标函的组成和投标函的格式,都没有体现投标函附录,是否提供投标函附录?如要提供,请明确格式。
回复:此招标文件无投标函附录,不对投标函附录的签字盖章作要求。
招标人: (略)
招标代理: (略) 永鑫 (略)
二0一六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