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2月20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
(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 (略) (略) 迁建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3年2月20日-2月27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 (略) (略) 迁建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紫山镇美仁村塔仔内275号。
三、建设单位: (略) (略) 。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福建 (略) 。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惠安县紫山镇美仁村塔仔内275号, (略) 煌 (略) 闲置厂房,租用建筑面积3007m2。项目年产木门3000套,总投资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万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项目生产废水经“絮凝+沉淀池沉淀”工艺处理后上清液进行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于出租方现有化粪池预处理达标后, (略) 政管网排入惠安县污水处理厂处理。外排污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惠安县污水处理厂二期进水水质要求。
2.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烘干废气、涂胶废气与喷漆废气共用一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其颗粒物有组织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排放标准;非*烷总烃、二*苯有组织排放应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中的相应标准,无组织排放应执行DB35/1783-2018表3、表4表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 A.1 相应标准限值。
木材加工车间各产尘作业点应配套移动式袋式除尘器,颗粒物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2类标准,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
4. 废活性炭、漆渣、污泥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中相关要求,按规范设置贮存场所并送交有资质单位处置。木材边角料、粉尘、原料空桶等一般工业固废应集中收集后综合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略) (略) 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
(二)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 (略) 年产实木茶盘一万套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3年2月20日-2月27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 (略) 年产实木茶盘一万套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紫山镇美仁村塔仔内275号。
三、建设单位: (略) 。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福建 (略) 。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惠安县紫山镇美仁村塔仔内275号, (略) 煌 (略) 闲置厂房,租用建筑面积3180m2。项目年产实木茶盘1万套,总投资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万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项目生产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于出租方现有化粪池预处理达标后, (略) 政管网排入惠安县污水处理厂处理。外排污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惠安县污水处理厂二期进水水质要求。
2.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喷漆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排放应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中的相应标准,无组织排放应执行表3、表4中的相应要求;其中非*烷总烃厂区内无组织应同时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 A.1 相应标准限值。
木工、打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2类标准,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
4. 废活性炭、漆渣、污泥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中相关要求,按规范设置贮存场所并送交有资质单位处置。下脚料、粉尘、原料空桶等一般工业固废应集中收集后综合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略) 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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