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医疗机构因个人原因申请注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法予以注销《诊所备案凭证》,特公告如下。
医疗机构注销名单
序号 | 机构名称 | 登记号 | 地址 | 注销原因 |
1 | (略) (略) 医务室 | *12D3001 | (略) 枣树林巷43号 | 个人原因 |
以上医疗机构已经我局依法注销,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以被注销医疗机构名义(登记号识别)开展诊疗活动,违者将依法被追究法律责任。
尧都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