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安徽 (略) 《安徽 (略) 碳酸二*酯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书、表的项目 | ||||
项目名称: | 安徽 (略) 碳酸二*酯项目 | |||
建设地点: | (略) 横港化工园区六国化工氮肥厂对面空地 | |||
建设单位: | 安徽 (略)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安徽 (略) |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 | 安徽 (略) 碳酸二*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评审意见修改清单.pdf | |||
项目概况: | 项 (略) 横港绿色化工集中区 (略) 氮肥厂对面空地。本项目占地面积*.41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5177.4平方米。利用合成氨气化装置的水煤气作为原料气,扩建一套10万吨/年的工业级碳酸二*酯装置。项目建成后可形成:5万吨/年电子级碳酸二*酯、4.91万吨/年工业级碳酸二*酯和副产0.15万吨/年的草酸二*酯的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2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100万。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循环利用”的要求完善给排水系统。优化废水处理工艺,提高新鲜水的重复利用率和废水处理效率。*醇脱水塔废水经厂区蒸发结晶装置除盐处理后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站(格栅+水解酸化+A2/O生化+二沉池+消毒)预处理;车间地面冲洗水、设备清洗水、循环水系统排水、碱液喷淋废水、初期雨水和生活污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格栅+水解酸化+A2/O生化+二沉池+消毒)预处理后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1中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排入铜陵六 (略) 污水处理厂(含氮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处理后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后外排。 (二)进一步优化生产车间有组织、无组织废气收集、处理系统。亚硝酸*酯再生塔顶驰放废气和硝酸还原废气收集后经两级冷凝处理后,不凝气经碱喷淋装置处理后进入RTO焚烧装置处理;合成废气、脱轻废气、萃取废气、分离废气、碳酸二*酯精馏塔顶不凝气收集后经两级冷凝处理后,不凝气进入RTO焚烧装置处理;蒸发结晶废气经一级冷凝处理后,不凝气进入RTO焚烧装置处理;*醇、各类成品等储罐大小呼吸废气收集后进入RTO焚烧装置处理;以上废气汇同RTO焚烧炉燃烧废气由同一排气筒排放。酸性储罐大小呼吸废气收集后经碱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危险废物暂存间废气经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表4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厂区内非*烷总烃、*醇最高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标准限值要求。 (三)强化地下水和土壤环境保护措施。按《报告书》要求落实分区防渗措施,项目新建5个地下水监测井、2个土壤跟踪监测点。地下水监测井应具备应急抽水功能,落实地下水长期监测和风险应急监测制度,发现污染时应立即采取措施阻断污染源,防止污染扩延并清理污染。 (四)优化总图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建筑隔声、减振等措施,对风机、脱轻塔、萃取塔、各类泵等高噪声设备采取密闭隔声、安装减振器件,并且加强厂区绿化,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五)规范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废催化剂、精馏釜残、废盐、废含油织物、废机油、废活性炭等属于危险废物,车间内暂时贮存库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按照危险废物管理有关要求,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一般固废厂内暂存场所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进行综合利用应按照《 (略) 固体废物源头管控实施办法》要求进行申报登记。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六)按照《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保部公告2016年第74号)要求,细化并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本项目新建2000m3事故应急池一座。确保非正常工况排水、事故状态下生产废水、初期雨水、消防水和泄漏物全部得到截留或自流进入事故池,不排入外环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备案,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防范环境风险。按《报告书》要求设置420米环境防护距离。 | |||
公众参与情况: | 公示期间无反馈意见。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
办理部门: | 市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科 | 受理地点: | 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服务窗口 | |
联系电话: | 0562-* | 电子邮箱: | ||
落款日期: | 2023-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