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沙县严防人为干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工作方案》的通知(金府办〔2024〕58号
)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金沙县严防人为干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金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沙县严防人为干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工作方案
根据《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压实责任严防人为干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工作的函》(黔环督办函〔2023〕23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国(省)控站点人为干扰行为调查处理有关工作提示》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监测数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关系到环境决策管理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关系党委、政府公信力。为有效防范国、省控生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出现人为干扰行为,通过强化宣传、巡查等方式,严防人为干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保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监测数据“真、准、全”,持续推进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二、站点基本情况
我县 (略)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金沙二中站和金沙西洛站),均为省控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金沙二中站位于金沙县鼓场街道大定社区金沙县第二中学教学楼顶、金沙西洛站位于金沙县西洛街道办事处办公大楼楼顶,由省生态环 (略) 运维。我县共有4个水质自动监测站,其中:国控水质自动监测站2个(清池和金沙外寨),清池站位于金沙县清池镇渔河村老鸭岩,金沙外寨站点位于金沙县五龙 (略) 黄家堡,由生态环 (略) 运维;省控水质自动监测站2个(金沙高桥和偏岩河口),金沙高桥 (略) 乡清平村水边河,偏岩河口站位于金沙县木孔镇底水村石板组,由省生态环 (略) 运维。
三、自动监测站保护范围
为做实做细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防人为干扰工作,金沙县对县域内的6个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明确了保护范围:
(一)金沙县空气自动监测站站点保护范围:金沙县鼓场街道大定社区金沙县第二中学教学楼顶省控空气质量监测站房周边栅栏(围墙)范围内。
(二)金沙县西洛空气自动监测站站点保护范围:金沙县西洛街道办事处办公大楼楼顶省控空气质量监测站房周边栅栏(围墙)范围内。
(三)清池水质自动监测站站点保护范围:金沙县清池镇渔河村老鸭岩国控水环境质量监测站房周边栅栏范围内,以该站点坐标为基点的上游500米、下游200米范围内。
(四)金沙外寨水质自动监测站站点保护范围:金沙县五龙 (略) 黄家堡国控水环境质量监测站房周边栅栏范围内,以该站点坐标为基点的上游500米、下游200米范围内。
(五)金沙高桥水质自动监测站站点保护范围: (略) 乡清坪村水边河省控水环境质量监测站房周边栅栏范围内,以该站点坐标为基点的上游500米、下游200米范围内。
(六)偏岩河口水质自动监测站站点保护范围:金沙县木孔镇底水村石板组省控水环境质量监测站房周边栅栏范围内,以该站点坐标为基点的上游500米、下游200米范围内。
四、联动机制
为有效推动严防人为干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工作,采取多部门共同参与的预防人为干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联动机制,切实明确任务、履行职责,抓好落实。
(一)工作任务及职责
1.及时划定公布站点信息。划定并向社会公布生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保护范围,在国、省控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保护范围外设置警示标牌,载明监测站(点)名称、保护范围以及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的活动内容。加强自动监测站所在单位或村/社区宣传工作,让大众知晓人为干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的危害和后果。每季度开展一次国、省控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巡查,发现问题 (略) 生态环境局金沙分局报备。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强国、省控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巡查,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环境空气质量管控措施不会干扰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牵头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金沙分局,配合单位:鼓场街道、西洛街道、五龙街道、清池镇、木孔镇、马路乡)
2.规范空气自动站周边环境治理。规范雾炮车或洒水车作业行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采样器50米直线距离范围内不允许开展喷淋,因绿化、道路洒水降尘确需开展喷淋的,喷淋高度不应超过5米,避免有水滴进入站房、站房房顶及采样区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雾炮车或洒水车作业人员的培训,并签订承诺书。规范建筑施工喷淋行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采样器50米直线距离范围内不允许开展喷淋。因建筑工地施工需要开展喷淋的,喷淋高度不应超过5米。(牵头单位:县综合执法局)
3.强化自动站周边巡查。加强对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周边环境的巡查,及时发现、排除影响站点正常运行的风险隐患。严禁撒饵垂钓等影响水质的活动,做好打击人为干扰、破坏自动监测设备的行为。(牵头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金沙分局,配合单位:县公安局、鼓场街道、西洛街道、五龙街道、清池镇、木孔镇、马路乡)
4.强化自动站供电保障。加强对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的电力保障工作,及时消 (略) 老化、行道树触 (略) 等安全隐患,严禁以停电等名义变相干扰环境自动监测站运行。相关部门对可能会影响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的施工行为,应提前向负责站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报备,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非主观的人为干扰。(牵头单位:县供电局)
5.强化流域治理项目管理。加强对设有水质自动监测站点流域、河湖保护治理项目的审查及管理,在前期项目方案设计及审查把关上,要严格落实国省控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周边管控规定,避免出现与国省控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距离过近、干扰国省控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等情形。在项目建设及实际实施过程中,以及项目后续运维中,要加强监督管理,严格遵守国省控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周边管控规定,坚决杜绝人为活动对监测站点造成干扰、影响国省控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正常运行的情况发生。(牵头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金沙分局、县水务局,配合单位:五龙街道、清池镇、木孔镇、马路乡)
(二)加强部门联动
各单位在县政府领导下, (略) 生态环境局金沙分局统筹,各有关部门履行部门职责,相关乡镇(街道)落实属地责任,形成各单位齐抓共管的局面。各有关部门和属地乡镇(街道)根据工作任务、职责和防止人为干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禁止行为(本方案第五条)要求,加强站点周边巡查、宣传、环境治理、项目管理和供电保障等工作。发现问题各有关单位和乡镇(街道)要 (略) 生态环境局金沙分局,并立即制止人为干扰环境自动监测站行为和开展问题整改。 (略) 生态环境局金沙分局根据情况,加强研判,统筹各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和推动整改并按要求报备。(牵头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金沙分局,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县综合执法局、县水务局、县供电局、鼓场街道、西洛街道、五龙街道、清池镇、木孔镇、马路乡)
五、人为干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禁止行为
根据《环境保护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国家环境空气 (略) (略) 站运行管理办法》(环办监测〔2020〕15号)《国家地表水环境 (略) 采测分离管理办法》《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严禁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1.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同意,擅自停运、变更、增减环境监测点位或故意改变环境监测点位属性。
2.非运维人员未经报备进入国省控站点站房及采样区域,触碰监测设施或视频监控等辅助设施,影响监测设施正常运行。
3.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空气自动监测站采样口或周围局部环境;使用雾炮车等装置或其他方式(如无人机)喷淋空气站房和站房房顶。
4.在河流型站点的采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200米范围内或湖库型站点采水口半径500米水域范围内注入清水、进行施工作业或人工养殖、设置管道冲水、设置人工喷泉、曝气等增氧措施;柔性围隔等物理措施;投放生物、化学药剂等措施,强行改变水体理化性质,导致采集水样异常。
5.针对水站采水环境实施人为干扰,造成河流改道或断流,故意绕开站点采水口,导致站点失去污染监控作用。
6.改变企业和其他污水排放口,故意绕开水站采水口, 导致站点污染监控能力削弱。
7.以停电名义变相干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
8.破坏、损毁监测设备站房、 (略) 、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采样管线、监控仪器或仪表以及其他监测监控或辅助设施。
9.其他违反《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的行为。
六、保障措施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严防人为干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相关工作,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严防人为干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工作,压实责任严防人为干扰,地方建设运维的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参照国、省控站的管理模式进行管理。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大严防人为干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不想扰、不敢扰、不能扰”的良好社会氛围,确保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准、全”,客观、真实、公正反映我县生态环境质量状况。
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位图
金沙二中省控空气自动站点(上图)
金沙西洛省控空气自动站点(上图)
清池国控水质自动站点(上图)
金沙外寨国控水质自动站点(上图)
金沙高桥省控水质自动站点(上图)
偏岩河口省控水质自动站点(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