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项目编号:PZH013C033】
(略) (略) (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 (略) (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 (略) (略) 改造采购项目(项目编号:PZH013C033) (略) 。现邀请合格的国内投标 (略) 需的服务提交密封投标,有关事项如下: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性质
1、招标范围:包 (略) 分项, (略) (略) 分, (略) 分项, (略) 大门(含周边环境整修)分项。
2、时间:必须在合同签订后60个工作日内完工并交付使用。
3、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4、投标人须对本项目为单位整体投标,任何只对 (略) (略) 的投标均为无效投标。
5、本项目施工过程中应注意避免影响已入住的内宿学生的学习、休息和安全,投标单位必须充分考虑到施工时带来的难度及安全措施,相应报出合理价格。
6、采购预算:项目最高限价:¥1,797,593.43元(含相关配件和安装材料),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税费及一切技术和售后服务等费用(超出采购预算的投标无效)。
二、参与本次投标的供应商应符合以下资质要求:
1、 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通过工商年审,持有相应施工资质,按国家法律法规施工。
2、 (略) (略) 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3、 须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 级(或以上)、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 * 级(或以上)、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 * 级(或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
4、 项目负责人须具有 * 级(或以上)建筑工程专业建造师(含临时证书)有效资格并经注册,且取得省安全考核合格证(B类)证书,拟派驻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不得更换。
5、 (略) 于被责令停业的状态。(投标时须提交承诺书)
6、 (略) (略) (略) 门取消 (略) 罚期内。(投标时须提交承诺书)
7、 (略) 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投标时须提交承诺书)
8、自投标报名截止时间前5年内,没有发生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经营中无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重大工程质量安全 (略) (略) 门书面认定为准)。(投标时须提交承诺书)
三、关于文件公示:现将该项目文件(项目编号:PZH013C033,可点击附件下载)进行公示,公示期为自 * 日起至 * 日五个工作日,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的内容损害其权益的,可以在公示期间或者自期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 (略) 或传真或电邮形式无效) (略) 提出质疑。
四、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采购文件售价
1、获取采购文件时间: * 日起至 * 日(每天9∶00至12∶00,14∶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获取采购文件地点: (略) 省 (略) 市枫春路400 (略) (即 (略) 农信旁)十楼1005单元
联系人:叶工 电话: *** 传真: ***
3、获取采购文件方式: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 级(或以上)、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 * 级(或以上)、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 * 级(或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5)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6).建筑工程专业建造师 * 级(或以上)(含临时证书)有效资格并经注册,且取得省安全考核合格证(B类)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7)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8).购买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4、采购文件售价人民币150元/套(售后不退、若需电子文档,请自备U盘)
收款单位: (略) (略) (略)
(略) : (略) (略) (略)
开户账号: ***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1、递交投标文件时间: * 日下午2:30 ~3:00 ( (略) 时间)前;
2、投标截止时间: * 日下午3:00时( (略) 时间)整;
3、开标时间: * 日下午3:00时( (略) 时间)整;
4、开标地点: (略) 省 (略) 市枫春路400 (略) (即 (略) 农信旁)十楼1005单元
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点和联系方式。
1、采购人联系方式
招标人名称: (略)
招标人地点: (略) 市 (略)
招标联系人:许老师
招标人联系电话: ***
2、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略) (略)
采购代理机构地点: (略) 省 (略) 市枫春路400 (略) (即 (略) 农信旁)十楼1005单元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叶工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电话: ***
采购代理机构传真: ***
(略) (略)
(略) (略) 改造采购项目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PZH013C033
采购人: (略)
招标代理机构: (略) (略)
二〇一三年五月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2
第二章 合同文件格式(供参考) 16
第三章 图纸(另册) 32
第四章 (略) (略) 改造采购项目工程量清单(另册) 33
第五章 投标 (略) 分格式 34
第六章 投 (略) 分格式 42
第七章 投 (略) 分格式 45
第八章 评标大纲 63
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投标须知前附表
序号 内容名称 主要信息或数据( (略) 文件)
1 工程名称 (略) (略) 改造采购项目
2 采购人 采购人名称: (略)
联系人:许老师 联系电话:0768- ***
招标代理机构: (略) (略)
联 系 人:叶工 联系电话:0768- *** 传 真:0768- ***
3 工程说明 (略) 进行改造。
4 招标范围 包 (略) 分项, (略) (略) 分, (略) 分项, (略) 大门(含周边环境整修)分项。
5 工 期 必须在合同签订后60个工作日内完工并交付使用
6 质量标准 符合设计要求的相关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7 资金来源 自筹资金
8 合格的投标人 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了本项目的报名:
1、 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通过工商年审,持有相应施工资质,按国家法律法规施工。
2、 (略) (略) 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3、 须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 级(或以上)、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 * 级(或以上)、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 * 级(或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
4、 项目负责人须具有 * 级(或以上)建筑工程专业建造师(含临时证书)有效资格并经注册,且取得省安全考核合格证(B类)证书,拟派驻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不得更换。
5、 (略) 于被责令停业的状态。(投标时须提交承诺书)
6、 (略) (略) (略) 门取消 (略) 罚期内。(投标时须提交承诺书)
7、 (略) 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投标时须提交承诺书)
8、自投标报名截止时间前5年内,没有发生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经营中无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重大工程质量安全 (略) (略) 门书面认定为准)。(投标时须提交承诺书)
9 投标费用 投标人承担其编制投标 (略) 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 (略) 代理单位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10 现场踏勘 (略) 踏勘, (略) 踏勘。
11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解答 投标人在报名和递 (略) 作登记的电话和传真必须真实有效,且保持畅通。失去电话联络或无法送达书面传真,所造成一切后果 (略) 负责。
12 投标报价方式 在工程量清单规定的范围内总价包干
13 投标文件有效期 90日历天
14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18000.00元;(以电汇、转帐的方式提供)
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 (略) (略) (略)
(略) : (略) (略) (略)
银行账号: ***
15 投标文件的份数 投标文件的份数: 正本1份,副本5份
16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13年 6 月21日下午3 时 00 分;
17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略) 省 (略) 市枫春路400 (略) 十楼1005单元
18 开标地点 (略) 省 (略) 市枫春路400 (略) 十楼1005单元
19 评标原则 评标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20 评标方法 评标方法: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其它详见 “评标大纲”;投标人投标前应了解并认同评 (略) 内容和方法;
21 投标人还应知道 投标人应知道评标大纲中拟定的 (略) 有的废标条款,所有由投标人失误造成未能中标, (略) 代理机构不负责任。
22 对投标人质询 评委在评审过程中如对投标文件有疑问时。
23 投标结果 (略) 的推荐结果,在中 (略) 、 (略) 。
24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价的5%;
履约担保的提交方式:用转帐方式提供
履约担保提交时间:合同签订前2个工作日内。
25 合同协议书的签署时间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个日历日内。
26 投标控制价 项目最高限价:¥1,797,593.43元,其 (略) 部分最高限价为¥648,944.33, (略) (略) 分项最高限价为¥516,985.07元, (略) 分项最高限价为¥214,359.00(本分项中标后须与采购人协商确认后方可实施), (略) 大门(含周边环境整修)分项最高限价为¥417,305.03元.投标总报价高于最 (略) (略) 的最高限价的为无效投标。
27 中标服务费 按照约定, (略) 代理机构缴交中标服务费按国家计委“计价格[ * 号文”工程类计费标准收取。
(一)总则
1.招标范围
1.1招标范围: (略) 进行改造。
1.2本项目必须在合同签订后60个工作日内完工并交付使用。
1.3工程质量要求:符合设计要求的相关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2.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3. 投标人的合格条件
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了本项目的报名; (略) 相应资质要求的投标人。
4. 投标费用
4.1投标人承担其编制投标 (略) 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 (略) 代理单位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5.现场踏勘
5.1 投标人应对 (略) 及其 (略) 自行考察,以便自负其责地获得有关编制投标文件 (略) 必需的一切资料。
5.2 投标人应认真了解工程的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通讯、交通条件、 (略) 情况,利于编标。
5.3 现场勘察过程中,投标人如果发生人身伤亡、财物或其他损失,不 (略) 造成, (略) 代理机构均不负责; 现场勘察期间的食宿、交通及其他费用均 (略) 承担。
(二)招标文件
6.招标文件的内容
6.1招标文件除本款下述各卷册的内容外, (略) 期间发出的编号的补遗书和其他正式有效函件,均是招标 (略) 分。
内容如下:
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 合同文件格式
第三章 图纸
第四章 (略) (略) 改造采购项目工程量清单
第五章 投标 (略) 分格式
第六章 投 (略) 分格式
第七章 投 (略) 分格式
第八章 评标大纲
6.2 (略) 文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与要求编写投标文件。 (略) 文件的规定与要求不符合,造成后果应 (略) 负责。
6.3 (略) 文件是否完整,若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时,应及时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以便补齐。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自负。
6.4 招标文件及补充资料前后有矛盾的,以时间在后的为准。
6.5 (略) 代理机构负责解释。
7.招标文件的澄清和解答
7.1 投标人在报名和递 (略) 作登记的电话和传真必须真实有效,且保持畅通(从报名时间起至投标文件有效期止,周一~周五每天9:00~17:30)。失去电话联络或无法送达书面传真,所造成一切后果 (略) 负责。
7.2 要求对 (略) 澄清和解答的投标人,应在2013年 6 月7日前下午17:00前,将要求澄清和解答的问题以书面方式(包括信函、电传或传真)送达招标代理机构。
7.3 采购人/代理机构将在2013年 6 月8日下午5点前,将书面答复以编号的补遗书方式送达已购买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因投标人原因未能收到补遗书, (略) 代理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7.4 投标人在收到书面答复(含标前答疑、补遗书)后,应在24小时以内(以发出时间为准)以传真等书面方式向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回函确认收到。
8.招标文件的修改
8.1 在投标截止日期15天前, (略) 文件用补充文 (略) 修改或补充。
8.2 对招标文件的修改或补充, (略) (略) 有投标人, (略) (略) 分,对所有投标人有约束力。
8.3 (略) 文件的修改要求考虑修正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可酌情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将 (略) 有投标人。
8.4 如非亲自领取并签字登记,投标人在收到补充文件(含答疑纪要、补遗书)后24小时内, (略) 代理机构,否则招标代理机构将认为投标人已收到补充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对此造成的后果不负任何责任。
(三)投标文件
9.投标文件的语言
投标人准备的投标文件, (略) 代理机构之间有关投标的来往通信及文件应用中文写成。
10.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的同时,应知道本项目的评标办法和开、评标的程序,由投标人自己造成的失误由投标人负责。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0.1 投标文 (略) 分、 (略) (略) (略) 分组成。
10. (略) 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2) 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3) 投标函;
(4) 投标函附录;
(5) 投标保证金收据复印件;
(6) 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合 (略) 须提供的证明文件;
(7)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
10.3 (略) 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0.3.1投标报价说明
10.3.2工程量清单报价书
10.4 (略) 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0.4.1施工组织设计
10.4.2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
11.投标报价
11.1本次招标工程采用总价包干。
11.2工程量清单是依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的要求、根据投标人自身情况自主报价、施工图纸、有关的技术规范、 (略) (略) 编制的。
11.3投标报价内容
11.3. (略) (略) 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工程费由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措施费、利润和税金四项组成,同时费用中也包括了因施工不良,而支出的工程维修费,及在合同中规定的保修、保养费(综合单价包括的内容应按实施方案中的内容)。
11.3.3材料 (略) 采购。材料 (略) 家原装、全新正品,符合国家标准。 (略) (略) 提供一年的免费保修期(时间从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在免费保期内,如出现非人为原因的质量问题和损坏,中标公司应在采购人报修后的24小时之内上门维修,无法修复的问题,须更换同一规格或同一档次的产品给采购人使用。
11.4投标报价方式
11.4.1本工程采用总价包干,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 (略) 风险和政策性风险(中标结束后,单价不再调整)。
11.5投标人应 (略) ,以了解工程的具体情况和任何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若因承包人忽视或误解而导致的经济和工期索赔,采购人将予以拒绝。
11.6.投标报价编制要求
11.6. (略) 文件工 (略) 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报价。如本次招标工程量清单有漏项或与投标人计算工程量有误差,或发现施工图有矛盾、 (略) 均以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准,投标人投标时负有核实的义务。
11.6.2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个项目,投标人均需填报单价和合价,对于没有填入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其费用应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中。承包人必须按 (略) 代表或发包人授权的监理工程师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但不能得到另外的结算和支付。
11.6.3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根据工程量清单、 (略) 实际情况,结合投标人自身技术及管理水平、经营状况、 (略) 文件的要求,确定报价。
11.6.4投标报价中的单 (略) 采用人民币表示。若单价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 (略) 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合价为准,并修正单价, (略) 根据调整后的 (略) 评定,若投标人拒绝澄清 (略) 修正后的投标总价的,则该投标报价为无效报价, (略) 商务标的评审。
12.投标文件有效期
12.1投标文件有效期为投标 (略) 载明的时间内,在此期限内,所有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2.2在原定投标有效期之间,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保证金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13. 投标担保
13.1投标保证金应在 * 日17:00( (略) 时间)以前递交,提交时间以资金到帐时间为准,提 (略) 帐号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3.2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 (略) 进帐单为凭证,并将保证金凭证复印件按要求装入投标文件中。
13.3 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有效期满后30天内保持有效。采购人如果按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顺延。
13.4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7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并提交履约保证金后无息退还。
13.5 投标保证金为投标 (略) 分,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在评标中将不能通过。
13.6 投标人如有下列情况,将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1)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回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按要求提交履约担保;
(3)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非采购人原因未能或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协议书。
14.付款方式
14.1投标与合同支付均以人民币计。
14.2项目在验收合格后(从验收之日起算)15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人支付80%工程款给中标人,半年后再支付15%,余款5%作为保证金,保修期满一年后,在工程质量和保修服务都不存在问题的情况下,由采购人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中标人(免息)。
15.投标文件格式
15.1 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三)投标文件的编制”中规定的内容, (略) (略) 提供的 (略) 格式, (略) 文件内容基础上扩展(包括表格可以按一定格式扩展)。
16. 投标文件的签署和装订
16.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的规定,向采购人递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份数按投标须知资料表规定,其中一份正本,其余为副本,副本应是正本的复制。当正本与副本有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的封面上应相应有“正本”或“副本”标记)。
16.2 投标文件封面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在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 (略) 分应有: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造价人员签字并盖章。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商务标书,应附中 (略) 证书复印件及委托合同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章、注册造价师印章并本人亲笔签名。
16.3 投标文件的任何一页都不应涂改, (略) 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均应由投标文件签 (略) 签字或盖法人章。
16.4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不得采用活页夹。采购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它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投标文件的送交
17.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7.1投标文件的装订 (略) 分、 (略) 分、 (略) 分装订成一册。
17.2 (略) 有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密封在一个密封袋内。
17.3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应写明
(1) 采购人名称和地址;
(2) 招标工程项目编号:
(3) 工程名称:
(4) * 日下午3时00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 (略) ;
(5) 投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17.4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第17.1款、第17.2款和第17.3款的规定装订和加写标记及密封,采购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 (略) 的责任。对由此造成提前 (略) 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17.5投标文件密 (略) 应加盖投标人法人印章(公章)。
17.6投标文件的递交时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查验后退还)。否则拒绝接收。
18.投标截止日期
18.1 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资料表中写明的时间和地址,将投标文件递交。
18.2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如果决定推迟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至少应在原定截止期前将此决 (略) 有的投标人。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延长至新的投标截止日。
18.3 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均不退回,且不对未中标人作任何解释
19.迟到的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略) 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20.投标文件的更改与撤回
20.1 在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以前,投标人可以更改或撤回投标文件,但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经授权的投标文件签字人签署。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 (略) 代理机构,但应随即补发一份正式的书面函件予以确认。更改、 (略) 代理机构签收。
20.2 更改的投标文件应同样按照投标文件送交规 (略) 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
20.3 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以后,投标文件不得更改。需作澄清时, (略) 文件中评标大纲中的规定办理。
(五)开标与评标
21.开标与评标
21.1 开标前的投标文件接收工作
21.1.1 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将按投标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半小时内在开标地点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21.1.2 投标代表应在详尽填写投标文件递交表上电话联系方式,并保持评标期间畅通,因无法联系上而造成的后果由 (略) 负责。
21.2 采购人将于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投标须知资料表中约 (略) 公开开标, (略) 有投标人代表参加开标会议;
21.3 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代表,均须携带个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尚应随身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备验证其合法代表身份。
21.4 (略) 代理机构主持,邀 (略) 门参与。
21.5 开标过程中, (略) 有投标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21.6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 (略) 理方式:
(1) 经投标代表检查和监督复核,投标文件 (略) 密封的,不予开标;
(2) 对已按第20款规定要求撤回的投标文件,不予开标;
(3) 对密封方式上有偏差的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文件密封但密封条脱落/及无其他实质性影响的), (略) 投标文件,确认报价。
21.7所有投标人都应确认开标结果(投标报价)并在唱标记录单上确认签字。若唱标人宣读的 (略) 分内容不符时,投标人有 (略) 提出异议,经 (略) 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 (略) 未提出异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采购人宣读的结果。
21.8投标人代表在唱标记录单上签字前应核对开标结果,确认无误后签字。其签字确认失误造成的影响 (略) 负责,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不负任何责任。
21.9 开标时,投标人因故未到,而未在唱标记录上签字时,视同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投标人不得对开标结果提出任何异议。
21.10 招标代理机构对 (略) 记录,以存档备查。
21.11 开标结果不一定等于算术性修正后投标价。在评标过程 (略) 依据投标文 (略) (略) 算术性修正评审,投标人应对算术性修 (略) 确认。(详见评标大纲)
22.保密
22.1 公开开标后,直到签订合同协议书为止,凡有关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工作,都应在保密 (略) ,任何有关信息和资料,均不得向投标人或与上述工作无关的人员泄露。
22.2 投标人在上述工作过程中对采购人施加 (略) 为,都将会导致取消其投标文件的评定。
23. 评标办法(详见评标大纲)
23.1 评标原则:评标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23.2 评标方法: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其它详见 “评标大纲”;投标人投标前应了解并认同评 (略) 内容和方法;
23.3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或代表在评标过程中应保持联系方式(投标文件递交时表上登记的联系手机)的畅通, (略) 有关的事项。若投标人因故不能接受可能的检查和质询,其投标文件仍有效,但应视为投标人 (略) 对缺席的 (略) 做出的结论。
23.4 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询问以 (略) ,投标人对询问的答复、澄清、解释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在专家规定的时间内回复(包括传真),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有效。
24 推荐中标候选人
24.1 (略) 完成评标后,向采购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书面评标 (略) 全体成员签字。 (略) 向采购人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名顺序。
24.2 (略) 的推荐结果, (略) 网上公示,作为将投 (略) 有投标人。
(六)合同的授予
25.合同授予
25.1 采购 (略) 推荐的中 (略) 定标。
25.2 采购人 (略) 推荐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为合同乙方。
25.3 若第一中标候选人在采购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因不可抗力或因故不能签订合同时,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略) 。
25.4 非采购人原因,中标候选人放弃签定合同的,该单位的投标保证金依法不予退还。另外,采购人保留向投标人追诉由此造成经济损失的权力。
26.中标通知书
26.1 评标结果通过公示和备案后,采购人在投标文件有效期截止前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确认其投标已被接受。中标通知书中将写明业主支付给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的总价(即合同金额)。中标单位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立即以书面告知采购人。
26.2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 (略) 分。
27.履约担保金额
27.1 履约担保
27.1.1 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价的5%;
非业主原因,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工期、进度、质量、安全要求完成工程时,业主有权动用履约担保金, (略) 委托 (略) 施工以确保工程按合同约定的要求完成。此费 (略) 交的履约担保金中扣除。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在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之前,履约担保一直有效。
27.1.2 履约担保的提交方式: 履约担保用转帐方式提供
27.1.3 履约担保提交时间:在合同签订前2个工作日内提交。
27.2 为提 (略) 需的费用,由 (略) 负责。
27.3 履约担保的退还,见合同专用条款。
28.合同金额
28.1 采购人应以2 (略) 合同授予。合同金额为该投标单位算术性修正后的投标总报价,又称合同价。
29.合同协议书的签署
29.1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按资料表规定时间内,应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签订合同协议书时,签约双方应出示法定代表人证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后,应按本须知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29.2 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加盖公章后生效。 (略) 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9.3 如果中标人未按规定方法方式提交履约担保, 采购人则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 (略) 。
29.4 合同签约后,中标人在收到采购人发出的《准备开工令》后,未能在规定 (略) ,视为严重违约,直接中止合同。并且不退还已经交纳的履约担保。
30. (略) 为
采购人及投标人,发包人及承包人,无论是在招投标还 (略) 过程中,均应保持最高的道德水准。为此:
A、针对本条款,定义如下:
“ (略) 为”是指在招投 (略) 过程中,为影响 (略) 为而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 (略) 为。
“ (略) 为”是指为了影响招投标过程 (略) 而隐瞒事实从而对采购人 (略) 为,其中包括投标人之间(在投标截止之前或之后)旨在使投标价格建立在人为的无竞争性的水平并使采购人无法从自由公开的竞争中得到 (略) 为。
B、如果被推荐的投标人介入了“ (略) 为”或“ (略) 为”,采购人拒绝将本合同授予此投标人。
C、如果采购人认定,投 (略) 为,将宣布此投标人在一定时间内,取消在采购人管辖的项目中投标资格。
第二章 合同文件格式(供参考)
一、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略)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略) (略) 改造采购项目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
竣工日期:2013年 月 日。
合同工期60个工作日。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小写):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及答疑纪要
4、投标书及其附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招标预算书
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 (略) 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 (略) 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 (略) 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3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人授权委托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略) : (略) :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二、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 (略) 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 (略) 的代表。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 (略) 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工 (略) 门: (略) (略) 门、县级以上人 (略) (略) 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 (略) 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 追加合同价款: (略) 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 (略) 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 (略) 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 (略) 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 (略) 所。
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 (略) 载内容的形式。
1.20 违约责任:指合 (略) 合 (略) 合同义务 (略) 应承担的责任。
1.21 索赔: (略) 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⑴、本合同协议书
⑵、中标通知书
⑶、招标文件及答疑纪要
⑷、投标书及其附件
⑸、本合同专用条款
⑹、本合同通用条款
⑺、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⑻、图纸
⑼、工程量清单
⑽、工程量清单报价单
(略) 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 (略) 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 (略) 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 (略) 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 (略) 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 (略) 业标准、规范的, (略) 业标准、规范的名称; (略) 业标准、规范的,约 (略) 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 (略)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略) 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 (略) 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 (略) 图纸退还发包人。
4.3 承包人 (略) 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 (略) 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 (略) 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 (略) 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 发包 (略) (略) 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略) 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 (略) 处理。一方 (略) 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 (略) 理。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 (略) 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 (略) (略) 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 (略) 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 (略) 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 (略) 。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 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 (略) 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 (略) 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 (略) 的指令,承 (略) 。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 (略) 需指令、 (略) 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 (略) 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略) 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 (略) 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 (略) 地等工作, (略) 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 (略) 需水、电、电讯 (略) (略) 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 (略) (略) 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 (略) 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 (略) 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 (略) 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 (略) 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 (略)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 (略) (略) 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 发包人可以将8. (略) 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 发 (略) 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 (略) 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 (略) (略) 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 (略) 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 (略) 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 (略) 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 (略) 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 (略) 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定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 (略) 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 (略)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 (略) 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 (略) 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 (略) 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 (略) 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 (略) 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 (略) ;
(3)工程师未按合 (略) 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 (略) ;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 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或书面答复不确认及其理由,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 (略) 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 (略) 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 (略) 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 (略) 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 (略) 。如影响 (略) ,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 (略) 位, (略) 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 (略) 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 工程师 (略) 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 (略) 验收, (略) 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 (略) 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 (略) 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 (略) 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 (略) 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 (略) 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 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 (略) 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 (略) 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 (略) 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 发包人应 (略) 地的 (略) 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 (略) 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 承包人在 (略) 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 (略) 理
2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 (略) 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 (略) (略) 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 (略) (略) 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 (略) 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 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 (略) 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 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付款应以财政资金到位为准。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略) 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5.4 变更工程 (略) 门审核同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 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 (略) ,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 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 (略) 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 (略) 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 (略) 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 (略) (略) 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 (略) 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 (略) 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 (略) 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 (略) 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 (略) 门 (略) 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 (略) 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 (略) 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 (略) 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略) 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 (略) :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 (略) 。
31.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 (略) 理。
31.5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 因特殊原因, (略) 分单位 (略) 位甩项竣工的, (略) 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 (略) 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略) 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 (略) 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 (略) 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 (略) 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 (略) 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 (略) 理。
34、质量保修
34.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34.3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 (略) ;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 (略) 合同义务或不按 (略) 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 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 (略) 合同义务或不按 (略) 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 (略) 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 (略) 合同。
36、索赔
36.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 发包人未能按 (略) 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 (略) 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 承包人未能按 (略) 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 发包人、 (略) 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 (略) 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 (略) 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 (略) 起诉。
37.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 (略) 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 (略) ,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 (略) (略) 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 (略) 分分包。
38.2 承包人不得将 (略) 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 (略) 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 (略) 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 (略) 。分包单位 (略) 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 (略) 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 (略) 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 (略) 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 (略) 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 (略) 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略) 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 因合同 (略) 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 (略) 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 (略) 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 (略) 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 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略) 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 发包人、承包人 (略) 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 (略) 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 (略) 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 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 (略) 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 (略) 门,发包人、承包人 (略) 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 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略) 置方案, (略) 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 (略) (略) 置。
44、合同解除
44.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 (略) 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 (略) ;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 (略) 。
44.5 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 (略) 理。
44.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 (略) 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略) 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 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 (略) (略) 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三、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及答疑纪要
4、投标书及其附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工程量清单报价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按通用条款第2. (略) 。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3.3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现行国家有关的规范、规程及建筑文件;当没有国家标准、规范及规程时, (略) 的行业标准、规范;当 (略) 业标准、规范时, (略) 在地地方标准、规范。
4、图纸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于开工前提供 3 套施工图纸。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6 (略) 签订的 (略) 。
需要取得发包 (略) 使的职权:按监理合同的约定。
5.3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负 (略) 在 (略) 门的关系, (略) 的监督管理(包括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设计变更、工程进度等),代表发包方签署有关记录、行使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略) 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已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
(2) (略) 需的水、电、电讯线 (略) 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承包人自理。
(3) (略) 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开通及已满足施工的要求。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7天提供。
(5)由发包人 (略) 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办理完毕。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于开工前7 (略) (略) 提供的水准点和座标控制点,承包人应做好水准点和座标控制点的保护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3天完成。
(8) (略) (略) 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提供工作量报表及施工计划进度报表。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 (略) (略) (略) 门的要求,自费承担这些工作(如警卫)和提供相应设施,以保护公共安全,并提供方便。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开工前。
(5)需承包人办理 (略) 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 (略) (略) 门 (略) 。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
(7) (略) (略) 需的水电、通讯线路设施及供应。
(8) (略) 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
(9) (略) 清洁卫生的要求: (略) , (略) (略) (略) 门的规定,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10)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于开工前5
天提供。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承包人提交后5天内确认。
10.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
四、质量与验收
15、工程质量
15.1 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若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验收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负责返工至验收合格,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增加的工期不予顺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双方约 (略) 位: \
19、 工程试车
19.5 试车费用的承担: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五、安全施工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合同价款
23.2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方式确定。
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工程 (略) 风险,总价不再调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承包人已在投标报价中计算了各种风险费用。
23.3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
24、工程预付款
无。
26、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项目在验收合格后(从验收之日起算)15个工作日内,由发包人支付80%工程款给承包人,半年后再支付15%,余款5%作为保证金,保修期满一年后,在工程质量和保修服务都不存在问题的情况下,由发包人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承包人(免息)。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3 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规定送工 (略) 检验(检验费用由承包方负责),质量符合工程设计和规范要求方可用于工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八、工程变更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工程结算价
工程结算价=中标价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7、争议
37.1 双方约定, (略) 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⑴、请 (略) 门 调解;
⑵、取通用条款37.1第 1 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 (略) 提请仲裁。
十一、其他
39、不可抗力
39.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由当 (略) 门认定,承包人不可预见的特大暴风雨、台风、冰雹、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
46、合同份数
46.1 双方约定合同份数:六份(正本二份,副本四份)。
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2:廉政合同
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略)
承包人(全称):
为保 (略) (略) 改造采购项目(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土建(基础、主体结构、外墙装饰、铝合金门窗制安等项目)水电安装及室内排水、排污管道工程。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验收竣工之日算起,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年;
3、装修工程为 2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安装工程为2年。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 (略) 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价款的 5﹪,发包人扣留承包人工程结算价款的 5﹪ 作为质量保修金。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满1年后14日内,一次性将保修金(无息)返还承包人。
六、其他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签署。
发 包 人(公章): (略)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13年 月 日 2013 年 月 日
附件2:
廉 政 合 同
发包人:(全称) (略)
承包人:(全称)
根据国家、省工程建设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为做好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发包人承包人就加强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订立本合同。
1 双方权利和义务
1.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2 (略) 一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 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1.4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 (略) (略) 为。
1.5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 (略) 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
1.6 发现对方严重 (略) 为, (略) 门举报、 (略) 理 (略) 理结果的权利。 (略) 门的,可按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 (略) 理。
2 发包人义务
2.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2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2.3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2.4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有关的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2.5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约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2.6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 (略) * 。
3 承包人义务
3.1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 (略) 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3.2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3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工作餐除外)及娱乐活动。
3.4 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 违约责任
4.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2条规定,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廉政 (略) 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4.2 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3条规定,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廉政 (略) 分;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情节严重的,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 (略) 的处罚。
(5) 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双 (略) 门 (略) ,并由双 (略) 门相互约请 (略) (略) 检查。
6 合同生效
本合同的有效期,自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7 合同法律效力
本合同作 (略) (略) 改造采购项目(工程名称) 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发 包 人: (略) (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银 行: 开 户银 行:
帐 号: 帐 号:
邮 政编 码: 邮 政编 码:
电 子邮 箱: 电子 邮 箱:
见证人:(公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第三章 图纸(另册)
第四章
(略) (略) 改造采购项目工程量清单(另册)
第五章 投标 (略) 分格式
{招标工程项目名称} (略)
投标文件
项目编号: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招标工程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内容: 投标 (略) 分
投标人: (盖公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目 录
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2 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3 投标函;
4 投标函附录;
5 投标保证金收据复印件;
6 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合 (略) 须提供的证明文件;
7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此处粘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双面)复印件
二、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投 标 人 名 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单 位 名 称) 的 (姓名) 为我公司签署本工程的投标文件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我承认代理人 (略) 签署的本工程的投标文件的内容。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 (签字) 性别 : 年龄:_______
身份证号码: 职务:____ ___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此处粘贴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双面)复印件
三、投 标 函
致: {采购人名称}
1、 (略) 工程项目编号为 {项目编号} 的 {招标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 (略) 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大写) 元(RMB¥ 元)的投标报价并按上述图纸、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如有时)的条件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2、 (略) 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时)及有关附件。
3、我方承认投标函附录是我方投 (略) 分。
4、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工期 {工期} 完 (略) 工程。
5、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规定提交上述总价 5 %的履约保证金。
6、 (略) 文件的投标须知中第12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90天)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7、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 (略) 分。
8、我方将与本投标函一起,提交人民币 元作为投标担保金。
投 标 人: (盖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略) 名称:
(略) 账号:
(略) 地址:
(略) 电话:
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四、投 标 函 附 录
序号 项 目 内 容 合 同
条款号 约 定 内 容 备注
1 履约保证金 金额:中标金额的5%
2 施工准备时间 签订合同后( )天
3 施工总工期 ( )日历天
4 质量标准 达到国家备案制验收要求的合格标准
5 进度款付款时间 按合同中约定
6 竣工结算款付款时间 按合同中约定
7 保修期 依据保修书约定的期限
五、投标保证金收据复印件
第六章 投 (略) 分格式
目 录
一、投标报价说明
二、工程量清单报价书
一、投标报价说明
1.本报价依据本工程投标须知和合同文件的 (略) 编制。
2.工程量清 (略) 填入的综合单价和合价,均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以及 (略) 费用。
3.措施项 (略) 填入的措施项目报价,包括采用的各种措施的费用,包干使用,不作调整。
4.其他项 (略) 填入的其他项目报价,包括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和措施项目报价表以外的,为完成本工程 (略) 必须发生的其他费用。
5.本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的每一单项均应填写单价和合价,对没有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费用,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或合价之中。
6.本报价的币种为 人民币 。
7.投标人应将投标报价需要说明的事项,用文字书写与投标报价表一并报送。
第七章 投 (略) 分格式
目 录
一、施工组织设计
二、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
一、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招标文件第一卷第一章投标须知10.4项规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基本内容。编制具体要求是: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 (略) 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法;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劳 (略) 计划等;结合招标工程特点 (略) 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减少扰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技术措施、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应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1) 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
(2) 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表9.1
(3) 劳 (略) 计划表;表9.2
(4) 计划开、竣工日期 (略) 络图;表9.3
(5) 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
(6) 质量目标及质量控制措施;
(7) 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
(8) 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
(9) 施工总平面图;表9.4
(10)临时用地表。表9.5
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
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招标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 表9.1
序号 机械或
设备名称 型号
规格 数量 国别产地 制造年份 额定功率(KW) (略) 位 备注
劳 (略) 计划表
{招标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 单位: 人 表9.2
工种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 (略) 情况
计划开、竣工日期 (略) 络图
表9.3
1.投标人应提交 (略) 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 (略) 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中标的投标人还应按合同条件有关条款的要求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
2.施工进 (略) 络图(或横道图)表示,说明计划开工日期和各分项工程各阶段的完工日期和分包合同签订的日期。
3.施工进度计划应与施工组织设计相适应。
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
质量目标及质量控制措施
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
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
施工总平面图
表9.4
投标人应提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 (略) 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临时用地表
{招标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 表9.5
用 途 面 积(平方米) 位 置 需用时间
合 计
二、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
(1)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 表9.6
(2)项目经理简历表 表9.7
(3)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表9.8
(4)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辅助说明资料 表9.9
(1)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
{招标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 表9.6
职务 姓名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已承担在建
工 程 情 况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项目数 主要项目名称
(2)项目经理简历表
{招标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 表9.7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职称 学历
参加工作时间 担任项目经理年限
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编号
在建和已完工程项目情况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 开、竣工
日期 在建或已 完 工程质量
(3)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招标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 表9.8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职称 学历
参加工作时间 担任技术负责人年限
在建和已完工程项目情况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 开、竣工
日期 在建或
已 完 工程质量
(4)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辅助说明资料
{招标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 表9.9
注:1.辅助说明资料主要包括管理机构的机构设置、职责分工、有关复印证明资料以及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资料。辅助说明资料格式不做统一规定, (略) 设计。
2.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辅助说明资料另附(与本投标文件一起装订)。
第八章 评标大纲
一、评标大纲
1、 (略) (略) 改造采购项目施工(以下简称本项目) (略) 方式择优选择施工承包单位。为了按计划、高效率地做好评标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略) 委发布实施的《 (略) 和 (略) 规定》以及《 (略) 投标办法》, (略) 文件要求,特制定《 (略) 评标大纲》(以下简称评标大纲)。
2、 (略) 文件的要求,对有效 (略) 综合评价,提出中标候选人、 (略) 等评标意见,编写评标报告。
3、评标工作遵循的原则:公平、公正、科学、择优。
4、开标以后,直到签订合同协议书为止,凡有关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和评比工作,都在保密 (略) ,任何有关信息和资料,均不得向投标人或与上述工作无关的人员泄露。投标人在上述工作过程中对采购人施加 (略) 为,都将导致取消对其投标文件的评定;情节严重的,按国家有关 (略)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组织机构与评标程序
5.本项目的评标工作由采购人依法 (略) 负责。 (略) 由业主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来源于 (略) 市政府采购专家库。 (略) (略) 成员推举产生,主持整个评标工作, (略) 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6. (略) 成员应当客观、 (略) 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略) (略) 主动回避制度; (略) 成员及工作人员对整个评标活动保密。
7. (略) 依据本细则对 (略) 评定,向采购人提交评标报告,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
8. (略) 根据书面的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9.评标工作按 (略) :
(1) (略) 有投标文件按本评标细 (略) 初步评审;
(2) 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工 (略) 算术性修正;
(3) 按本评标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计算通过初步评审的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
(4) 在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当中,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二名中标候选人;
(5) 提出评标意见,编写评标报告。
三、初步评审
10. (略) 综合评分前,应对 (略) 初步评审,只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才能进入综合评分。
通过初步评审的主要条件:
(1) 投标须知第10 (略) 文件齐全;
(2) 投标文件内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的签字齐全(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页码除外);
(3) 投标文件内标明的投标人与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的单位名称一致;
(4) 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合格的投标担保;
(5) 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合格的授权代理人授权书;
(6) 按照工程量清单要求填报了单价和总价,并且一份投标文件只有一个投标报价;
(7) 未被认定为无效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 (略) 应认为其存有重大偏差,并对该投标 (略) 理。
四、算术性修正
11.投标报价的算术性修正
(略) 将对确定为实质上符合要求的 (略) 校核,并对有算术上的和累加运算上的差错给予修正。修正的原则如下:
(1)当以数字表示的金额与文字表示的金额有差异时,以文字表示金额为准;
(2)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置位差错,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给予修正;
(3)当各细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按细目合价累计修正数为准,修正总价。
12.算术性修正后的报价,评标时将书面通知投标人,投标人应确认算术性修正后的报价;如投标人拒绝确认,则其投标文件将不予评审,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五、澄 清
13.采购人将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补正。对此,投标人不得拒绝。澄清或者补正应以 (略) 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澄清或补正内容将作为投标 (略) 分。
14.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中的 (略) 澄清或者补正的,采购人将否决其投标并没收其投标担保。采购人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补正。
15.在澄清过程中, (略) 文件以外的要求。采购人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投标人的澄清内容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六、投标文件评审办法
16.本次招标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只有通过资格后审、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才进入打分程序。
本评标办法规定投标人得分满分为100分,其中技术标书占50分,商务标书占50分(投标报价占30分, (略) 分20分);
(1)技术标书的评审(满分50分):
(略) 重点对投标申请人技术标书(施工组织设计)的组织机构是否完善、人员配备是否齐全、工作机制是否恰当;施工方案和工艺是否先进、施工方法是否明确;质量控制措施 (略) ;平面及其他施工布置是否合理、详尽,使用是否方便、安全,交通是否畅通;安全措施是否周全、可靠,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是否完 (略) 审查。 (略) 按下表对 (略) 评审。
项目 名 称 分值分配 评分依据 等级 得分
组 织
机 构 0~7 以组织机构是否完整,人员配备是否齐全、恰当,工作机制是 (略) 作为评审依据。 上等6~7分
中等3~5分
下等0~2分
施工方案和工艺 0~7 方案和工艺是否先进,主导工程内容、施工方法及施工程序是否明确、详尽、合理、以此作为评审依据。 上等6~7分
中等3~5分
下等0~2分
质量控制 措 施 0~7 (略) 分控措施是否明确、详尽、可行、以此作为评审依据。 上等6~7分
中等3~5分
下等0~2分
施 工
布 置 0~7 以平面及其他布置是否合理、详细,使用是否安全、方便,交通是否畅通作为评审依据。 上等6~7分
中等3~5分
下等0~2分
工期及进度计划 0~7 以工期是否满足要求,按承诺工期完工的保障措施,进度计划是否详尽、合理、进度计划与工期安排是否衔接对应作为评审依据。 上等6~7分
中等3~5分
下等0~2分
劳 (略) 安排计划 0~3 以劳 (略) 安排是否合理,与进度计划安排是否对应作为评审依据。 上等3分
中等1~2分
下等0分
施工机械设备 0~3 以主要机械设备配备是否安全,有无遗漏和浪费作为评审依据。 上等3分
中等1~2分
下等0分
安全文明措施 0~6 以安全措施是否周全、可靠、文明管理制度是否完善作为评审依据。 上等6分
中等3~5分
下等0~2分
综合考核意见 0~3 根据企业及项目经理业绩及类似工程经验等作为评审依据 上等3分
中等1~2分
下等0分
总分 50
(略) 成员有效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的算术平均数(保留两位小数)为投标人的技术标得分。
(2)商务标书的评审:
A.投标报价评审(30分):
本工程的最高限价为人民币1,797,593.43元
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为无效投标。
所有有效投标人报价最低价为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
B. (略) 分(20分)
序号 评审项目 评分等级 分值
1 资信及履约能力 对比投标人注册资金、重合同守信用、银行信用等级证明材料、优势、技术力量现状做横向对比 10
2 业绩情况 投标人2010年至今类似本项目业绩(合同金额为180万元以上)的,每项得1分。(须提供合同和验收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5
3 保修服务能力 对投标人保修服务机构、服务便捷、售后服务人员配置等综合对比最优。 5
合计 20
(略) 成员有效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的算术平均数(保留两位小数)为投标人的商务得分。
(3) 将投标人的技术得分和商务得分相加即为投标人的综合得分,在综合得分相同时,以评标价较低的优先。
(4) (略) 将通过资格后审、初步评审,并且综合得分前两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17、 (略) 期间采用的价格调整条款,在评标中不予考虑。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业主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离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18、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文件存在明显违反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的问题, (略) 文件中未提及, (略) 理措施与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按法律 (略) 理。
七、授标条件
19、委员会根据本细则和具体评标的情况,推荐二名中标候选人。
20、 (略) 文件评标办法和评标的具体情况,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2名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 (略) 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1、下列特殊情况,经请 (略) 门同意后,可重新招标:
(1) 如所有投标文件均未通过初步评审;
(2) (略) 推荐的二名中标候选人均不能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22、新招标, (略) 无效的原因,并对 (略) 修改, (略) 门重新审批。
八、评标报告
23、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采购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 (略) 门。评标报告要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6) 基本情况与数据表;
(7) (略) 成员名单;
(8) 开标记录;
(9) 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10) 废标情况说明;
(11) 评标标准、评标方法
(12) 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13)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 (略) 理的事宜;
(14) 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24、 (略) 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 (略) 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略) 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