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0月25日-2024年10月31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23-*
通讯地址: (略) 海陵 (略) 204室
联系部门: (略) 海陵 (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1、年产新能源车辆配件*套项目
建设地点 | (略) (略) 新能源 (略) 世纪大道15号 |
建设单位 | 泰州 (略) |
环评机构 | 江苏 (略) |
建设项目概况 | 项目购置压铸机、机械手、切边机、熔化炉、打磨工作台、CNC 加工中心、数控车床、清洗机、锯床、锻压机、热处理线等主要生产设备,在公司现有厂房内实施本项目,并对厂房和配套设施进行适应性改造,新建新能源车辆配件生产线。本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360 万套新能源车辆配件的生产能力。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气: 项目熔化、天然气燃烧工序产生的有组织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1标准要求;压铸、抛丸工序产生的有组织颗粒物、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标准要求;脂剂加热、前处理和喷漆烘干工序加热炉天然气燃烧工序产生的有组织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2/3728-2020 )中表 1 标准;喷漆、烘干工序产生的有组织颗粒物、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439-2022)中表1标准要求;前处理过程产生的有组织氟化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标准要求。无组织颗粒物、非*烷总烃、氟化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3标准要求;工业炉窑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2/3728-2020 )中表3标准要求;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附录A.1标准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2标准要求。 (2)废水: 项目生产废 (略) (略) 理站 (略) 理后,与经化粪池 (略) 理的生活废水一并 (略) 理厂接管标 (略) 九 (略) 理厂集 (略) 理。 (3)噪声: 噪声源经隔声、减 (略) 理后对周围声环境的影响较小,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固体废物: 项目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和环境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废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