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鉴定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大安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鉴定项目的潜在供应 (略) (略) (http://**)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于2024年7月30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
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4]-*号
项目名称:大安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鉴定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项目地点:18个乡镇及5个街道
服务内容: (略) 鉴定既有楼房23栋,总面积7.*平方米,鉴定平房房屋共计2858栋。
最高限价:人民币85.*元
服务需求:对既有楼房和平房进行结构安全鉴定,鉴定项目完成后,按照国家及省、市主管部门的要求出具房屋建筑安全性鉴定报告和农村住房危险性鉴定报告等。
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
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2.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2服务商不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详见财库【2016】125号文件);
2.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服务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4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综合类检测资质),检测范围包含主体结构工程检测;同时具有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拟派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2.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2.6质量标准:依据《农村住房危险性鉴定标准》JGJ/T 363-2014,《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及《吉林省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指引手册(修订版)》和国家、行业现行相关规范标准对危险房屋进行安全性鉴定,鉴定结果准确。
三、获取采购文件
3.1时间:2024年7月17日8时30分至2024年7月23日17时3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3.2方式:
凡有意参加本项目的潜在供应商, (略) (略) 交易主体登录界面(http://**)进行基础会员诚信库注册,核验通过后,凭借办理的数字证书登录系统,进入政府采购栏目,点击交易文件下载,查找本项目,免费下载磋商文件。下载时必须使用自己的身份,从其他途径获取的磋商文件开标时一律按无效竞标处理。
供应商 (略) (略) 首页(http://**)“交易主体登录”进入政府采购业务,点击“答疑澄清文件领取”下载答疑文件,同时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将在http://**上发布。
3.3售价:*。
四、响应文件提交
4.1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2024年7月30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
4.2地点: (略) 政务大厅三楼西侧多功能厅;
4.3最终报价方式为现场报价;
4.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4.5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时,采购人另行组织采购。
五、开启
时间:2024年7月30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 (略) 政务大厅三楼西侧多功能厅;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它补充事宜
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 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
八、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磋商公告同时在《中国 (略) 》、《吉林省公共 (略) 》、《吉林省 (略) 》、《 (略) (略) 》上发布。
九、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 (略) 创业大厦
联系人:曲成军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略) 诚信建设 (略)
地址: (略) (略) (略) 丽水庄园18号
联系人:佟菲
联系方式:0436-* *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佟菲
联系方式:0436-*018
说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公告公示信由 (略) (略) (州) (略) 推送。发布责任和监督管理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吉政公办[2018]65号)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