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名称 | (略) 15.9321%国有股权 | 转让底价(万元) | 面议 |
预挂牌披露期 | 20个工作日 | 预挂牌起始日期 | 2023-12-27 |
标的企业所在地区 | (略) - (略) | 预挂牌到期日期 | 2024-1-25 |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 名 称 | (略) | |||||||||||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宋城路99号 | ||||||||||
法定代表人 | 鲍思语 | 成立日期 | 2010.03.11 | |||||||||
注册资本 (万元) | *.* | 实收资本 (万元) | *.* | |||||||||
经济类型 | □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国有控股企业 □ 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 □ 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 国有参股企业 □ 其他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制造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62F | |||||||||||
经营规模 | □大 ?中 □小 □微 | |||||||||||
经营范围 | 专用车的研发、改装销售和汽车零部件的研发、制造销售;经营本公司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经营本公司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的进口业务;技术服务咨询及技术交易;农用机械、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实业投资及投资项目管理;低速电动车的研发、制造和销售(以上范围国家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国家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须经许可的凭有效许可证经营);旅游观光电瓶车的研发、制造和销售。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否 |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 比例 | |||||||||||
1. 奇瑞商务车(安徽)有限公司 | 84.0679% | |||||||||||
2. (略) 产业集聚区 (略) | 15.9321% | |||||||||||
主要财务指 标 | 2022 年度审计报告数据(万元)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09 | 10561.24 | 10986 | 10841.83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02 | *.47 | *.55 | ||||||||||
审计机构 | 安徽新中天 (略) | |||||||||||
2023 年 9 月 30 日财务报表(万元)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62 | 14694.41 | 15084.71 | 13047.41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34 | *.87 | *.47 | ||||||||||
三、决策及批准情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略) 产业集聚区 (略) | ||||||
经济类型 | □ 国资监管机构/政府部门 □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国有控股企业 □ 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 □ 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 国有参股企业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5.9321%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5.9321% | |||||
联系人 | 程堃 | 电话 | * | 邮箱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 (略) 国资委监管 □ 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省级其他部门监管 □ 市级国资委监管 □ 市级其他部门监管 □ 其他 | ||||||
国家出资企业或 主管部门名称 | (略) (略)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82Y | |||||||
转让方决策文件 类型 | □ 股东会决议 □ 董事会决议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其他2023 年第一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
批准日期 | ||||||||
批准单位决议 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批复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其他 | |||||||
决议文件名称 | (略) (略) 规定,本次产权转让经河南农开产业 (略) 批准后正式进行。 | |||||||
预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 |||||||
四、受让方资格条件
(1)受让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2)受让方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组织; (3)受让方须是单一投资主体,不得以联合体、匿名委托方式、信托方式报名;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五、其他披露事项
1、本次产权转让行为尚待报请有权批准单位批准后进行正式信息披露。 2、本次产权转让行为以正式披露信息为准。 |
提示 | 1. 本预披露不构成对任何意向受让方或接收本预披露的任何主体的要约。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公告或交易的依据,我交易中心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凡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有意愿参加本项目受让者,可在本预披露发布之日起通过以下方式与我交易中心联系。 3. 本项目最终转让信息以在我交易中心网站进行的正式披露信息为准。 | |
风险提示 | 以上信息来源于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请意向受让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交易机构对上述信息披露不做任何承诺和担保。 | |
交易中心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受理组织部 |
联系电话 | 0371—* | |
地址 | (略) 民之家五楼 |
特别声明: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略) 公共 (略) 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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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意向 (略) 公共 (略) 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