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环(泰)责改[2023]5号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 ,法定代表人:林**,地址: (略) 泰顺县彭溪镇富洋工业园区****号(姓名:林** 性别: 男 ,出生日期:1992.08 ,民族: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2,地址: (略) 苍南县龙港镇周家车村菜场街**号 ) 我局于2023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2023年8月10日15时30分, (略) 生态环境保护局交叉检 (略) 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拆除TPO片材设备废气治理设施,TPO片材生产加工产生的有机废气未收集治理,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车间门窗为开启状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 (略)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 2023年8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11张,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你公司现场正在生产,私自将TPO片材设备废气治理设施拆除,有机废气未经收集治理,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车间门窗为开启状态; 3.2023年8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生产工艺、生产情况及私自将TPO片材设备废气治理设施拆除,有机废气未经收集治理,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车间门窗为开启状态等的情况, (略) 将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你公司拥有陈述 (略) 表示不申辩等的事实; 4.《 (略) 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及接受电子送达的信息等的情况;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6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 (略) 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改正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 (略) 鹿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