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供应商资格条件
1.1 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 (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如投标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
1.2 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3 提供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1.4 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1.5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
1.6 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提供《资格承诺函》)。
序号 | 合格投标人的其他资格要求 |
1 | (3)投标供应商具备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级及以上资质; |
2 | (6)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招标,拒绝大型企业参加,参与本项目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企业视同中小企业,须提供相应《声明函》。 |
3 | (2)投标供应商具备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级及以上资质; |
4 | (4)投标供应商具备环保工程专业承包*级及以上资质; |
5 | (1)投标供应商具备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级及以上资质; |
6 | (5)投标供应商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三、商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