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 * 〕第 1号
根据 (略) 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土批函( * )〔 * 〕5号《 (略) 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略) * 年第 * 批次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准日期: * ),拟征 (略) 瑶族 (略) 的集体土地2. * 公顷,拟用于 (略) * 年第 * 批次乡镇建设项目用地。凌云 (略) 会同 (略) 、 (略) ,经对被征地村(组)进行征地补偿登记及实地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 条及《 (略) 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 * 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略) 如下:
* 、土地补偿安置补偿标准
按《 (略) 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新 * 轮征地统 * 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 * ] * 号) (略) 。
*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略) 人民政府关于同意 (略) 新 * 轮征地统 * 年产值标准配套实施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方案的批复》(凌政函〔 * 〕3号) (略) 。
* 、被征地补偿费用
详见征地明细表, (略) 。
* 、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略) 涉及的农业人员的安置办法:按《 (略) 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支付安置补助费,由被征地村组用于对余耕地的投入,以此提高余耕地的产出。
* 、被征用土地 * 至范 (略) 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如对本方案内容有不同意见,请于本公告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以村民委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凌云 (略) 耕保股。
*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 * 条的规定, (略) (略) 听证的权利。接此公告后请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 * 十 * 条规定期限在 * 个工作日内,向 (略) 提出书面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人:黄海 联系电话: * - ***
* 、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 (略) 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 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凌云 (略)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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