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询《 (略) 三通 (略) 清算报告》意见的公告
(略) 三通 (略) 法定代表人、股东及相关方:
2024年3月27日, (略) 第一 (略) 作出(2024)京01清申99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北京 (略) (略) 三通 (略) 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4月23日作出(2024)京01强清59号决定书, (略) 尚公律师事务所为清算组。
清算组接受指定后,严格依照《 (略) 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勤勉忠实的履行清算组职责。现清算组已完成相关清算工作,并编制了《 (略) 三通 (略) 清算报告》, (略) 三通 (略) 法定代表人、股东及相关利益方意见。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清算组反馈。逾期未提异议的视为确认清算组制作的《清算报告》,并同意清算组以无法清算为 (略) 第一 (略) 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略) 三通 (略) 清算组
二0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清算组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艳蕊,*.
联系地址: (略) 东城区东长安10号长安大厦三层
附:《 (略) 三通 (略) 清算报告》
(略) 三通 (略) 清算报告
2024年3月27日, (略) 第一 (略) 作出(2024)京01清申99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北京 (略) (略) 三通 (略) (简称“被申请人”)的强制清算的申请,并于4月23日作出(2024)京01强清59号决定书, (略) 尚公律师事务所为清算组。
清算组接受指定后,按照《 (略) 法》《 (略) (略) (略) 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试行)及相关规定,结合被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勤勉尽责、忠实的履行法定职责,开展与被申请人强制清算案件相关的工作,现依法制作本清算报告。
一、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根据清 (略) 政务服务中心调取的被申请人工商登记全套档案,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略) 三通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MA054KJX98 |
法定代表人 | 张雷 |
注册资本 | *元 |
成立日期 | 1997-11-29 |
营业期限 | 1997-11-29 至 2007-11-28 |
企业类型 | (略) |
住所 | (略) 通州区张家湾镇南(芳草园小区) |
经营范围 | 制造、安装、设计:环保电力设备 |
被申请人自成立至今,共进行过9次工商变更,现将设立及主要变更情况报告如下:
1. 设立。1997年11月29日, (略) 三通 (略) 设立时,注册地址: (略) 通州区张家湾南(芳草园小区),法定代表人:张雷,设立时注册资金*元。其中股东张雷,实物出资*元;龚玉凤,实物出资9.*元;韩春兰,现金出资3.*元。张雷任执行董事,兼任经理,龚玉凤任监事。经营范围:制造、安装电力工程。
北京通正会计师事务所于1997年9月23日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为张雷投入的房屋*元(房屋174平方米),龚玉凤投入的钢材9.*元(30.767吨)。北京通正会计师事务所另于1997年11月10日出具(97)京通验字第337号《开业登记验资报告书》验证:股东韩春兰现金出资3.*元已于1997年11月1 (略) 口建行*账户内,股东张雷、龚玉凤的实物出资应于企业发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过户手续。
2. 变更注册资本。1998年12月29日,公司变更登记,将注册资金由*元变更为*元。变更后,股东张雷,实物出资501.*元;龚玉凤,实物出资96.*元;韩春兰,实物出资41.*元。
北京通正会计师事务所于1998年5月23日出具(98)京通会评字第258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为被申请人资产合计/所有者权益合计640.*元,流动资产48.*元,固定资产合计591.*元(汽车1辆:41.*元;房屋建筑物3885.9平方米,549.*元。北京通正会计师事务所另于1998年12月25日出具(98)京通验字第707号《变更登记验资报告书》验证:企业经评估核实资产总额/净资产*元。企业原股东再投入,其中张雷入股*元再投入454.*元;龚玉凤原入股9.*元再投入87.*元;韩春兰入股3.*元再投入37.*元。增加后的注册资本*元确有保证。
3.变更注册资本。2000年07月12日,公司变更登记,将注册资金由*元变更为*元。变更后,股东张雷,实物出资501.*元,持股62.67%;龚玉凤,实物出资96.*元,持股12.1%;韩春兰,实物出资41.*元,持股比例5.23%; (略) (略) ,出资*元,持股20%。
中达会计师事务所于1999年8月10日出具(1999)达评字第3004号《评估报告》,评估 (略) 通 (略) (现更名为北京 (略) )一批641吨钢板的评估值162.*元。1999年11月25日,北京中达会计 (略) 出具(1999)达验字第2022号《变更登记验资报告书》验证: (略) (略) 出资的*元通过验证,已到位。
经被申请人第二届第二次股东会会议,重新选举张雷为执行董事,龚玉凤为监事。
(二)股东及股权结构
根据清 (略) 政务服务中心调取的的被申请人工商登记全套档案及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查询情况,截止本清算报告出具之日,被申请人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状态 |
1 | 张雷 | 501.32 | 62.67 | —— |
2 | 北京 (略) | 160 | 20 | 存续 |
3 | 龚玉凤 | 96.81 | 12.1 | —— |
4 | 韩春兰 | 41.87 | 5.23 | —— |
合计 | 800 | 100 |
(三)实缴出资情况
经核查被申请人工商档案情况,1997年11月10日、1998年12月25日,北京通正会计师事务所出具(97)京通验字第337号《开业登记验资报告书》、(98)京通验字第707号《变更登记验资报告书》,1999年11月25日,北京中达会计 (略) 出具(1999)达验字第2022号《变更登记验资报告书》,被申请人已收到出资各方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元。
二、经营情况及强制清算原因
经查,因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2001年度企业年检, (略) 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于2002年8月16日作出京工商通处字(2002)第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被申请人营业执照。
被申请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成立清算组,且其营业执照已于2007年11月28日届满,由此, (略) 第一 (略) 于2024年3月27日作出(2023)京01清申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北京 (略) 对被申请人的强制清算申请,并指定清算组。
三、清算组执行职务的具体情况
(一)执行职务的准备工作
1.准备办公场所
因被申请人已无经营场所,为节约清算费用,清算组未另行租赁办公场所,在清算组 (略) 尚公律师事务所开展清算工作。
2.组成清算工作团队
(略) 指定后,清算组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组建了工作团队,清算组 (略) 备案。
3.刻制清算组印章
2024年4月,清算组在公安机关指定备案的印章刻制部门刻制了清算组印章及清算组财务专用章。
4.开立清算组银行账户情况
2024年4月,清算组工作人员到中信银行三元桥支行,开立了被申请人清算组临时存款银行账户。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及债权审核情况
2024年4月25日,清算组分 (略)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略) 税务局、 (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知申报税款债权及社保债权,以及公积金缴纳情况。因无法联系上被申请人任何人员,无法获取已知债权人情况。通过查询 (略) 、中国执行 (略) ,未发现被申请人作为被告或被执行人的案件。清算组于4月29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 (略) 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事项。5月6日,另委托国家一级纸媒国际商报刊登债权人申报债权通知。
4月29日,清算 (略)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医疗保险事务管理 (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回函,被申请人未办理社保参保手续,不存在医疗、生育险欠缴信息,不存在公积金未缴及罚款信息。5月31日,国家税 (略) 通州区税务局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被申请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应缴纳罚款金额800元。经与股东北京 (略) 沟通,股东自愿承担该笔费用,并于5月31日缴纳完成,被申请人现已不存在欠税情况。
经清算组核查,未发现被申请人存在欠缴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欠缴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职工债权。清算组于6月17日,将调查情况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 (略) 公示,公示期内,无人提出异议。
综上,截止报告日,未发现被申请人存在有效债权人。
四、被申请人的资产及负债
被申请人已于2002年8月1 (略) 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且住所地仅登记到芳草园小区,已无法查找具体办公地,清算组无法通过注册地址联系。2024年4月30日,清算组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 (略) 公告,通知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义务人履行义务, (略) 印章、证照及账簿等相关资料。同时释明,相关人员在强制清算程序前不得擅离职守或实施妨害强制清算的行为,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人员拒不配合移交工作,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6月11日,清算组另通过邮政EMS快递向被申请人股东张雷(任执行董事、兼任经理)、龚玉凤(任监事)、韩春兰的户籍地,以及北京 (略) 送达《通知函》(内容同全国企业破产重整 (略) 《公告》一致)。之后,股东北京 (略) 向清算组出具书面情况说明,表示其未占有或保管被申请人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无法向清算组移交。另外三位的因地址不详/地址有误/查无此人原因被退回。经向派件快递员联系,系因收件地址过于宽泛且无联系电话,无法派送成功。
综上,清算组未联系上被申请人任何人员。清算组通过尽职调查,清理被申请人的资产及债务情况如下:
(一)资产情况
1.货币资金。清算组未接管到现金。经调查被申请人在工商银行张家湾支行开立的基本户,银行工作人员查询后告知,因时间过于久远,输入被申请人名称后无任何信息显示,账号属于老旧账号,无法通过账号查询。另外,银行久悬户的设立时间是2010年,距离被申请人吊销时间近10年,亦无法查询。
2.车辆。 (略) 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登记信息,被申请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不动产。经查询,被申请人无 (略) 签记录、无房产所有权/使用权登记信息。
4.无形资产。经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商 (略) 、中国专利 (略) ,被申请人无注册商标信息,无专利信息。
5.存货。清算组未接管到存货。
6.长期股权投资。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 (略) 站获知,被申请人名下无对外投资企业、无分支机构。
7.其它财产线索
清算组尽最大努力获得被申请人的资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通过 (略) 、全国执行 (略) ,查询被申请人作为原告、申请执行人的可清收资产情况。另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 (略) 发布了提供被申请人财产线索及督促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公告,但截止报告日,但清算组未能获得任何关于被申请人的任何财产及线索。
综上,截止本清算报告出具之日,被申请人名下无可供分配的财产,未发现其它财产线索。
(二)负债情况
1.职工债权
根据被申请人股东北京 (略) 介绍,及清算组核查相关资料,未发现存在职工债权情况。
2.税收债权
无。
3.社保债权
无。
4.普通债权
无。截止本报告出具之日,无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综上,被申请人无债权人。
五、诉讼、仲裁情况
经查询中国 (略) 、中国执行 (略) 等网站,截止本报告日,未发现被申请人涉诉情况,亦不存在被申请人作为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情况。另 (略) (略) ,未发现被申请人存在任何已结案和未结案诉讼公告信息。查 (略) 站,除披露被申请人存在的本强制清算案件情况外,无其他涉诉信息。经向股东询问,其不了解被申请人诉讼、仲裁及执行案件情况。
六、合同履行情况
未发现被申请人存在双方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事项。
七、分配情况
因被申请人现无任何资产,故本强制清算案件不存在分配事项。
八、后续工作安排
(一)终结清算程序
清 (略) 络公告、快递送达等方式要求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义务人移交被申请人主要财产、账册及重要文件。同时释明,相关人员在强制清算程序前不得出现擅离职守或实施妨害强制清算的行为,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人员拒不配合移交工作,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截止报告日,清算组未接收到任何资料,未联系上被申请人任何人员。被申请人现无任何资产、无职工债权、不欠缴社保费用、无税款债权、无普通债权,故清算组不在制作清算方案。
现依据《 (略) 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略) (略) 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清算组制作本清 (略) 裁定确认,并 (略) 裁定终结本强制清算程序。
(二)工商登记注销
根据《 (略) 法》第二百三十九规定, (略) 确认本清算报告并终结被申请人强制清算程序后,持裁定书向原被申请人登记机关办理税务、工商注销登记。
特此报告。
(略) 三通 (略) 清算组
2024年7月22日
附:1、破产(清算)房屋交易信息查询结果告知单
2、机动车查询结果告知单
3、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告知单
4、住房公积金信息查询结果
5、关于公司强制清算债权的申报说明(无社保债权)
6、医保信息查询情况表
7、无欠税情况说明
8、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支付罚款凭证(税务罚款)
9、全国企业破产重整 (略) 公示职工债权、股东接管、法定代表人履行义务告知函等
10、纸媒(国际商报)公告债权申报通知
11、 (略) (略) 、天眼查、企查查涉诉信息查询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