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编号 | N0122QT* | 查看次数 | 8 |
---|---|---|---|
发布地区 | 池州 | 标的类型 | 其它 |
标的挂牌价格(底价) | 内容中 | 交易情况 | |
公告状态 | 公告中 | ||
报名开始日期 | 2024年03月07日 | 公告开始日期 | 2024年03月07日 |
报名截止日期 | 2024年03月20日 | 公告截止日期 | 2024年03月20日 |
一、征集方承诺
本征集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征集所涉及场地的权属清晰,我方对本次征集所涉及场地的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征集运营合作方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设定担保物权的涉及场地的征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本次征集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已认真考虑征集行为可能导致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我方所提交的本公告及附件等纸质文档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征集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贵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我方如选择以网络竞价方式实施公开征集,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网络竞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贵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7、对竞买本次征集项目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如有),我方承诺已履行了通知及征询的义务,并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就信息公告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通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
8、征集项目成交后,我方承诺按照贵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运营合作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征集项目简介
(一)征集项目名称
(略) 平天湖风景区公共停车场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合作方。(标的编号:N0122QT*)
(略) 平天湖风景区公共停车场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项目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合同规定,运营合作方通过建设、 (略) 平天湖风景区公共停车场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提供给充电用户使用,向充电用户收费,取得收益,并向征集方支付分成的方式共享运营收益。
(二)征集项目基本情况:
1、本次征集项目所涉 (略) 平天湖风景区范围内的19个停车场,主要包括建设、运营86台充电设备及180个充电车位,具体停车场位置、车位情况如下:
序号 | 停车场名称 | 停车场位置 | 总车位(个) | 计划充电车位(个) |
1 | 平天湖大道 | 莲花台对面小停车场 | 6 | 8 |
2 | 平天湖大道 | 莲花台对面大停车场 | 52 | |
3 | 人民东路 | 游乐场 | 169 | 16 |
4 | 石城大道 | 广电大厦对面 | 72 | 8 |
5 | 湿地公园小广场 | 经开区管委会对面 | 40 | 4 |
6 | 齐山公园广场 | 齐山公园停车场 | 196 | 8 |
7 | 升金湖路 | 一中对面 | 145 | 8 |
8 | 西部生态湿地 | 樱花大道、观鸟塔 | 16 | 4 |
9 | 客运总站门前停车场 | 火车站旁边 | 60 | 8 |
10 | 车山路停车场A区 | 车管所对面 | 44 | 16 |
11 | 车山路停车场 | 永明社区居委会对面 | 30 | 16 |
12 | *龙时代停车场 | *龙时代后门 | 100 | 28 |
13 | 万罗山路停车场 | 四根柱子对面 | 70 | 8 |
14 | 西部生态湿地 | 秋浦东路 | 46 | 8 |
15 | 齐山大道寄隐路入口 | 齐山大道 | 6 | 6 |
16 | 湿地公园管理处 | 湿地公园管理处 | 40 | 12 |
17 | 防空林路 | 游乐场侧面 | 57 | 8 |
18 | 西部生态湿地 | 人民东路 | 46 | 8 |
19 | 火车站 | 火车站一楼停车场 | 120 | 6 |
合计 | 1315 | 180 |
注:具体建设充电车位及要求详见《平天湖风景区公共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计划表》。
2、运营合作方自《合作运营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须完成所有充电车位及配套电力设施建设,自筹资金、自行建设、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充换电基础设施收费由运营合作方收费,即充电用户付费,收费构成为分时标准电价+充电服务费,收费标准为分时标准电价根据国家电网分时电价标准动态调整、每度电充电服务费按0.5元收取(若市场或政策发生变化,合作双方协商后作相应调整)。
(三)征集项目运营期限:
运营期限15年(含建设期2年),运营期限自《合作运营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的次日起算。
(四)经营业态:
1、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
2、意向合作方在报名时,须按照《 (略) 平天湖风景区公共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计划表》制定详细的《项目建议书》(需附意向合作方在其他地区的公共停车场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合作案例及运营情况介绍),报经征集方审核同意后方可报名,《项目建议书》应包括但不限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换电设施、“光储充”一体化设施、“光储充换”一体化设施及其配套电力设施以及其他消防、安全防护、标识标牌等内容。
(五)特别提示
1、 (略) 平天湖风景区公共停车场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合作事宜的相关安排:
(1)征集方提供征集项目所需场地,并为项目备案、建设、运营提供协调沟通支持和便利,帮助协调电力部门在征集项目所在位置提供电力接入点,帮助协调有关部门对建设施工涉及的规划、市政、行政执法等提供支持;征集方所属停车场如具备电力容量的,同意运营合作方接入征集方已有电力设施,电费由征集方统一交纳,由运营合作方安装独立电表进行单独计量,并由运营合作方按季度向征集方预交电费(预交金额为6万元,并根据用电量动态调整),实际电费依据供电企业开具的电费增值税发票或行政事业单位收据为结算标准,双方按季度据实结算。
(2)征集方同意运营合作方对充换电设施停车位划分专属区域,设置禁止燃油车占位、非充电车辆长时间停靠警示等标识标牌,如无特殊重大紧急情况,征集方应保障停车场24小时对社会电动车辆正常开放,保障充电车位得到充分利用。
(3)本项目运营收益分成比例按本次成交价÷每度电充电服务费0.5元计算;若市场或政策发生变化,合作双方协商后对每度电充电服务费进行相应调整的,本项目运营收益分成比例不变。
2、意向合作方如需查勘征集项目,须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提交现场查勘申请,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与征集方联系后,通知现场查勘时间。
三、征集方
(略) 平天湖 (略)
四、相关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本次征集已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并取得了相应批准。
五、征集项目资产评估情况
1、评估的委托方: (略) 平天湖 (略) 。
2、评估机构:安徽华鉴房地产 (略) 。
3、评估基准日:2024年01月18日。
4、评估报告名称及文号:《 (略) 平天湖 (略) 拟出租资产所涉及的平天湖风景区充电基础设施服务费分成比例估值项目估值报告》(皖华鉴咨报字(2024)第001号)。
5、评估对象: (略) 平天湖 (略) 拟出租资产所 (略) 平天湖风景区充电基础设施服务费 (略) 场价值。
6、评估结果: (略) 平天湖 (略) 拟出租资产所涉及的平天湖风景区充电基础设施服务费分成比例为45%,依据每度电充电服务费按0.5元收取计算即0.225元/度。
7、评估备案机构: (略) 平天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
六、交易条件与意向合作方资格条件
(一)交易条件
1、运营收益分成挂牌起始价:人民币0.23元/度。
2、运营收益分成支付方式及要求:
(1)运营收益分成按每个自然季度为一个结算周期支付,由运营合作方自收到征集方开具发票之日起10日内付至征集方指定账户;
(2)运营收益分成按每度电充电服务费×充电量×分成比例计算,在每个结算周期次月15日前,合作双方完成充电量核对、确认,在每个结算周期的次月20日前,征集方向运营合作方开具运营收益分成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双方账务往来结算凭证。
(3)自运营合作方签订《合作运营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运营合作方应一次性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30,000.00元,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4)自《合作运营合同》生效之日起,运营合作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如运营合作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运营合作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款)自动转为运营合作方支付《合作运营合同》约定履约保证金的一部分。
3、与征集行为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合作方承诺:已全面了解并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规定;已经适当的批准与授权参与本次标的受让;所提交的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2)意向合作方承诺:已对本次征集项目相关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调研和考察,已现场查勘了相关停车场车位情况,已全面了解并知悉征集项目所在区域、场地情况、周边环境等,且无异议,对参与本次公 (略) 平天湖风景区公共停车场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合作方存在的所有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并自行承担相应风险,与征集方无关。
(3)意向合作方承诺:对“ (略) 平天湖风景区公共停车场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合作事宜的相关安排”的情况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4)意向合作方承诺:运营合作方同意自取得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由征集方授予运营合作方征集项目建设运营的权利及办理相关场地交接事宜,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的,视同征集方已完成授权及交接,因运营合作方未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导致征集项目设施设备损毁、灭失,或者建设、运营过程中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等,均由运营合作方承担,与征集方无关。
(5)意向合作方承诺:自运营合作方签订《合作运营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须根据报名时提交的《项目建议书》制定具体的项目设计、施工、运营管理等方案报经征集方及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自行办理项目设计、备案、施工、运营管理等相关许可手续,费用自行承担;未经征集方同意,运营合作方不得进行改建扩建,不得擅自扩大运营范围;否则,征集方有权单方解除《合作运营合同》,无偿收回运营权,并追究运营合作方的违约责任,由此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及安全责任由运营合作方自行承担。
(6)意向合作方承诺:运营合作方自 (略) 平天湖风景区公共停车场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维护、管理,保障设备设施正常运行,满足用户充电服务需求,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7)意向合作方承诺:运营合作方自《合作运营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须完成所有充电车位及配套电力设施建设,自筹资金、自行建设、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充换电基础设施收费由运营合作方收费,即充电用户付费,收费构成为分时标准电价+充电服务费,收费标准为分时标准电价根据国家电网分时电价标准动态调整、每度电充电服务费按0.5元收取(若市场或政策发生变化,合作双方协商后作相应调整)。
(8)意向合作方承诺:在运营期内,运营合作方建设运营的充电车位及配套电力设施、设备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管理规范及标准,如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公共停车场充电设备指导意见或管理规范及标准的,运营合作方应及时调整、更换或更新相关设施设备,相关费用自行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及安全责任风险等由运营合作方自行负责,与征集方无关;在运营期内,如政府相关部门对征集方充电车位及配套电力设施有任务指标的,运营合作方须根据征集方要求,完成新增新增充电车位及配套电力设施建设,并通过征集方验收。
(9)意向合作方承诺:在运营期内,征集方对其所管理的公共停车场拥有安全管理、资源管理、公共秩序管理、服务质量管理等权利,运营合作方须无条件接受征集方日常监督管理及检查,对征集方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整改。如征集方发现运营合作方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每发现一次按人民币10,000.00元/次的标准对运营合作方进行处罚,征集方可直接在运营合作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如运营合作方因以上情形出现拒不配合、拒不整改的、沟通无效情况超过三次的,或征集方认为运营合作方行为给征集方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时,征集方有权单方解除《合作运营合同》,无偿收回运营权,并追究运营合作方的相关违约责任,给征集方造成损失的,运营合作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0)意向合作方承诺:在运营期内,运营合作方自行负责征集项目所涉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维修,保证其正常运行;运营合作方应在停车位显著位置注明故障处理电话,若出现问题,运营合作方应于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到现场解决,因运营合作方未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导致的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设备损毁、灭失、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等均由运营合作方承担,与征集方无关。
(11)意向合作方承诺:在运营期内,运营合作方是征集项目的实际管理人,征集项目所涉及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由运营合作方自行负责;征集项目所涉及的所有安全事故均由运营合作方承担,与征集方无关;未经征集方同意,运营合作方不得转让或以分包、转包、借用、联营等名义转让运营权,否则征集方有权单方解除《合作运营合同》,无偿收回运营权,并追究运营合作方的相关违约责任,给征集方造成损失的,运营合作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且不退还运营合作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
(12)意向合作方承诺:在运营期内,如非征集方原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导致《合作运营合同》提前终止或无法履行的,视同运营合作方违约,并追究运营合作方的相关违约责任,给征集方造成损失的,运营合作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且不退还运营合作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
(13)意向合作方承诺:在运营期内,因国家政府部门对征集方所属公共停车场及运营合作方投资建设的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进行拆迁、征收、征用的,对于充电设施设备、电力设施、地上添附之建筑物及相关配套设施的补偿,合作双方按照各自产权进行分配。
(14)意向合作方承诺:《合作运营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时,征集方无偿收回运营权,自征集方收回征集项目所需场地之日起,运营合作方不得继续开展电动汽车充换电业务,运营合作方在收到征集方要求交回征集项目所需场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含收到通知当日)自行撤离自行拆除所有投资设备,恢复场地原状并通过征集方验收,否则征集方有权单方面处置,且不退还运营合作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
(15)意向合作方承诺:运营合作方同意按不低于运营收益分成挂牌起始价(0.23元/度),以加价的方式进行报价,以人民币0.01元的整数倍递增,最高不超过0.49元/度,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16)意向合作方承诺:对拟定的《合作运营合同》(样本)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二)意向合作方的资格条件
意向合作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七、交易信息
(一)公告期
自2024年3月7日至2024年3月20日。
(二)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合作方,按(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延长(延长周期内征集到意向合作方数量不少于1个且该延长周期结束,本公告的延长公告期结束,本公告的公告期(含延长公告期)同时结束),最多延长(4)个周期。
(三)报名时间
自2024年3月7日至2024年3月20日(如公告期延长,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每工作日8:00至12:00,14:30至16:30。
(四)交易保证金的交纳要求及处理
1、交易保证金金额:人民币30,000.00元。
2、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意向合作方应于报名截止日(如公告期延长,报名截止日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的16:30前,将交易保证金全额支付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实际到达指定账户为准);否则视同意向合作方自动放弃对征集项目的受让,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办理报名手续。
3、交易保证金处理:
(1)如因意向合作方原因而非征集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意向合作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视为意向合作方违规违约,将承担相关法律、经济责任;征集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退还意向合作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作为支付给征集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同时有权取消该意向合作方的受让资格;该意向合作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征集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该意向合作方进行追偿。
a、意向合作方已提出有效受让申请(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已发送受让申请受理通知)后,单方撤回申请的;
b、被确定为运营合作方的意向合作方未按本公告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通知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c、被确定为运营合作方的意向合作方未按本公告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通知要求与征集方签订《合作运营合同》的;
d、意向合作方存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中规定征集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退还意向合作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作为支付给征集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的其他情形。
(2) 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按照下列情形,在规定时间内将交易保证金退还至意向合作方的银行账户:
a、意向合作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未向意向合作方发送受让申请受理通知前,意向合作方书面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提出退出交易程序并放弃受让标的,且未发现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收到意向合作方书面明确表示放弃受让并经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同意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原路径、无息退还;
b、意向合作方经资格审查最终被确认为“不合格意向合作方”的且未发现其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应当在该意向合作方最终被确认为“不合格意向合作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该意向合作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原路径、无息退还;
c、意向合作方经资格审查最终被确认为“合格意向合作方”但未被确定为运营合作方且未发现其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应当在确认该意向合作方为非运营合作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意向合作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原路径、无息退还。
(3)意向合作方发生以上(1)项下的违约行为,导致《运营合作合同》无法签订或无法履行的,征集方有权对征集项目进行重新公告交易。重新公告交易时,违约的意向和作方不得报名参加竞买;重新公告交易的征集项目成交价低于本次公告交易的征集项目成交价(对于没有产生成交价的,运营收益分成挂牌起始价视为征集项目的成交价)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本次公告交易的交易服务费用及因意向合作方违约而重新公告交易导致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为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重新公告交易付款期截止日,滞纳金按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日有效LPR利率双倍计算),均由违约的意向合作方承担,由征集方追究违约的意向合作方的相关法律、经济责任。
(4)在运营合作方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于运营合作方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的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5)本公告中涉及交易保证金相关约定的未尽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保证金的退还、暂不予退还、不予退还、争议处置等等)应依照《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报名地点
安徽长江 (略) ( (略) 池阳路2号2楼( (略) 人社局原办公楼))。
(六)报名时应提交的主要资料
本项目相关备查文件可至交易所现场查阅;本项目报名应提交的材料及要求可至交易所领取。
(七)资格审查
信息发布公告期结束,由征集方、征集方主管部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等共同成立资格审查小组,对征集到的意向合作方进行资格审查。时间由征集方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商定。
(八)交易方式
1、采取一次密封书面报价的交易方式。意向合作方必须在办理报名手续时,按照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提供的统一格式报价函向安徽长产权交易所提交密封报价文件,意向合作方的报价应不低于运营收益分成挂牌起始价(0.23元/度),以加价的方式进行报价,以人民币0.01元的整数倍递增,最高不超过0.49元/度,否则,视为无效报价,取消其受让资格。在意向合作方资格审查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通知所有合格意向合作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资格审查会场监督资格审查小组现场统一拆封所有合格意向合作方提交的密封报价文件(如合格意向合作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资格审查会场,视同其认可所有交易过程,不得提出任何异议),报出有效最高报价的意向合作方确定为运营合作方,其报价确定为最终成交价;如出现两个及以上的意向合作方报出相同的有效最高报价时,则由资格审查小组现场从报出有效最高报价的意向合作方中随机抽取其中一个意向合作方确定为征集项目的运营合作方,有效最高报价确定为最终成交价。运营合作方应于资格审查当日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2、交易时间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九)交易签约
运营合作方应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成交价签订《合作运营合同》。
(十)竞价规则
意向合作方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http://**)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受让、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受让。
(十一)合作双方签订《合作运营合同》,运营合作方依据《合作运营合同》约定将履约保证金支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合作双方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八、联系方式
安徽长 (略) 池州分公司
联系人:周经理
联系电话:0566-*
传 真:0566-*
联系地址: (略) 池阳路2号2楼( (略) 人社局原办公楼)
公 (略) 平天湖风景区公共停车场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合作方项目的相关公告信息以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网站(http://**)发布的相关信息为准。
(略) 平天湖 (略)
2024年3月7日
农林项目咨询 : 0553-*
传真电话 : 0553-*
公司地址 : (略) 镜湖区渡春
路1号 ( (略) 人大办公楼)
办公时间 : 周一到周五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