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 (略) 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略) 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
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总书记关于质量强国战略重要论述精神,全 (略) 委市政府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围绕青浦建设“社会主义现代 (略) 的枢纽门户”的目标,推动全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政策措施。
第一章总则与使用范围
第一条总体目标
按照“强创新、重特色、筑品牌、构集群”要求,抢抓国家“双碳”战略深入实施和青浦区长三角数字干线加快建设机遇,扎实推进全区先进制造业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数字化、品牌化、集群化发展,有效提升制造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培育一批制造业卓越品牌和优质企业,有力支撑青浦经济实现更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资金来源
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快创新发展,提升高质量发展能力。
第三条适用对象
以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主,其他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扶持类别与标准
第四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1)支持知识产权能力建设
1)对获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园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认定的单位; (略) (略) 建设试点示范园区、 (略) 专利工作示范(试点)单位认定的机构,按1:0.5比例给予区级配套扶持。
2)对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 (略) 场培育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元的扶持;对培育验收通过、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 (略) 场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元的扶持。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批准创建和新认定的地理标志产品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元、*元的扶持。
3)对被评定为青浦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的,分别给予*元和*元的扶持,每年评定青浦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分别不超过10家和5家。
(2)支持争创各级政府荣誉
1)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外观设计金奖)项目每项给予*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银奖(外观设计银奖)项目每项给予*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优秀奖(外观设计优秀奖)项目每项给予*元一次性扶持。
2)对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创造、保护、运用)获奖单位,每家获奖单位给予*元的一次性扶持;专利一等、二等、三等奖项,每家获奖单位给予*元的一次性扶持。
3)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元。
(3)支持保险和管理体系认证
1)对参加专利和商标保险的企业,按已缴纳保险费用的50%予以扶持,投保期限不超过1年,同一单位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元。
2)对初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按认证发生费用的60%给予不超过*元的认证扶持,对三年后再次通过认证的企业,给予认证发生费用的80%、不超过*元的认证扶持。
(4)支持知识产权托管
(略) 知识产权托管项目的单位,按1:0.5比例给予区级资金扶持。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区域内企业提供发明专利开放许可托管服务,对托管达到10家及以上的机构给予扶持,根据托管绩效,按照每托管一家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元的标准,每家机构每年最高扶持*元。
(5)支持质押融资
对以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并取得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证明的单位, (略) 场报价利率(LPR)给予50%的扶持。贴息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同一单位当年度获得贴息扶持总额不超过*元。对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仅扶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部分。
(6)支持商标品牌建设
1)对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注册的,以国际局核发的注册证上载明的被指定缔约国的累计数量为标准,给予每件5000元的扶持;每延伸1个国家或地区给予2000元扶持;同一单位当年度累计扶持不超过*元。
2)对新获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元扶持。
3) (略) 级以上商标品牌建设项目的单位, (略) 知识产权局扶持资金给予1:1配套扶持。
4)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保护的自主品牌企业,一次性给予*元的扶持。
(7)支持知识产权保护
1) (略) 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维权保护项目,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
2)对通过法律手段依法维护知识产权并胜诉的权利人,依申请,按核定后费用总支出额的50%予以扶持,同一企业当年度扶持金额不超过*元;对企业在境外开展知识产权诉讼维权的,维权成功后经核定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50%、单件不超过*元的扶持。
(8)支持知识产权运营
1)支持评议导航。 (略) 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评议、导航项目,在验收通过后,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同一企业当年扶持不超过*元。
2)支持转化运用。对符合本区产业导向、技术领先的专利许可与转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登记并取得《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可按不超过实际到账额的2%给予许可、转让人扶持,同一许可、转让人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元。对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放的《专利产品备案证明》,每件证明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一次性扶持;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每件给予*元的一次性扶持;上述“备案”“认定”,同一申请人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元。
3)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对获得区知识产权局认定并验收通过的青浦区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给予不超过*元的扶持,每年扶持不超过5个项目。
4)支持运营服务集聚区项目建设。 (略) 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集聚区项目,在验收通过后,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
第五条促进质量提升
(1)支持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的单位,分别给予*元、*元一次性扶持。对成功创建长三角质量提升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后,给予牵头承建单位*元一次性扶持。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区级“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的单位,分别给予*元、*元、*元一次性扶持。
(2)支持“上海品牌”认证。对首次通过“上海品牌”认证的单位,给予*元的一次性扶持。有效期满复评成功的,每次给予*元扶持。
(3)支持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成果。 (略) 重点产品质量振兴攻关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元、*元、*元一次性扶持。 (略) 企业质量管理领域数字化转型“十佳案例”、“优秀案例”的单位,分别给予*元、*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苏浙皖赣沪”品牌、质量先进等荣誉的单位,给予*元的一次性扶持。 (略) 产品质量可靠性创新试点工作并获“最佳实践”的单位,给予*元的一次性扶持。 (略) 级及以上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案例、首席质量官质量变革创新典型案例及质量品牌故事演讲大赛优胜奖、质量基础设施立功竞赛优胜奖的单位,分别给予*元一次性扶持。对于承担国家级、市级质量提升项目建设、产业链质量提升工作等项目的牵头承建单位,或者举办质量领域具优一定影响力的论坛、展会等活动的单位,给予*元的一次性扶持。
(4)支持先进产品和服务认证。对首次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绿色服务认证、CNAS国家实验室认可项目的,给予*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获得节能产品认证、森林认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报告的规范及指南认证的,给予*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参加“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活动,取得成效并获得认证的组织,给予*元一次性扶持。对获 (略) 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的单位,给予*元一次性扶持;验收通过后,再给予*元一次性扶持。重点用能单位实施一级(关口)、二级和三级能源计量数据 (略) 的, (略) 级改造费用1:1予以扶持。
(5)支持政府质量奖。对获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 (略) 长质量奖、 (略) 质量金奖的单位,分别给予*元、*元、*元、*元一次性扶持。
第六条标准体系建设
(1)支持标准制修订。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或组织,分别给予扶持不超过*元、*元、*元、*元。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或组织,分别给予扶持不超过*元、*元、*元、*元。其中制订项目顶格扶持、修订项目50%扶持。
主导为排名首位,参与为排名2-3位(国际标准除外)。
(2)支持示范区团体标准采信。对主导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示范区协同团体标准制定(由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示范区执委会采信确定或委托制定)的单位或组织,给予*元的一次性扶持。
(3)支持团体标准制定。对主导制定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给予*元的一次性扶持;团 (略) 、本区政府部门采信,再给予*元的一次性扶持。每个社会团体(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每年累计扶持不超过*元。
(4)支持“上海标准”认定。对于认定为“上海标准”的单位,给予*元一次性扶持。
(5)支持标准化示范试点。对获得国家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元、*元一次性扶持。
(6)支持标准化组织。对承担国际、国家、 (略) 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的单位,分别给予扶持。其中国际层面给予*元、*元、*元一次性扶持。国家层面给予*元、*元、*元一次性扶持。本市层面给予*元一次性扶持。
(7)支持标准创新贡献奖。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 (略) 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扶持。其中国家层面给予*元、*元、*元一次性扶持。市级层面给予*元、*元、*元一次性扶持。
(8)支持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对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建设单位,给予*元一次性扶持。对市级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建设单位,给予*元一次性扶持。
(9)支持标准创新型企业认定。对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的单位,给予*元一次性扶持。对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的单位,给予*元一次性扶持。
(10)支持国家标准验证点建设。对获批国家标准验证点的承担单位给予*元一次性扶持。
第三章申报和审核
第七条操作流程
各支 (略) 场监管局负责组织申报并评审。
1.申请。根据申报要求,提供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 (略) 场监管局要求的证明材料, (略) 场监 (略) 站或者青浦区产业发展专 (略) (http://**) (略) 络申报,同时线下提供备案材料。
2.受理。街镇、区级公司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允许容缺受理。
3.初审。街镇、区级公司对申报材料进 (略) 络批转,并将有关 (略) 场监管局。
4.评审。区市场监管局可通过征求意见、评审会议、邀请专家等方式进行评审。
5.公示。经评审通过的 (略) 场 (略) 或青浦区产业发展专 (略) 上向社会公示。
6.审议。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7.监督。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依情况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第八条其他事项
1.在享受本政策措施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政策措施。对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匹配要求的,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扶持。
3.本政策措施 (略) 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4.本政策措施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