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名称 | 敖汉旗财政局持有的敖汉旗鑫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99.9167%国有股权转让项目 | ||
标的编号 | ZZCQ# | 产权子类型 | 股权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11-14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12-11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按(5)个工作日为周期,进行延期。 |
标的 概况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敖汉旗鑫桥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敖汉旗新惠镇 (略) (略) 办公楼十楼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 法定代表人 | 邹吉祥 | ||||||||||||||||||||||||||||||||||||||||||
成立时间 | 2004/03/01 | 注册资本+币种 | #.00人民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XK | 所属行业 | 其他金融业 | ||||||||||||||||||||||||||||||||||||||||||
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期限至:2019年6月30日)。 一般经营项目:无 | ||||||||||||||||||||||||||||||||||||||||||||
职工人数 | 0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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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决议 | 其他 | ||||||||||||||||||||||||||||||||||||||||||||
主要财务数据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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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日资产评估情况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2997.# | |||||||||||||||||||||||||||||||||||||||||||
评估基准日 | 2024-08-07 | ||||||||||||||||||||||||||||||||||||||||||||
评估机构 | 内蒙古宏大资 (略) |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敖汉旗人民政府 | ||||||||||||||||||||||||||||||||||||||||||||
标的企业评估值 单位: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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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敖 (略)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37M | ||||||||||||||||||||||||||||||||||||||||||||
注册地(住所) | 内蒙 (略) · (略) ·敖汉旗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其他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99.9167%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99.9167% | ||||||||||||||||||||||||||||||||||||||||||||
内部决策形式 | 其它 |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转让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转让方合法拥有其所有权,可依法进行 (略) 置,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转让方转让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转让方已就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及征询其他优先购买权人意见;并确保在交易信息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就信息公告内容、行权方式及后果等书面通知其他优先购买权人; 4、转让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5、转让方所提交的转让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6、转让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贵中心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转让方义务; 7、转让方选择动态报价时,授权由贵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是否具备交易资格直接进行确认; 8、转让方承诺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及时向贵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协议;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9、标的转让后,转让方积极协助受让方办理交接手续,如果由于转让方提供资料存在瑕疵而未在公告中披露的原因,致使标的无法交接等情形,转让方承担全部责任; 10、转让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以转让方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按实际损失要求转让方进行赔偿; 11、委托合同未约定事宜以本申请书填报为准。 转让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贵中心及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转让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赔偿责任。 | ||||||||||||||||||||||||||||||||||||||||||||
转让方决策文件 | 敖 (略) 党组表决 |
特别 | 是否涉及重大债 (略) 置事项 | 否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是否涉及管理层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略) 国有股权间接转让 | 否 | |
是否涉及外资收购限制或禁止 | 否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项目其他相关及具体情况详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备查资料。《审计报告》有保留意见,内容详见《审计报告》。请意向受让方自行或聘请专业机构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全部接受股权转让公告 (略) 存在的一切相关交易风险。以上相关资料在内蒙古股权 (略) (以下简称“中心”)备查,备查资料仅供参考。 2、标的公司股东已完成对标的企业全部实缴资本的出资义务。本次股权转让 (略) 的全部国有股权转让。 3、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职工安置事项。 4、请各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5、标的企业原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企业股东应在产权转让公告期间,向中心提出产权受让申请,提交受让申请资料,并按照公告要求交纳保证金,否则视为放弃受让;如产生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确定受让方,股东行权方式参照中心相关规定。 6、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 (略) 置标的。 |
交易 条件 | 转让底价(元) | #.74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股交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内容进行信息公告,公告内容不代表股交中心的观点和立场。股交中心对转让标的现状、可回收性或收益不作任何明示、暗示的声明或保证,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至股交中心指定账户。 3、若信息公告期满,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如其他权利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按照股交中心相关规则执行。 4、本次股权转让仅采取我国法定货币形式进行交易。 5、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股交中心相关收费办法或相关约定向股交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 6、股交中心在确定最终受让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其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意向受让方需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完成《交易合同》签订。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等额部分,受让方应当在《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股交中心指定账户,股交中心收到价款及交易服务费,股交中心将扣除中心应收的服务费后的价款转付转让方。 7、意向受让方应尽合理审查义务,确认已了解与本次转让标的有关的事宜,充分了解转让方已经披露和未披露的关于转让标的存在或潜在的风险,自愿承担本次交易可能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预期利益的后果,受让方基于独立慎重的原则作出签署各项交易法律文书与合同的决定,同意按照现状收购本标的。 8、转让标的以现状交付给受让方,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现状及存在任何瑕疵为由反悔或向转让方提出质疑或要求补偿。 9、意向受让方报名并提交相关材料,即视为其已对转让标的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并以其独立判断自愿接受信息公告之全部内容,承担受让标的可能发生的的一切风险;不得再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等为由拒绝履行受让相关义务,否则视为受让方违约,利益受损方将有权按 (略) 置保证金或按实际损失追究相关责任。 10、意向受让方需承诺符合信息公告中对受让方资格条件的要求,如不符合资格条件要求,转让方有权在交易合同签署前取消交易,由此带来的相关法律及经济责任由该意向受让方承担。 11、意向受让方需承诺在实现受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承诺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12、期间损益:自评估基准日至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日期间/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日期间,标的企业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由转让方按持股比例承担,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除银行存款外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承接。 13、意向受让方已 (略) 股权的各项相关政策及法规,自行判断是否受让资格并承担相应责任。股交中心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股交中心及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不代表股交中心及转让方对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股交中心及转让方亦不对受让方的股东资格能获得监管机构的同意或核准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 14、本次转让若涉及相关税费,由转受双方分别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 15、意向受让方可在报名时向股交中心提交电子档报名材料,并确保在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报名材料递交至股交中心,纸质材料需与经股交中心审核的电子档材料保持一致。 本次股权转让不接受联合受让。 |
交易 指南 | 交易规则 | 竞价人在竞价前 (略) (http://**)的《 (略) 会员注册须知》、《 (略) 电子交易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 (略) 电子竞价交易规则》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可能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价。 建议使用pc端竞价,如果使用移动端竞价,在竞价过程中收到手机来电可能会导 (略) 络中断,影响正常竞价。 | |||
交易报名 | 报名时间 | 2024-11-14 09:00:00至2024-12-11 17:00:00 | |||
报名手续 | 详见附件 | ||||
保 (略) 置方式 | 1、缴纳:金额#.00元,截止时间2024-12-11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2、交纳时间:信息公告截止日17时(以实际到账为准) | ||||
交易竞价安排 | 竞价方式 | --挂牌转让(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增价幅度(元) | #.00 | |
自由竞价时间 | -自由报价期自公告截止日后第一个工作日9时至11时 | 延时竞价周期(秒) | 120 | ||
服务费 | 由双方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交易成交价款中,转让底价部分按《内蒙古股权 (略) 交易业务收费办法》(内股权发〔2022〕19号)规定的比例支付,成交价款中超过底价部分按超过转让底价部分金额的5%支付。受让方缴纳保证金后视同了解《内蒙古股权 (略) 交易业务收费办法》(内股权发〔2022〕19号)中的收费办法并接受。 | ||||
附件下载 | 产权-受让申请书.doc.doc |
联系 方式 | 咨询联系人 | 包晶晶 |
咨询电话 | # | |
咨询时间 | 工作日9:00-18:00 | |
咨询地址 | (略) (略) 鄂尔多斯东街银联大厦13层 | |
其他 | 特别提示: 公告中所披露事项完全依据转让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及相关承诺,不代表股交中心的观点和立场。股交 中心未作出任 何种类或性质的明示或暗示的声明或保证,亦未对意向受让方的预期收益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 明和保证。 请各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 能力。股交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