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邯郸 (略) 自动化生产线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环评文件批复的意见
1、邯郸 (略) ,自动化生产线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位于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美的路99号,地址中心坐标东经114°33′58.302″,北纬36°40′43.094″。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0万元。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类或淘汰类,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同意报告表结论意见及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报告表可作为项目建设及环境管理的依据。
2、项目建设中,要认真落实“三同时”要求,确保治理设施与主题工程同步建设。项目施工期严格执行环评中提到的环保防治措施,落实6个100%、“双洗”制度。遇四级以上大风,禁止施工。机器施工和设备安装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要求。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不得外排。施工期间少量废水用于泼洒抑尘。项目运营期注塑车间丝网印刷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印刷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两器车间东西侧脱脂炉产生的废气经冷水塔+机械除油+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同时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中相关要求。两器车间东西侧脱脂废气非*烷总烃经冷水塔+机械除油+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其他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厂界/车间界无组织非*烷总烃排放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它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和表3车间或生产设施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非*烷总烃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标准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二级排放限值要求。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经基础减震、厂房隔声和距离衰减后,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废气处理设施产生的废催化剂由厂家回收利用,不得外排。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废油墨桶、废清洗剂桶和废抹布收集后暂存危废间并定期交有资质部门处理,不得外排。项目土地、规划、绿化、消防、安全等按照相关要求落实到位。
3、同意污染物排放总量设定为COD:0t/a、氨氮:0t/a、二氧化硫:7.349t/a、氮氧化物:7.349t/a。
4、项目建设完工后,你单位需按程序要求组织验收。建设规模、生产工艺和配套污染治理设施发生变更,应及时向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5、项目建设日常监督管理, (略) 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