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拟征补告〔2024〕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南征预告字〔2024〕9号使用国有土地预公告以来,南漳县人民政府对拟征收土地的土地现状调查情况,被征地农工参加养老保险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情况,南漳人民政府组织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对南漳县云台山水库建设发展中心国有农用地进行征收。现将拟使用国有农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使用国有土地目的及范围
因实施南漳县云台山水库(第二轮)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用地项目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南漳县拟使用南漳县云台山水库建设发展中心国有农用地0.3866公顷。土地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
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本次已对土地现状开展详尽调查,共涉及南漳县云台山水库建设发展中心国有农用地0.3866公顷,全部为林地。
三、使用土地补偿标准
1.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2023年批准公布的现行最新区片综合地价《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规定执行。项目位置处于南漳县武安镇石牛坪村内,参照石牛坪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拟使用国有土地涉及Π类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片区。具体补偿标准如下:土地补偿费:*元/公顷、安置补助费*元/公顷。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青苗费补偿标 (略) 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关于重 (略) 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襄政规〔2024〕3号)规定标准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青苗费:*元/公顷。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南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的《关于印发南漳县集体所有土地上附属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南政办发〔2022〕3号)规定标准补偿。涉及农工住宅的,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根据农工意愿,分别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
四、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对被征地农民拟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等安置途径。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和省人社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号)以及《湖北省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3〕125号)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居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安置,相关程序按上述文件执行。
五、其他事项
1.补偿登记方式及期限。请被使用国有农用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相关证明材料,到南漳县云台山水库建设发展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南漳县云台山水库建设发展中心的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为准。本次补偿登记主要登记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居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2.申请听证。被使用国有农用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以南漳县云台山水库建设发展中心为单位向南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申请听证的,南漳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
3.异议反馈渠道。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事项存在异议,请在本公告期间向南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映。
本公告期限为30天,公告范围为武安镇人民政府、南漳县云台山水库建设发展中心,并已在南漳县人民 (略) 站公布, (略) 址为http://**。
联系电话:0710—*。
特此公告。
南漳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0日
南拟征补告〔2024〕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南征预告字〔2024〕9号使用国有土地预公告以来,南漳县人民政府对拟征收土地的土地现状调查情况,被征地农工参加养老保险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情况,南漳人民政府组织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对南漳县云台山水库建设发展中心国有农用地进行征收。现将拟使用国有农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使用国有土地目的及范围
因实施南漳县云台山水库(第二轮)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用地项目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南漳县拟使用南漳县云台山水库建设发展中心国有农用地0.3866公顷。土地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
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本次已对土地现状开展详尽调查,共涉及南漳县云台山水库建设发展中心国有农用地0.3866公顷,全部为林地。
三、使用土地补偿标准
1.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2023年批准公布的现行最新区片综合地价《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规定执行。项目位置处于南漳县武安镇石牛坪村内,参照石牛坪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拟使用国有土地涉及Π类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片区。具体补偿标准如下:土地补偿费:*元/公顷、安置补助费*元/公顷。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青苗费补偿标 (略) 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关于重 (略) 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襄政规〔2024〕3号)规定标准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青苗费:*元/公顷。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南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的《关于印发南漳县集体所有土地上附属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南政办发〔2022〕3号)规定标准补偿。涉及农工住宅的,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根据农工意愿,分别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
四、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对被征地农民拟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等安置途径。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和省人社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号)以及《湖北省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3〕125号)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居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安置,相关程序按上述文件执行。
五、其他事项
1.补偿登记方式及期限。请被使用国有农用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相关证明材料,到南漳县云台山水库建设发展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南漳县云台山水库建设发展中心的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为准。本次补偿登记主要登记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居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2.申请听证。被使用国有农用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以南漳县云台山水库建设发展中心为单位向南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申请听证的,南漳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
3.异议反馈渠道。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事项存在异议,请在本公告期间向南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映。
本公告期限为30天,公告范围为武安镇人民政府、南漳县云台山水库建设发展中心,并已在南漳县人民 (略) 站公布, (略) 址为http://**。
联系电话:0710—*。
特此公告。
南漳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