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永环执改〔2024〕4 号
被责令改正个人:陈泓宇(猪头肉加工坊)
经营者:陈泓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N950X
经营者身份证号码:5003**********0378
经营场所: (略) 永 (略) 街道
住所: (略) 永川区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4日对陈泓宇经营的猪头肉加工坊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加工坊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陈泓宇经营的猪头肉加工 (略) 永 (略) 街道永钢村梯子坎村民小组,经营者是陈泓宇,主要从事:猪头肉加工、销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0FN950X,猪头肉加工生产工艺流程:猪头—拔毛—蒸煮—去骨—猪头肉(产品)。现场检查时,陈泓宇经营的猪头肉加工坊正在进行加工作业,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陈泓宇(猪头肉加工坊)属于肉类加工,属于排污登记管理类别,未填报排污登记表,擅自投入生产,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4年2月4日对陈泓宇(猪头肉加工坊)所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3月4日对陈泓宇(猪头肉加工坊)所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3月4日对陈泓宇(猪头肉加工坊)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4年3月4日执法人员检查陈泓宇(猪头肉加工坊)《视听资料》;
5、《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
证据1、2、3、4、5证明陈泓宇(猪头肉加工坊)未填报排污登记表,擅自投入生产环境违法事实。
6、2024年3月4日陈泓宇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7、2024年3月4日陈泓宇提供的营业执照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8、2024年3月4日陈泓宇提供的《转租三方协议合同》、《证明》;
证据6、7、8证明违法主体是陈泓宇(猪头肉加工坊)。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 (略) 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规定。
责令:陈泓宇(猪头肉加工坊)在2024年3月14日前完成排污登记表的填报。
我队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改正期限内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你实施行政处罚。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 (略) 江 (略) 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 (略) 江 (略) 强制执行。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