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首镇人民政府:
报来“关于靖安县仁首雕刻小微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同意所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内容批复如下:
一、为了满足仁首镇福寿产业加工企业发展需求,带动当地产业发展,依据《政府投资条例》( (略) 令712号)、《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同意建设靖安县仁首雕刻小微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305-*-04-01-*。
项目单位为仁首镇人民政府。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靖安县仁首镇。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靖安县仁首雕刻小微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1)建设约*平方米的标准厂房,配套用房4000平方米;(2) (略) 硬化、停车场、 (略) 、室外消防等室外工程。
四、项目计划建设工期二年(2023年7月至2025年6月)。
五、项目总投资为*.*元,资金来源为申请发行政府专项债券及自筹。
六、招标内容见附件。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批复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靖安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本项目符合仁首镇国土空间规划的证明、中共靖安县委政法委员会出具的备案证明。
八、请仁首镇人民政府按照《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要求,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报我委审批。并在下一步工作中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投资,确保建设工期和质量。严禁在项目中设置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
九、如需对本项目批复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请仁首镇人民政府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一、工程建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十二、本批复有效期为二年,需要延期的请在二年期限届满的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本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附件:靖安县仁首雕刻小微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
附件:
靖安县仁首雕刻小微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
招标范围 | 招标组织形式 | 招标方式 | 不采用招标方式 | ||||
全部招标 | 部分招标 | 自行招标 | 委托招标 | 公开招标 | 邀请招标 | ||
勘察、设计 | √ | √ | √ | ||||
土建工程 | √ | √ | √ | ||||
安装工程 | √ | √ | √ | ||||
设备 | √ | √ | √ | ||||
监理 | √ | √ | √ | ||||
其他 | √ | √ | √ | ||||
审核部门核准意见说明:同意核准。 ??????????????????????????????????????????????????????????????审核部门盖章 ????????????????????????????????????????????????????????????????2023-5-18 |
附件:
仁首镇人民政府:
报来“关于靖安县仁首雕刻小微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同意所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内容批复如下:
一、为了满足仁首镇福寿产业加工企业发展需求,带动当地产业发展,依据《政府投资条例》( (略) 令712号)、《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同意建设靖安县仁首雕刻小微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305-*-04-01-*。
项目单位为仁首镇人民政府。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靖安县仁首镇。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靖安县仁首雕刻小微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1)建设约*平方米的标准厂房,配套用房4000平方米;(2) (略) 硬化、停车场、 (略) 、室外消防等室外工程。
四、项目计划建设工期二年(2023年7月至2025年6月)。
五、项目总投资为*.*元,资金来源为申请发行政府专项债券及自筹。
六、招标内容见附件。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批复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靖安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本项目符合仁首镇国土空间规划的证明、中共靖安县委政法委员会出具的备案证明。
八、请仁首镇人民政府按照《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要求,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报我委审批。并在下一步工作中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投资,确保建设工期和质量。严禁在项目中设置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
九、如需对本项目批复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请仁首镇人民政府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一、工程建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十二、本批复有效期为二年,需要延期的请在二年期限届满的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本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附件:靖安县仁首雕刻小微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