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略) 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 (略) 第31号令)、《关于进一步规范辐射安全许可证委托审批工作的通知》(浙环办函〔2010〕8号)、《关于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审批事项下放实施细则的通知》(嘉环发〔2013〕155号)的规定,海盐 (略) (略) 提交了《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及申请许可内容如下:
单位名称:海盐 (略)
建设地点: (略) 海盐县武原街 (略) 689号
辐射工作种类和范围: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环评批复结论:
一、项目新增1台移动式X射线机(型号NeuVision 550M Plus),属于Ⅲ类射线装置。
二、原则同意海盐 (略) 自行申报的《环境影响登记表》中提出的采取的环保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去向,可作为该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三、你院应认真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对放射性工作人员放射性基础知识和法律法规的教育,提高放射性工作人员的辐射安全环境保护和自我防护意识。
2、按《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略))有关规定落实辐射屏蔽措施。
3、完善辐射安全操作规程,健全射线装置的专人管理制度。
4、加强辐射装置安全管理,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及监测仪器,定期检查和监测使用情况。
5、加强运行管理,防止发生辐射污染事故,建立事故应急预案。操作人员必须佩带个人剂量仪,建立自行检查记录及个人剂量吸收档案。
6、工作场所必须按要求设置电离辐射标志及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划出警示线。
许可有效期限:5 年
为做好有关环境管理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涉及直接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有不同的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 (略) 提出。
公示时间:2024年12月2日起十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略) 联系人:建设科
(略) (略) (略)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