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钢集团石钢公司第二轧钢厂部分资产处置标的1:加热炉及主轧线地面以上设备设施 |
标的名称 | 河钢集团石钢公司第二轧钢厂部分资产处置标的1:加热炉及主轧线地面以上设备设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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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GR2023HE*-2 | 挂牌价格 | 222 万元 | ||||||
价格说明 | 按照国家及各标的规定的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13%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1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3-01-29 | ||||||
是否联合转让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3-02-10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
补充披露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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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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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包概况 | ||||||||||||||||||||||||||||||||||||||||||||||||||||||||||||||||||||||||||||||
标的资产概况 | 河钢集团石钢公司第二轧钢厂部分资产处置标的1:加热炉及主轧线地面以上设备设施,标的界限范围:区域1:加热炉跨跨;区域2:主轧跨西至加热炉厂房东侧立柱,东至主轧跨第一台立式轧机混凝土基础西墙;区域3:中心配电室。(以上区域均不含厂房)主要资产描述:入炉辊道1组、推钢机2台套、加热炉、出钢机、出炉辊道1组、530轧机及机前辊道、530主机列、530机后升降台及机后辊道、热剪、400轧机机前三辊道及主机列、400轧机三架、400机前/后拉钢机及机后辊道三架、水除磷泵房(高压泵、减速机、空压机等)、除磷装置1组、部分管道等。 | |||||||||||||||||||||||||||||||||||||||||||||||||||||||||||||||||||||||||||||
标的特别提示事项 | 1、厂房完好保留,只拆除地面以上的设备设施。标的范围内所有沟池用素土回填平整。 2、分两步拆除,由于中心配电室高压室现正在 (略) 正常供电,暂时不拆除(设备为高压电气室内的全部高压开关柜及电容器柜及所用电缆、电线等,进点时由*方现场确定),待到*方确认后方可拆除。中心配电室厂房不拆除。 | |||||||||||||||||||||||||||||||||||||||||||||||||||||||||||||||||||||||||||||
转让方承诺 | ||||||||||||||||||||||||||||||||||||||||||||||||||||||||||||||||||||||||||||||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项目产权权属清晰,本单位对该产权具有完全处置权,且该处置权的实施已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本单位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及备案。 3、本单位已按 (略) 场的要求填写、递交了有关表格、资料,本单位对所填写内容及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承担责任,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本单位承诺在公开交易期间按 (略) 场交易操作规程进行交易。 5、本单位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同 (略) 场按照本申报书的内容发布公告。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本单位愿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转让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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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信息 | ||||||||||||||||||||||||||||||||||||||||||||||||||||||||||||||||||||||||||||||
标的企业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 评估机构(估值机构) | 河北正润房 (略) | ||||||||||||||||||||||||||||||||||||||||||||||||||||||||||||||||||||||||||||
评估基准日 | 2022-10-31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略)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2-11-28 | |||||||||||||||||||||||||||||||||||||||||||||||||||||||||||||||||||||||||||||
标的对应评估价值 | 196.21 万元 | |||||||||||||||||||||||||||||||||||||||||||||||||||||||||||||||||||||||||||||
账面净值(万元) | 863.65 | |||||||||||||||||||||||||||||||||||||||||||||||||||||||||||||||||||||||||||||
备注 | ——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222 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1、受让方按照《 (略) 交易服务收费办法》 (略) 场支付交易服务费。 2、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后完成以下工作: ① (略) 确认报价结果后,1日内向受让方发送《动态报价结果通知单》;受让方应在收到《动态报价结果通知单》次日起2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将交易服务费支付 (略) 场有限公司指定账户; ②受让方应于《资产转让合同》签订次日起3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支付 (略) 场有限公司指定账户。 其他要求: 1、《资产转让合同》签订后3日内,受让方以银行现汇方式向转让方缴纳成交价格的25%的履约保证金**元(大写:**万元整),待拆除作业完工并验收合格后随即扣除考核款后无息退还。 2、自转受双方对标的物资产交割完成后,标的物资产毁损灭失的风险即转移给受让方。 3、受让方自行负责标的物资产的拆除、清运、合规处置、场地平整等后续工作,并承担一切相关费用。标的物资产范围内拆除的所有物资归受让方所有,其中拆除的废钢,转让方与受让方友好协商, (略) 场价格优先出售给转让方。 4、转让方指定用电、用水地点由受让方接至使用地点,受让方按转让方动力部门规定办理水、电使用手续,水、电费转让方承担。 5、转受双方交割完成后,受让方必须按转让方的时间要求到转让方处安排标的物的拆除、清运、出厂。拆除施工需满足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拆除的物资要及时运出,因过夜、延误造成的资产丢失、损坏等由受让方自己负责。 6、转让方保留的厂房为老旧厂房,受让方在拆除、清运、出厂等过程中要采取减震等有效措施,避免因震动、碰撞等因素损坏转让方保留的厂房及其它设备设施,如有损坏需原样恢复或按照转让方损失的2倍进行赔偿。 7、受让方须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对施工人员的安全负责。 8、受让方根据转让方需求负责拆除区域周围的封闭和围挡,其标准须符合转让方的要求,否则转让方有权令其拆除重建,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9、受让方应在拆除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牌,划定危险区域,设置夜间作业警示灯光,为防止因震动导致车间上部物资坠落等危及和影响周边行人安全,需设置坚固的防护网和安全保护装置。 10、受让方应采取各种合理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限制由于施工操作引起的粉尘、有害气体、噪音等对环境的污染,或其他原因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受让方应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从现场排出的废气、地面排水及污水,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排放标准。施工场地的扬尘排 (略) 地方标准《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拆除作业中配备国家相关规定所必需的洒水车、雾炮等抑尘设备装置,裸露的地面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进行苫盖。如造成施工环保不达标产生环保处罚或停工,所有责任均有受让方承担,对转让方造成损失的,转让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1、受让方在拆除作业过程中发生人员伤害事故,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责任及费用;因受让方施工给转让方或者第三方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由受让方负责处理并承担赔偿责任。 12、受让方应按国家法律规定为其人员缴纳工伤等相关保险。因受让方人员与受让方产生的劳动争议、工伤事故、拖欠工资纠纷等导致转让方涉诉,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及损失由受让方承担。 13、转让方不提供住宿,由受让方自行解决,受让方不得在拆除范围内住宿。 14、受让方在合同履行期间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转让方的《相关方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制度,受让方进场前需与转让方签定《安全拆除协议》、《石钢公司设备设施拆除施工技术交底》、《石钢老区现场风险危害因素及作业要求告知书》等相关资料,并遵照执行,如有违规,转让方有权对受让方进行考核并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5、拆除现场如需环保抑尘用水,由转让方提供水源接口,受让方自行接入。受让方应采取各种合理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限制由于施工操作引起的粉尘、有害气体、噪音等对环境的污染,或其他原因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受让方应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从现场排出的废气、地面排水及污水,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排放标准。施工场地的扬尘排 (略) 地方标准《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拆除作业中配备国家相关规定所必需的洒水车、雾炮等抑尘设备装置,裸露的地面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进行苫盖。如造成施工环保不达标产生环保处罚或停工,所有责任均有受让方承担,对转让方造成损失的,转让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6、施工单位必须为施工作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或者不低于200万的商业保险。现场发现的隐患、违规违制等问题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7、受让方施工人员因自身原因发生任何事故,均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及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18、受让方造成的事故,使转让方人员或第三方人员遭受的任何事故,均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及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19、受让方在工程施工中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种管道、电缆电线(包括地下的)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造成损害的由受让方负责赔偿。 20、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受让方若因违反规定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受让方应承担事故责任,并负责赔偿经济损失。 21由于受让方操作引发的安全、环保、消防事故给转让方带来的损失和相关罚金(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环保、消防罚金等)由受让方全额赔付。 22、拆除现场,受让方与其他方发生争执,受让方要及时向转让方反映且由转让方协调解决。否则,双方由于争执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23、转让方发现受让方的安全防护措施、机械、电气设备等不符合安全要求和有关人员违规安全规定时,有权责令受让方限期整改,故意拖延或不进行整改的,转让方有权进行处罚。? ?? 24、受让方于合同签订后45个自然日内不能将标的物全部拆除、清运出转让方现场,转让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受让方支付的合同款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且受让方必须在2日内撤出场地,剩余未拆除、清理部分,转让方有权安排进行处置。 25、受让方在工程施工中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种管道、电缆电线(包括地下的)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造成损害的由受让方负责赔偿。 26、转让方发现受让方的安全防护措施、机械、电气设备等不符合安全要求和有关人员违规安全规定时,有权责令受让方限期整改,故意拖延或不进行整改的,转让方有权进行处罚。 27、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受让方若因违反规定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受让方应承担事故责任,并负责赔偿经济损失。 28、由于受让方操作引发的安全、环保、消防事故给转让方带来的损失和相关罚金(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环保、消防罚金等)由受让方全额赔付。 29、受让方在施工期间对拆除区域内的安全文明施工负责,材料工具摆放整齐,电气线路和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不准乱接乱拉电线,不准堵塞现场通道,注意拆除区的环境整洁,否则因此造成的事故由受让方负责。 30、受让方在施工中干扰他人工作、学整;地下部分不允许拆除。具体拆除内容,以拆除区域内现场踏勘认定为准。 10、现场及拆除的建筑垃圾等所有物资严禁填埋,必须清运出厂并按照政府相关要求合规处置。 11、拆除的废钢,转受双方友好协商, (略) 场价格优先出售给转让方。 12、受让方于合同签订后45个自然日内不能将标的物全部拆除、清运出转让方现场,转让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受让方支付的合同款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且受让方必须在2日内撤出场地,剩余未拆除、清理部分,转让方有权安排进行处置。 13、公告未尽事宜,需意向受让方在勘察标的时自行了解。 ?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不参与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45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3-02-10 11: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意向方提交报名之后,进入交易保证金支付阶段必须用意向方本单位(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转账。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务必在付款时将8位识别码填写在备注或附言栏内。 | |||||||||||||||||||||||||||||||||||||||||||||||||||||||||||||||||||||||||||||
账户信息 | ||||||||||||||||||||||||||||||||||||||||||||||||||||||||||||||||||||||||||||||
账户名称 | (略) | |||||||||||||||||||||||||||||||||||||||||||||||||||||||||||||||||||||||||||||
开户行 | (略) 石家庄中华北大街支行 | |||||||||||||||||||||||||||||||||||||||||||||||||||||||||||||||||||||||||||||
账号 | **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受让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受让方 (略) 场确认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用于支 (略) 场交易服务费用,若有余额转为交易价款。 二、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未涉及扣除或不予退还事项的, (略) 场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三、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提供虚假资料、扰乱报价、恶意串通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由此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 2.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 (略) 场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认符合受让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未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单方拒绝签署交易合同或未按公告要求时限签署交易合同的; 6.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未按公告要求时限足额支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 7.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8.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 (略) 场造成损失的; 9.其他依 (略) 场交易规则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所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略) 场在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和转让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 四、通过公开竞价方式转让的,各意向受让方在竞价程序中均不应价的,扣收各意向受让方已交纳保证金的10%,用于弥补交易相关方的损失。 五、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其他法律责任。 | |||||||||||||||||||||||||||||||||||||||||||||||||||||||||||||||||||||||||||||
保证事项 | 略 | |||||||||||||||||||||||||||||||||||||||||||||||||||||||||||||||||||||||||||||
处置办法 | 无 | |||||||||||||||||||||||||||||||||||||||||||||||||||||||||||||||||||||||||||||
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1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终结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 | 动态报价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李经理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311-*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董经理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311-* | |||||||||||||||||||||||||||||||||||||||||||||||||||||||||||||||||||||||||||
交易须知 | ||||||||||||||||||||||||||||||||||||||||||||||||||||||||||||||||||||||||||||||
一、《 (略) 场动态报价竞价须知》(以下简称“《须知》”)依据《 (略)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操作规则》、《 (略)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动态报价实施办法》等交易规则制定。适用于交易方式为动态报价的资产转让项目。 二、转让方决定通过动态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本次动态报价活动 (略) 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略) 场”)组织实施。 三、动态报价规则: 本次动态报价活动以挂牌价为起始价格。动态报价由限时报价期和延时报价期组成。 (1)限时报价期起始时间详见网站公告(以下所指公告均 (略) 场网站http://**披露信息为准)。在此期间,竞买人可对转让标的进行报价,各竞买人的每次有效报价随即成为当前报价。 (2)限时报价期结束后立即进入延时报价期。延时报价期可由多个连续报价周期组成,每个连续报价周期时长以项目公告为准。在每个连续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连续报价周期;在一个连续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当前有效报价方成为动态报价活动的最高报价方,除另有规定外,该最高报价方即为受让方。 (3)动态报价的加价幅度详见网站公告。除对报价底价应价外,各竞买人每次加价不得低于加价幅度。 四、意向受让方应按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自行登 (略) 场网站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并按照公告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逾期未按规定提交报名材料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 五、意向受让方应按公告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 (略) 场指定账户,交易保证金未按规定时间到账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项目交易保证金金额、账户信息详见网站公告。 六、参加动态报价的竞买人(已交纳交易保证金并 (略) 场审核通过的意向受让方),应已了解并遵守《 (略)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操作规则》、《 (略)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动态报价实施办法》等交易规则的规定,认真阅读了本《须知》并承诺接受其全部内容。 七、竞买人应自行登 (略) 场网站了解并掌握相关操作规程。 八、标的信息详见网站公告。 (略) 场按转让方要求进行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实物信息等内容发布,仅对信息进行形式审核,不保证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不保证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实物相符,不对标的质量、材质和使用性能等做任何担保。 九、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勘察(包括但不限于查阅由转让方提供的标的相关的档案文件)交易标的实物,并认可项目转让公告及附件的全部内容。若意向受让方未在公告约定的时间前往项目预展地点进行现场勘察的,不得以标的现状与公告不一致为由提出任何异议,主张任何权利,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法律责任。 十、意向受让方应当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同意项目公告中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并承诺符合相关受让方资格条件。如因资格不符对转让方 (略) 场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意向受让方须对其书面及交易系统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银行账户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资料、扰乱报价、恶意串通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 (略) 场有权取消其竞买资格并确认其报价无效,由此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其交纳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首先用于支 (略) 场应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其余部分用于弥补转让方损失,并保留对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十二、意向受让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并对其注册账户的安全性负责,任何人使用意向受让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竞价活动的,均视为意向受让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十三、 (略) 场将按以下方式之一向意向受让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1、 (略) 场现场领取相关通知; 2、通 (略) 场交易系统中注册的或承诺函中载明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发送交易相关通知; 3、 (略) 场交易系统中注册的或承诺函中载明的地址邮寄相关通知。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普通邮件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经收到有关事项通知。请意向受让方确保其网上注册账户信息及承诺函等报名信息准确无误,并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及时查看通知消息。 十四、项目存在优先购买权人的,优先购买权人在满足同等条件的前提下,可在网络竞价过程中按照其他竞买人的报价即时行权。 十五、各意向受让方在网络竞价程序中均不应价的,扣收各意向受让方已交纳交易保证金的10%,用于弥补交易相关方的损失。 十六、意向受让方须同意如违反《须知》, (略) 场有权取消其竞买资格,并同意按照《 (略) 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及《须知》处置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十七、受让方应在收到《动态报价结果通知单》次日起按照公告载明的时限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支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 (略) 场指定账户。 意向受让方 (略) 场确认为受让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支付其应 (略) 场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在交易合同中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因受让方原因,受让方单方拒绝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视为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取消本次交易,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首先用于支 (略) 场应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其余部分用于弥补转让方损失,并保留对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因受让方存在违约行为导致项目未成交的,转让方有权委 (略) 场再次组织交易活动。 十八、受让方未按时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的, (略) 场有权继续向受让方追索;受让方未按时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按照《资产交易合同》相关违约条款处理。 十九、因受让方原因,未按要求完成项目交割的,转让方不再承担相应保管责任,标的的毁损灭失风险由受让方承担。在标的移交过程中所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运输、拆解、保管、处理等一切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移交过程中如造成标的存储地点的硬件设施及标的本身的损毁由受让方承担责任。 二十、本次资产转让有关的变更、交割手续办理完毕后,受让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 (略) 场将交易价款划转给转让方。如受让方自本次资产转让有关的变更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未通 (略) 场将交易价款划转给转让方,且未 (略) 场提交书面异议并就《资产交易合同》的履行提交诉讼、仲裁的, (略) 场有权自行将交易价款划转给转让方。 二十一、未竞买成功且无违约责任的意向受让方, (略) 场于竞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至原交款账户(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 二十二、因意向受让方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 (略) 场不承担任何责任: 1、未及时关 (略) 场及竞价系统发布的网络竞价活动相关信息的; 2、由于意向受让方使用的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报价的; 3、网络竞价活动的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由于意向受让方使用的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报价的; 4、以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事项。 二十三、竞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 (略) 场不承担任何责任。 (略) 场将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并通 (略) 场网站通知各意向受让方。 二十四、因《须知》的履行或因与《须知》有关的其他方面而产生的任何问题、争议或分歧,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 (略) 场或意向受让方任何一方发出要求协商解决的通知7日内,双方未能达成解决方案,则该问题、争议或分歧应 (略) 场所 (略) 管辖。在诉讼过程中,除有争议的部分外,《须知》其他部分应继续履行。 | ||||||||||||||||||||||||||||||||||||||||||||||||||||||||||||||||||||||||||||||
风险提示 | ||||||||||||||||||||||||||||||||||||||||||||||||||||||||||||||||||||||||||||||
风险提示 (略) 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意向方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意向方参 (略) 场有限公司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尊敬的意向方: 您通 (略) 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略) 场”)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 (略) 场相关人员。 意向方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 (略) 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 (略) 场无法继续为意向方提供交易服务,意向方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略) 场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 (略) 场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 (略) 场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 (略) 场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意向方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意向方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意向方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意向方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意向方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意向方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意向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意向方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 (略) 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试行)》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 (略) 场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 (略) 场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意向方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意向方终端软硬件 (略) 场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 (略)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试行)》,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意向方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5、系统操作风险。因竞价参数设置错误导致的加价幅度偏离正常范围等操作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 (略) 场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 (略) 场不承担任何责任,意向方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自行承担和处理, (略) 场不承担任何责任。 3、意向方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略) 场敬告各投资方,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 (略) 场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意向方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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