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企业名称:宁夏坤 (略)
所在地: (略) 金风区艾依水郡2号商业楼10号营业房
债权总额:158,*
一、宁夏坤 (略) 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 (略) 拟对从宁夏 (略) 收购的宁夏坤 (略) 1户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58,*。其中:本金47,*,利息8,*,罚息、复利、违约金102,*,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2年8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和保证,企业以 (略) 望远镇快速通道东侧*㎡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永宁县政府 (略) (略) 以南“永宁县望洪靖益小城镇”代建在建工程102,277㎡作为抵押,以宁夏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保证人为马少春、陈红。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2年, (略) 金风区艾依水郡2号商业楼10号营业房,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级(按资质证核定的范围);塑钢门窗制作与安装;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及专项审批)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企业性质:私营企业,股东:马少春、王永辉。企业工商登记为存续,实际经营情况困难。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是自然人马少春、陈红。
(四)诉讼执行情况
(略) 申请强制执行,目前为司法评估抵押物阶段。
(五)资产瑕疵
1、抵押物“永宁县望洪靖益小城镇”在建工程102,277㎡实际已交付使用(即被第三人占有使用),存在抵押权不能实现的风险;
2、 (略) 望远镇快速通道东侧*㎡国有土地使用权(编号:永国用(2014)第*号、永国用(2014)第*号)存在的瑕疵:
一是2016年11月8日,永宁县人民政府向永宁县国土资源局下发永政土批字【2016】64号即《永宁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宁夏坤 (略) 二宗国有建设用途使用权的批复》,经永宁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有偿收回地块编号为永地挂字(2014)-40号、4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共计7.5887公顷(约合113.83亩),土地用途为商住用地,收回价格按照土地出让价款*元/亩执行,永宁县 (略) 下发永国土资函【2016】114号《关于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主要内容为:按照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上述两宗地建设项目须在2014年11月15日之前开工,2016年6月24 日之前竣工,因宗地内养殖场未搬迁、高压走廊未移除、林木未迁移等原因,致坤泰公司在取得该宗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后至今尚未开发建设,形成土地闲置,根据国土部西安督查局2016年例行督查的整改要求,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依法有偿收回上述闲置土地使用权。收回价格按宗地出让价格*元/亩执行,有偿收回价款为9106.*元。2016年11月30日,永宁县 (略) 下发《关于收回宁夏坤 (略) 二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复函》,决定收回编号为永地挂字(2014)-40号、永地挂字(2014)-41号2宗土地。
二是2017年10月28日,永宁县国土资源局与宁夏坤 (略) 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置换补充协议》,主要内容为:双方一致同意将国有建设用地(永宁合同2014-86号、87号)等价置换于永二干沟南侧,望远九年一贯制学校北侧土地,本协议没有涉及的内容按照永宁合同2014-86号、87号)执行,协议签订后*方(宁夏坤 (略) )交回原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是土地现状为农作物种植使用,地上有高压走廊未移除、林木未移迁等,抵押物非净地状态,抵押物有查封。
二、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 (略) 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 (略) 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或资产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除外)。
三、公告发布日期及有效期限:2022年9月19日至2022年10月17日。
四、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
五、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六、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受理公示事项
联系人:马女士
联系电话:0951-*
传真:0951-*
通讯地址: (略) 兴 (略) 239号9-12层
邮政编码:*
纪检审计部联系人:姜女士 联系电话:0951-*
主管部门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0951-*
中国长城 (略)
2022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