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块概况
调查地 (略) 四 (略) 西、 (略) 南。调查地块 (略) ,南至四户大沟,西至农田, (略) ,占地面积*.00 m2(约34.51亩)。
调查地块2006年以前为农田;2006年调查地块 (略) (略) ,从事胶合板生产,运营至2020年停产;2020年至2024年闲置;2024年6月开始拆除工作,2024年7月调查地块内原企业原辅料库已清空,生产设施设备全部拆除完毕,厂房暂未拆除,至今无较大变化。
根据《四 (略) 西、 (略) 南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范围图》( (略) 自然资 (略) ,2024年7月),调查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商业用地、道路用地及公园绿地,其中居住用地属于GB *-2018中第一类用地,商业用地、道路用地及公园绿地属于第二类用地,本次调查从严参照GB *-2018中第一类用地进行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情况
调查地 (略) (略) 原辅料库已清空,生产设施设备全部拆除完毕,厂房暂未拆除;调查地块内地面硬化良好,未见明显裂痕,无明显的污渍和腐蚀痕迹,无恶臭、化学品味道和刺激性气味;植被长势良好,无异常生长情况;调查地块内无外来堆土,现场未发现沟槽、池塘、管线等,未发现危废存储或使用情况,无污染痕迹,土壤无刺激性气味、无异味。
调查地块周边500 m范围内敏感目标包括: (略) (四户村、民富 (略) 、汶 (略) )、农田及地表水体(四户大沟)。
调查地 (略) 域 (略) (略) 原辅料库、生产车间、成品仓库、一般固废间、锅炉房,总占地面积约5800 m2。
通过分析调查地块原辅材料及产品、工艺流程、三废排放等进行污染识别及周边地块污染识别情况,最终识别出调查地块需要关注的特征污染物为:*醛、汞、砷、苯并[a]芘及石油烃(C10-C40)。
本次调查采用系统布点法与专业判断布点法相结合共布设13个土壤采样点(含1个土壤对照采样点)、9个地下水监测井(含1个地下水对照监测井),共送检43个土壤样品(含4个平行样,平行样比例10.3%)、10个地下水样(含1个平行样,平行样比例11.1%)。
土壤钻探深度为3.0 m,地下水建井深度与土孔钻探深度一致。
土壤样品检测项目包括GB *-2018必测项目45项、pH、石油烃(C10-C40)、*醛;地下水样品检测项目与土壤一致。
3.主要结论
根据检测结果,对照点土壤样品pH值范围为8.06-8.8.37,根据pH分级标准,在5.5≤pH<8.5区间,整体无酸化或者碱化;对照点土壤样品各检出指标均低于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对照点地下水样品pH值为7.3,呈中性,未超过GB/T *-2017中Ⅳ类标准限值;铜、汞、镍检出值均未超过GB/T *-2017中Ⅳ类标准限值;石油烃(C10-C40)检出值未超过《 (略) 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土壤样品pH值范围为7.79-8.50,根据pH分级标准,在5.5≤pH<8.5区间,整体无酸化或者碱化;土壤样品各检出指标均低于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土壤样品各检出指标较对照点无显著性差异。地下水样品pH值范围为7.3-7.5,呈中性,未超过GB/T *-2017中Ⅳ类标准限值;砷、铜、汞、镍检出值均未超过GB/T *-2017中Ⅳ类标准限值;石油烃(C10-C40))检出值均未超过《 (略) 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醛检出值未超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质常规指标限值;地下水样品各检出指标较对照点无显著性差异。
综上所述,调查地块土壤样品均未超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样品均无超过标准限值或筛选值的情况,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符合第一类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无需开展后续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调查工作可以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