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财政局
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评审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财政局, (略) ,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现场工作,维护评审现场良好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等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明确评审组织主体
采购人负责组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框架协议、单一来源的评审及论证等工作(以下统称评审现场工作)。采购人自主选择代理机构组织评审现场工作,但不免除采购人法定责任。
二、严控评审现场人员
在项目评审过程中,除采购人代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外,其他与项目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评审室(以下简称评审现场)。
三、规范评审现场人员行为
(一)一般规定
1.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所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按要求回避。
2.评审现场应具备全程录音录像功能,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一并存档。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审委员会、竞争性谈判(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4.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审结果:
(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3)评审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4)经评审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审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记载;评审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审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审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5.行使监督职责的人员,原则上在电子监督室进行线上监督。
(1)评审过程中,评审人员如认为交易系统出现异常或其它技术问题的,可联系交易中心安排技术人员到现场协助解决。评审工作结束后,监督人员应填写《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监督表》(见附件1,存档备查),如实对监督情况进行记录。
(2)采购人应履行对评审现场监督主体职责。所有进场交易项目,均要委派单位工作人员(如纪检监察、审计、监督等人员)对项目开标、抽取专家以及评标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督,单个项目监督人员原则上不超过2人,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上报同级财政部门。
(3)财政部门将视情况对采购人现场监督情况进行抽查,其中金额较大(*元以上)、涉及民生、社会影响较大、矛盾纠纷较多的项目,属于财政部门重点抽查项目。
(二)采购人代表
1.采购人应依法委托熟悉业务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项目评审,并出具单位授权函,原则上委托本单位人员。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应同时遵守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工作纪律。
2.在评审前介绍项目背景和技术需求的,应当按照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介绍,介绍内容不得存在歧视性或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采购文件所述范围,书面介绍材料应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
3.应独立进行评审,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不得发表有倾向性或歧视性的言论。
(三)采购组织机构
1.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
2.宣布评审专家工作纪律。
3.公布供应商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4.组织评审委员会推选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5.在评审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审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6.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采购文件等。
7.维护评审秩序,监督评审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8.核对评审结果,发现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等情形的,应提示评审委员会重新评审。
9.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现金方式支付的, (略) (略) 的机器人直接送入指定评标室)。
10.不得发表带有倾向性及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言论。
11.不得擅离职守,不得对评审提出不合理的时间限制要求。
12.应核查评审委员会的打分情况和评审意见书。
13.应当对开标、评审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四)评审专家
1.应准时参加评审, (略) 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门禁系统自主核验身份信息,获取评标室信息后,立即到系统指定分配的评审室等待,不能在评审室外逗留。
2.进入评审现场前,应主动交存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拒不上交或故意藏匿的, (略) 可以拒绝其参加评审工作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不得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讨论与评审无关事项,不得在评审现场喧哗、随意走动,不得随意进出评标区或者其他评标室,不得擅自动用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的电子辅助评标设备,不得擅自离开评审现场。如需用餐,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3.对采购文件提供过咨询意见或参加过项目论证、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4.签订评审信用承诺书(见附件2,存档备查)。
5.评审委员会应当推选组长,但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组长除独立评审之外,还应做好评审记录、综合各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对存在打分畸高畸低等情形组织评审委员会复核、组织撰写评审报告等工作。
6.应依法独立评审,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不得协商评分,不得参照其他评审专家评分,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性意见,不得以倾向性的意见影响其他评审专家。客观评审因素应由评审委员会共同认定。
7.不得违规修改或者细化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
8.如需要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做出澄清,应当给予供应商合理必要的反馈时间,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接受供应商改变实质性内容的澄清和修改。
9.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10.不得超范围打分,同一评审专家不得对不同供应商进行极端差异化打分。
11.不得故意拖延评审时间或索取额外评审费用。
12.应遵守保密制度,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评审资料,不得透露评审过程及结果。
13.不得在确定参与评审至评审结束前私自接触供应商。
14.不得违反评审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15.不得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16.不得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17.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五)供应商代表
1.应如实回答评审委员会的询问,不得发表与所提问题无关的其他任何言论。
2.应在指定的区域(或在线)接受评审委员会的询问,不得随意走动(离线)、大声喧哗。
四、违规处理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工作中,要依法相互监督和制约,并自觉接受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对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二)相关当事人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财政部门将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三)财政部门视情况将相关处理处罚 (略) (略) 进行公示,按有关规定进行联合惩戒。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施行。
附件:1.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监督表
2.评审信用承诺书
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