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济纳旗自然资源局
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信息报告的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务信用信息查询工作,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制定本部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信息报告的制度。
一、使用信用信息报告的意义
信用报告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构成内容及基础应用之一,其对于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体系和新型社会治理模式、提升社会信用水平、打造诚信社会有着较强的现实意义。在日常行政管理事项中结合实际,将信用状况作为实施管理活动的重要依据加强监管。
二、信用信息查询应用范围
在开展下列工作或作出其他行政管理决策前,应当查询应用公共信用信息。
(一)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监督抽验和较大数额行政处罚裁量;
(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金和项目支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科研管理等;
(三)国家工作人员招录、职务任用、职务晋升;
(四)表彰奖励;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查询应用公共信用信息的工作。
三、信用 (略) 径及渠道
(一)企业或其他社会团体可通过 (略) 址进行信用查询:
1.信用中国 http://**)
2.信用中国(内蒙古http://**
3.信用中国(内蒙古阿拉善)http://**
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
(二)公职人员信用信息查询
部门需要自行发函(函件需注明查询原因、联系人、联系方式,另附查询对象名单,包含姓名身份证号)进行查询,原则上为“谁使用、谁查询”。目前查询方式有两种:一是纸质邮寄方式,即通过邮政机要通道发函查询,机要函邮寄地址为: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C座5楼自治区社会信用管理中心。二是通过新版保密即时通方式。即通过新版保密即时通系统发函,所发文件必须为红头文件扫描件。发送账号为: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回函账号为: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中心。严格按要求查询和使用公职人员信用信息,切实加强部门政务诚信工作。
四、信用信息查询结果应用
准确记录查询结果,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息主体,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行政许可、行政确认、日常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给予优先办理、容缺受理、减少检查频次等便利服务;对一般失信信息主体,及时通知信用主体进行信用修复,降低失信带来的不良影响、改善自身声誉和形象,提升信用主体对信用政策与规则的认识和理解,在审查时可列为重点审查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对严重失信信息主体可 (略) 场和行业禁入以及相关限制类措施。通过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不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构建和谐、稳定、互信的社会信用关系。
五、信用信息使用安全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经依法查询或者其他途径获取的非公开公共信用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经信息主体授权并按照约定用途查询、应用公共信用信息的,不得擅自提供给他人。
202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