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开州环执罚〔2024〕26号
被处罚单位: (略) 开州区龙临建材加工厂
投资人:许必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F
投资人公民身份证号码:***********71
地址: (略) 开州区大进镇云凤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5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 (略) 开州区大进镇云凤村8组88号进行现场检查。经查, (略) 开州区龙临建材加工厂实施的砂石加工建设项目,在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的情况下,于2024年3月擅自开工建设,2024年4月建设完成。已建有破碎机1台、反击破机1台、输送带6条、振动筛1个等相关生产设施设备,总投资额约*元。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规定,该建设项目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类。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5月16日《 (略) 开州区配合中央第六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举报件交办单》(中环督开州交〔2024〕26号);
2、2024年5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年5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验)示意图》;
4、2024年5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冉启松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4年5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6、《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诚信承诺书》;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8、《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F;投资人及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其他相关证据为凭。
证据1证明案件来源;证据2、3、4、 (略) 开州区龙临建材加工厂的生态环境违法事实;证据6证明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证据7证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类型;证据8证明违法 (略) 开州区龙临建材加工厂(投资人:许必太)。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提取,当事人于2024年5月18日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5月1 (略) 开州区龙临建材加工厂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开州环执改〔2024〕26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6月18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州环执罚告〔2024〕26号),告知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告 (略) 开州区龙临建材加工厂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要求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略) 开州区龙临建材加工厂实施的砂石加工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开工建设。 (略) 开州区龙临建材加工厂实施的砂石加工建设项目,在未依法报批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的情况下,于2024年3月擅自开工建设。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针对本次环境违法行为,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略) 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和附件1:个性因子(调试或者生产阶段裁量等级取3、报告表裁量等级取1)、共性因子(未受过行政处罚的裁量等级取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取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裁量等级取0、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裁量等级取0、过失裁量等级取-1)的计算,在法定额度范围内予以裁量。
(略) 开州区龙临建材加工厂在本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同时加强管理,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杜绝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开州区龙临建材加工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元的1.95%,即处罚款人民币:*仟*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略) 开州区龙临建材加工厂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领取《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缴至指定银行。缴款后,请将银行缴款回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换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地址: (略) 开州区文峰街 (略) 1号,联系电话:023-*。
逾期如不缴纳,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具有管辖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略) 强制执行。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