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综执资罚字[2024]105号
当事人 基本情况 | ¨自然人 t法人 ?非法人组织 | 姓名或 名称 | 海南 (略)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吴军 |
地址 | 海南省定安县塔岭 (略) 海南盛达-见龙苑商铺D栋 | 联系 电话 | 135xxxx1821 | ||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5X8? | ||||
当事人 基本情况 | t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 姓名或 名称 | 吴军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
地址 | (略) 秀英区 | 联系 电话 | 133xxxx3098 | ||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460xxxxxxx35 |
本单位于??2023??年?8 月?14?日对????海南 (略) 违法分包工程 ???□不予立案调查 ?立案调查。 (略) 审计局《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文审移〔2023〕3号关于文昌学校(二期)工程-高中部项目 EPC 总承包联合体存在违法分包的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总承包单位海南 (略) 涉嫌违法分包一事,经调查,文昌学校(二期)工程-高中部项目 EPC 总承包联合体总承包施工方为海南 (略) (施工总承包人),建设 (略) (略) (现已更名为文昌 (略) )。总承包施工方海南 (略) 分别与海南宏 (略) 签订了《外墙涂料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室外配套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与陕西鑫 (略) 签订了《6号楼及8号楼室内装饰装修分包合同》合同价款为人民币*.71元。在未经过建设单位(文昌 (略) )的书面批准将文昌学校 (二期)工程-高中部项目EPC总承包联合体所涉及的外墙涂料工程和室外配套工程交由海南宏 (略) 施工;将6号楼及8号楼室内装饰装修交由陕西鑫 (略) 施工,涉嫌违法分包。2021年4月22日与陕西鑫 (略) 签订《6号楼及8号楼室内装饰装修分包合同》,合同价款为人民币*.71元;2021年4月1日与海南宏 (略) 分别签订《外墙涂料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合同价款为人民币 *.38 元和《室外配套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价款为人民币*元。未经过建设单位(文昌 (略) )的书面批准。
以上事实有? (略) 审计局《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文审移〔2023〕3号)、《分包合同》、《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佐证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十八条 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4?年?5?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单位)于?2024?年?5?月?10?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单位认为陈述、申辩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可以一般处罚裁量档次。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海南 (略) 处《6号楼及8号楼室内装饰装修分包合同》工程合同价款人民币*.71元的0.5%罚款,即罚款人民币*.08元。
2.对海南 (略) 处《外墙涂料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合同价款人民币*.38元的0.5%罚款,即罚款人民币*.70元。
3.对海南 (略) 处《室外配套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合同价款人民币*元的0.5%罚款,即罚款人民币*元。
4、对法定代表人吴军处单位罚款数额人民币*.78元的6%罚款,即罚款人民币*.63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通过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缴纳罚金或15 (略) 综合行
政执法局( (略) 文城镇文清大道127号)缴纳罚金。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t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6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