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华海颐酒店有限公司绵阳新华酒店所持绵阳新华饭店征集承包经营方 |
标的名称 | 四川新华海颐酒店有限公司绵阳新华酒店所持绵阳新华饭店征集承包经营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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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D*-2 | 挂牌价格 | 133.947 万元 | |||
价格说明 | 挂牌金额为首年承包费133.*元。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09-10 | |||
是否联合征集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09-24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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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简介 | 一、标的简介 绵阳新华饭 (略) 警钟街7号,招商建筑面积9564.59平方米。其中主楼负1层和4-11层建筑面积5572.50平方米,客房88间、会议室3个,产权证号*;公寓房2-6层建筑面积1911.48平方米,房间38间,产权证号*;餐厅建筑面积732.33平方米,包间8间,产权证号*;OK厅建筑面积255.90平方米,产权证号*和*;员工宿舍2-4层建筑面积432平方米,房间15间,无产权证;茶房建筑面积181.74平方米(属加层),有房间7间,无产权证;宴会厅建筑面积278.64平方米(属加层),无产权证。水、电、气、暖等各类设施设备和家具齐全配套。 二、标的勘查 联系人:刘女士;联系电话:* | |||||||||||||||||||||||||||||||||||||||||||||||||||||||||||||||||||||||||||||
征集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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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合作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133.947 万元 | ||||||||||||||||||||||||||||||||||||||||||||||||||||||||||||||||||||||||||||
价格说明 | 挂牌金额为首年承包费133.*元。 | |||||||||||||||||||||||||||||||||||||||||||||||||||||||||||||||||||||||||||||
与合作相关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保证金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征集方和合作方于成交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签订《承包经营管理合同》和《安全管理合同》。 三、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合作方应于《承包经营管理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 | |||||||||||||||||||||||||||||||||||||||||||||||||||||||||||||||||||||||||||||
合作方须接受或承诺事项 | 1、承包经营期内,承包方须承诺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关管理制度,合法诚信经营,依法依规纳税。 2、非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承诺不得采取转租、转让或以联营、承包、借用等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转让、转委托经营权。 3、承包经营期内,承包方承诺不擅自改变绵阳新华饭店的主体建筑结构。 4、承包经营期内,承包方承诺对绵阳新华饭店自行投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5、承包经营期内绵阳新华饭店的卫生、产品质量、安全、治安、消防、综合治理等方面,由承包方承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承包经营期届满之后,发包方依然保留对承包方不履行该等责任的追诉权。 6、承包经营期届满,承包方承诺无条件将绵阳新华饭店经营管理权及场地移交给发包方。 7、承包方须在《承包经营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发包方一次性交纳人民币*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合同期届满,如承包方无违约和不履行合同行为,则无息退还。 8、承包方须在《承包经营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发包方一次性交纳人民币*元作为装修保证金,如承包方无违约和不履行合同行为,则无息退还。 9、承包方须承诺在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后两年内投入不低于*的资金对绵阳新华饭店进行装修改造;承包方装修改造完成后应向发包方提供第三方造价机构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产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10、装修期间签订《装修承诺书》。 11、发包方委派党支部书记和财务负责人各一名(薪酬福利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党支部书记兼任业主代表。承包方须继续聘用绵阳新华饭店现有除高管团队以外不低于30名员工,自《承包经营管理合同》生效起,这部分员工之前的劳动关系由发包方负责,之后的劳动关系由承包方负责,在承包方与员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劳动争议,由承包方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 | |||||||||||||||||||||||||||||||||||||||||||||||||||||||||||||||||||||||||||||
合作方资格条件 | 合作方资格条件 |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具有足够资产及履约能力,信誉良好,无“行政处罚”、“失信惩戒”等不良记录。 3、本次招商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4、意向承包方报名时须交纳交易保证金*元至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5、需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合作方式 | ——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本次评估报告: 不公开也不备查 二、其他事项:1、承包经营方式:承包方沿用发包方经营证照,自主经营管理,自负盈亏,自行承担自主经营的纳税义务、自行承担全部的安全生产责任、遵守发包方的管理要求。承包期内,项目经营须使用发包方现有的业务系统、财务系统,营业收入全额进入发包方财务对公账户。一经发现承包方未使用发包方现有的业务系统、财务系统,营业收入未全额进入发包方财务对公账户的,承包方应按未进入发包方财务对公账户的金额补足且承担等同金额的违约金;同时发包方有权书面要求整改,承包方逾期未整改至前述要求的,有权立即解除《承包经营管理合同》,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及没收日常经营收入作为发包方的补偿,并追究承包方的违约责任。 2、承包经营期限:9年11个月。 在符合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规章及规范等要求的前提下,若发包人继续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经营的,在同等条件下,承包方有承包经营期限届满后的优先承包权;优先承包权行使期限为本次承包经营期限届满一个月前或发包方书面通知承包方之日起30日内(以时间先到为准),逾期未行使的,视为承包方放弃优先承包权。 3、承包费:承包方向发包方支付承包费,承包方行使对绵阳新华饭店的经营管理权。承包费采取周期性递增方式,第四年在上一年度年固定承包费总额基础上按3%递增,承包期内递增一次。 4、承包费支付方式:承包方在签署《承包经营管理合同》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前支付三个月的承包费,第三个月之后的承包费在月度经营产生的经营收入中直接扣除,若当月成本费用、承包费等支出大于经营收入,差额部分由承包方补足。 本次交易承包费不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 5、履约保证金的支付方式及退还本次承包经营,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元。意向承包方应在签订《承包经营管理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发包方支付履约保证金。逾期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的,应按未缴纳金额的千分之三/日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内,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的,发包方有权单方解除《承包经营管理合同》,承包方按照《承包经营管理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 合同期限届满,承包方无违反或不履行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合同约定的行为,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的情形下,发包方在承包方将承包经营资产交还给发包方,在双方就承包经营而产生的一切权利和义务清理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 承包期间,如承包方有违反或不履行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承包经营管理合同》约定须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的,发包方有权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承包经营管理合同》约定全部或部分扣除履约保证金,承包方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告知后7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若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的,承包方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告知后7日内补足差额。承包方未按发包方要求补足履约保证金和差额的,发包方有权单方解除《承包经营管理合同》。 6、其他披露事项 (1)发包标的物为正常运营中的酒店,已接入商业用水、电、燃气等能源设备,承包方需自行缴纳或委托发包方代为缴纳能源费用。承包方拖欠能源费用的,发包方有权直接在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承包方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告知后补足履约保证金。逾期未按发包方要求补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方有权单方解除《承包经营管理合同》。 (2)承包期内,在不考虑不可抗力的因素下,发包方给予承包方共计9个月的支持期,第一年支持4个月,第二年至第六年每年支持一个月,支持期不收取承包费。支持期的使用包括但不限于承包方对标的物资产的交接、对标的物部分产品装修升级改造等利于经营开展的事项。若承包方违约提前解除《承包经营管理合同》的,视为放弃支持期免收承包费的优惠条件,其应向发包方补缴支持期的承包费。 承包方须承诺从承包期生效日起二年内累计投资不低于*元对酒店部分项目进行装修改造,承包经营管理合同签订5个工作日内,承包方须向发包方交纳*元的装修改造保证金,待第三方造价机构出具投资报告并经发包方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该项保证金。装修改造方案涉及需报有关政府部门审批的项目,须通过有关政府部门审批及发包方同意后方可实施。承包方自行承担因装修施工产生或使用装修产生的法律责任,与发包方无关。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擅自装修或者增设他物的,应予以恢复原状,承包方拒绝恢复的,发包方有权立即解除《承包经营管理合同》,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和装修改造保证金以及没收日常经营收入作为发包方的补偿,并追究承包方的违约责任。 承包期限届满或不定期租赁合同解除或因承包方原因提前解除《承包经营管理合同》的,承包方投入资金已形成附合的装修、装饰物归发包方所有,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擅自破坏及拆除,否则,承包方应限期 (略) 价赔偿。 (3)发包方委派党支部书记和财务负责人各一名(薪酬福利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党支部书记兼任业主代表。承包方须继续聘用现有除高管团队以外不低于30名员工,自《承包经营管理合同》生效起,这部分员工之前的劳动关系由发包方负责,之后的劳动关系由承包方负责,在承包方与员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劳动争议,由承包方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 (4)承包方在对绵阳新华饭店进行经营时必须接受发包方、 (略) 、行业主管部门及各级政府对其监督管理,在经营过程中,违反或不履行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承包经营管理合同》约定的,须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5)意向承包方需自行实地踏勘承包标的,并充分了解承包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承包标的现状、标的权属证照的齐全性、承包后使用承包标的、持续经营、市场环境变化、政府政策变化等方面所存在的风险等),并自行承担解决风险及瑕疵所需费用。意向承包方在公告期内提交报名材料并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承包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成交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6)项目成交后,承包方除与发包方签署《承包经营管理合同》外,同时还须签署《安全管理合同》,保证承包期间标的物的安全及完整,做到安全合规经营。 (7)本次承包事项涉及的相关税、费用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发包方按国家相关规定给承包方出具发票。 (8)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在确认已收到发包方与承包方签署并生效的《承包经营管理合同》和《安全管理合同》,发包方应付的交易服务费后5个工作日内,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将剩余保证金直接转给发包方作为承包方的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承包方在签订《承包经营管理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发包方补齐。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50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4-09-24 17: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账户信息 | ||||||||||||||||||||||||||||||||||||||||||||||||||||||||||||||||||||||||||||||
账户名称 | 西南联合产 (略) | |||||||||||||||||||||||||||||||||||||||||||||||||||||||||||||||||||||||||||||
开户行 |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 |||||||||||||||||||||||||||||||||||||||||||||||||||||||||||||||||||||||||||||
账号 | *1211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合作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合作方经本所确认为合作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承包经营管理合同》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合作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征集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征集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征集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合作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合作方被确认为合作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征集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合作方经本所确认为合作方后,合作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承包经营合同; 8.承包经营合同签订后,合作方未按约定支付履约保证金和承包费; 9.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合作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征集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合作方和征集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征集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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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合作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合作方 | |||||||||||||||||||||||||||||||||||||||||||||||||||||||||||||||||||||||||||||
有合格意向合作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合作方 | 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协议方式成交) | |||||||||||||||||||||||||||||||||||||||||||||||||||||||||||||||||||||||||||||
有合格意向合作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 | 网络竞价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李婷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28-*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甘思妍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28-* | |||||||||||||||||||||||||||||||||||||||||||||||||||||||||||||||||||||||||||
交易须知 | ||||||||||||||||||||||||||||||||||||||||||||||||||||||||||||||||||||||||||||||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 (略) (http://**)及第四产权(http://**)为本 (略) 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 (略) 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略) 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 (略) (略) 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 (略) 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 (略) 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 (略) 向 (略) 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略) 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 (略) 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 (略) 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 (略) 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 (略)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 (略) 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
风险提示 |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 (略) 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 (略) 网络竞价系统软硬 (略) 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 第八章。 3. (略) 操作风险。 (略) 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 (略) 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 (略) 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 (略) 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 ,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 (略) 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 (略) 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