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罗江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罗)文罚字〔2022〕008号
当事人:罗江区海天文具经营部
证照名称及编号: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2TXY04R
住所(住址等): (略) 罗江区万安南路长富楼20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2年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邹严(*)肖振(*)在对罗江区海天文具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小学生同步写字课·三年级上》等42册图书的CIP号与书名等相关信息不符,该书籍与前期我局查获的非法出版物信息一致。 (略) 新闻出版局9月26日出具的鉴定意见,上述书籍为盗版书。10月21日,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10月28日,罗江区海天文具经营部法定代表人刘培秀接受了调查询问,承认了其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现有相关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笔录((罗)文检(勘)字〔2022〕008号)1份1页, (略) (略) 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邹严(*)肖振(*)于2022年10月12日在罗江区海天文具经营部检查时的情况;
2. (略) 新闻出版局出具的编号为德新鉴字(2022)第10号出版物鉴定书1份2页,黑龙 (略) 出具的《关于图书鉴定的函》1份1页,证明罗江区鄢家镇萍儿文具商店销售的《小学生同步写字课·三年级上》等图书为盗版书;
3. 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罗江区海天文具经营部承认其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违法事实及产生违法所得124元的事实;
4. 罗江区海天文具经营部的《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刘培秀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1页,证明当事人刘培秀接受调查询问的资格合法。
处罚理由和依据:你单位发行的出版物,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该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款之规定:“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版物: (六)侵犯他人著作权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并提供进货渠道,且系首次违法,经综合考量,对你单位作出了如下拟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24元;没收《小学生同步写字课》等侵权复制品67册图书。2022年12月15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罗)文罚告字〔2022〕008号,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24元;3.没收《小学生同步写字课》等侵权复制品67册图书。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城华西银行罗江支行银行缴纳违法所得。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略) 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文化广播电视和旅 (略) 罗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 (略) 罗 (略)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可 (略) 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 (略) 罗江区景乐北路 (略) 罗江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联系人: 黄圣梦 联系电话: 0838-*;*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略) 罗江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2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