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N(略)5
二、项目名称:四川诺水河珍稀水生动物自 (略) 能力提升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四川 (略)
地 址: (略) (略) (略) 12号
被投诉人1:通 (略)
地 址:通江县红峰大厦
被投诉人2:通江县 (略)
地 址: (略) 通江县壁州街道石牛大道400号3栋2楼3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通江县 (略) 对“四川诺水河珍稀水生动物自 (略) 能力提升项目(二次)”(项目编号:N(略)5)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9月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9月6日收到投诉资料并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1: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对该事项的投诉实质是对采购文件的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规定,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投诉人获取采购文件时间为2024年8月6日,提出质疑时间为2024年8月25日,已超出法律规定的合法提出质疑时限。
本机关认为,投诉人获取采购文件时间为2024年8月6日,提出质疑时间为2024年8月25日。投诉人没有在获取采购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其所提质疑已超出法定期限,故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事项。
通 (略)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