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进行公告:
(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排污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三)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现根据上述规定,对以下1家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予以注销,特此公告。
序号 | 单位名称 | 排污许可证编号 | 行业类别 | 有效期限 | 注销原因 |
1 | (略) | ##X | 眼镜制造 | 2024-04-23至2029-01-22 | 依法关闭 |
(略) (略) (略)
2024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