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天 (略) (纳税人识别号:*92D):
本机关于2023年2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榆税通〔2023〕1660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根据榆税通[2023]1660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依法缴纳税款642,083.26元,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邱立民
联系电话:*
地址:国家税 (略) 税务局( (略) 健康路西段)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马喜杰,邱立民(*、*)
国家税 (略) 税务局
二O二三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