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对江苏博瀚新能源有限公司年产300万平方米太阳能背板光伏玻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索引号 | */2024-00024 | 分类 | 建设项目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公示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日期 | |
文号 | 关键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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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环建管表*号
江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江苏 (略) 编制的《江 (略) 年产300万平方米太阳能背板光伏玻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江 (略) (略) 宿豫区来龙功能高分子材料产业园厂一期A3厂房(租赁面积5976㎡),建设年产300万平方米太阳能背板光伏玻璃项目。此项目以玻璃原片、水性玻璃油墨、水性镀膜液为主要原料,建设1条玻璃生产线,项目投产后将具备年产300万平方米太阳能背板光伏玻璃的生产能力。此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对周边生态环境影响不利影响可有效减缓和控制,原则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中所列内容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1.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降低产品的物耗和能耗,以及污染物的排放,并符合《 (略) “绿色标杆”示范企业申报实施方案(试行)》(宿污防指[2021]2号)印刷行业有关要求。
2.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要求建设场所内给排水系统。本项目打磨、清洗废水经过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仅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来龙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3.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应加强废气源头管控和全过程收集处理,确保各类废气的收集和处理效率不低于环评设计要求。此项目印刷、镀膜、烘干等产生VOCs工序,均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有机废气负压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达标后有组织排放。还应加强涉VOCs物料卸料、贮存、输运设备的密封或密闭,含VOCs 原辅材料须设置专门管理人员,定期足量更换活性炭,并及时做好台账记录管理和信息上报,切实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8—2022)表1中、《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和表3排放限值。
4.合理进行厂区布置,优先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对切割机、磨边机、风机等高噪声设备须采取建筑物密闭、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5.按固废“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废贮存、处置及综合利用措施。此项目产生的废活性炭、废包装桶均属危废,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固体废物在厂内贮存时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的相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规定。
6.全厂设置1根排气筒,雨水、污水排口各1个,应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和标识,废气排放口设置采样口和采样平台,废水、废气及固废储存场所设置环保标志牌。
三、各项环境治理设施应进行安全评估、公示、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评估要求落实到位。按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上报备案,经审核后的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措施、应急物资配备等纳入项目竣工“三同时”验收内容,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防范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四、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1.废气污染物:非*烷总烃≤0.076t/a;
2.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1460t/a,COD≤0.35t/a、
SS≤0.292t/a、BOD5≤0.219t/a、氨氮≤0.044t/a、总磷≤0.0058t/a、总氮≤0.051t/a;
3.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五、该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落实《市政府关于对工程项目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实施合同管理的意见》(宿政发〔2017〕56号)、《关于推广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的通知》(宿环发〔2017〕62号)有关要求。
六、你公司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并在竣工后6个月内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确需延长的,最长不超过12个月。按环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和开展自行监测,同时做好台账记录和信息公开工作。
七、你公司在项目建设中、建设后应主动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该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 (略) 宿豫生 (略) 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八、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5日
抄送: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监控监测中心, (略) 宿豫生态环境局、 (略) 固废辐射与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