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卫**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治)行罚决字〔2023〕55号 | 赌博 | 2022年7月11日至16日,卫某先后五次在舒城县城关镇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境内多家饭店郑某开设的赌场内以“赌干子”的方式参与赌博,每晚现场赌资数十万元,参赌人员数十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 | 行政拘留;罚款 | 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 | 2023/1/12 | (略) 舒城县公安局 |
沐**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经开)行罚决字〔2023〕56号 | 非法储存危险物质 | 2022年12月初,在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境内一交叉口处,沐某使用无牌面包车非法储存汽油,于2022年12月1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称量车内存有汽油539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三十条之规定 | 行政拘留 | 行政拘留十三日 | 2023/1/12 | (略) 舒城县公安局 |
张**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山)行罚决字〔2023〕57号 | 殴打他人 | 2022年11月23日10时许,在舒城县山七镇柯湾村村部一楼大厅内,张某与贾某就贾某父亲因工受伤赔偿问题一事发生纠纷并发生打架,造成贾某头部受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 行政拘留;罚款 | 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佰元整 | 2023/1/12 | (略) 舒城县公安局 |
胡**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杭)行罚决字〔2023〕58号 | 赌博 | 2022年6月中旬至7月上旬期间,在舒城县杭埠镇境内某小区等地,束某与他人利用麻将牌以“二八杠”方式进行赌博,每局输赢2000元。胡某为参赌人员望风,并收取好处费200元至300百元每场,参与9场次,共计2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 | 行政拘留;罚款 | 行政拘留**日并处罚款参仟元 | 2023/1/13 | (略) 舒城县公安局 |
袁**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交)行罚决字〔2023〕59号 | 赌博 | 2022年12月15日00时17分,舒城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二中队在城区内开展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整治,发现一辆轿车行驶异常,在对该驾驶人袁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袁某呼气酒精含量为25mg/100ml,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另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查询平台查询,袁某于2018年9月2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舒城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处以1500元罚款,机动车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暂扣6个月的处罚,达到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 行政拘留;罚款 | 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整 | 2023/1/6 | (略) 舒城县公安局 |
MA**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杭)行罚决字〔2023〕60号 | 非法居留 | 2010年2月,M (略) 河口口岸附近非法入境至中国境内后,在未取得居留许可和护照等合法有效证件的情况下, (略) 舒城县杭埠镇官圩村与村民李某生活至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 | 罚款*万元 | 2023/1/13 | (略) 舒城县公安局 |
叶**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河)行罚决字〔2023〕61号 | 涉嫌殴打他人 | 2022年11月15日20时许, (略) 舒城县河棚镇某停车场内,叶某驾驶的轿车后排座上,叶某与周某因年前的债务纠纷而争吵,争吵中叶某欲驾驶轿车离开,周某遂坐上叶某的轿车车后座,后叶某夺下周某手持的手机并对其实施殴打,致使周某受伤。经对周某伤情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周某顶部头皮挫伤、右前臂软组织挫伤以及左示指末节指骨骨折均为轻微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 行政拘留;罚款 | 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二百元整 | 2023/1/8 | (略) 舒城县公安局 |
韦**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城中)行罚决字〔2023〕62号 | 故意伤害 | 2022年1月24日22时许, (略) 舒城县城关镇境内某KTV内,韦某与女友宋某等人在包厢内唱歌,中途华某进入该包厢要求宋某出去,为此韦某与华某发生口角,后韦某使用啤酒瓶将华某头顶部位打伤。经舒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华某头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2年12月16日舒城 (略) 决定对韦某不起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二)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 行政拘留;罚款 | 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500元 | 2023/1/13 | (略) 舒城县公安局 |
胡**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百)行罚决字〔2023〕63号 | 故意伤害 | 2022年2月18日19时, (略) 舒城县百神庙镇境内,胡某认为吴某在艾某面前说你坏话,于是胡某找吴某理论,双方在争执过程中胡某将吴某推倒,导致吴某腰部摔伤。2022年4月21日,经舒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第(四)项之规定 | 罚款 | 罚款*佰元 | 2023/1/13 | (略) 舒城县公安局 |
陈**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城中)行罚决字〔2023〕64号 | 盗窃 | 2021年3月底某日上午,在舒城县城关镇境内一美*店内,陈某撬门进入,盗走吧台手机一部;2021年4月初某日上午,在舒城县城关镇春秋路某手机店内,陈某盗走柜台内二手手机三部,价值约900元左右;2021年4月4日8时左右,在舒城县城关镇春秋路某手机店内,陈某盗窃柜台内手机一部,价值约1000元;2021年5月2日凌晨4时,在舒城县城关镇马河口某手机店内,陈某趁店内门锁未锁,溜门进入,盗窃手机四部和现金615元,实际损失近5000元。2021年5月25日,经委托舒城县价格认证中心对你盗窃一案中涉及的九部手机价格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价格认定标的于价格认定 (略) 场的进货和收购价格为人民币*仟*佰**元整(¥62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 行政拘留 | 行政拘留十日 | 2023/1/16 | (略) 舒城县公安局 |
杨**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桃)行罚决字〔2023〕65号 | 非法使用危险物质;非法携带管制器具;盗窃 | :2022年11月19日,在舒城县千人桥镇三汊河村附近,杨某驾驶车辆,采用投放含有氰化物的食物将狗毒杀的方式,盗窃刘某家养犬一条,被群众当场发现并抓获。随后,民警在杨某车内发现作案工具一只弩具、含有琥珀胆碱的十支针管及七份含有氰化物的食物。到案后,杨某主动赔偿了被侵害人的损失,获得了被侵害人的谅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十六条之规定 | 行政拘留 | 行政拘留十五日 | 2023/1/17 | (略) 舒城县公安局 |
朱**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杭)行罚决字〔2023〕66号 | 赌博 | 2022年6月15号至7月27号期间,在舒城县杭埠镇境内某小区、肥西县某咖啡店等地,束某与他人利用麻将牌以“二八杠”方式进行赌博,每局输赢2000元。朱某为参赌人员提供打扫卫生等服务,并收取好处费100元至200百元每场,参与18场次,共计23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 | 行政拘留;罚款 | 行政拘留**日并处罚款参仟元 | 2023/1/17 | (略) 舒城县公安局 |
仇**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城东)行罚决字〔2023〕67号 | 吸毒 | 2023年1月17日,仇某在家中利用自制的简易吸毒工具吸食少量“冰毒”,后被我局民警查获,经吸毒检测,该仇某的尿检结果为阳性,仇某对检测结果无异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 罚款 | 罚款五百元整 | 2023/1/17 | (略) 舒城县公安局 |
袁**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治)行罚决字〔2023〕68号 | 寻衅滋事 | 违法行为人袁某因征地安置问题多次向信访部门进行信访,在签订息诉罢访承诺书及信访事项已经“三级终结”的情况下,袁某仍 (略) 信访局登记信访并长期在舒城县人民政府、舒城县信访局滞留、缠访,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信访工作秩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四)项之规定 | 行政拘留 | 行政拘留十日 | 2023/1/17 | (略) 舒城县公安局 |
钟**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经开)行罚决字〔2023〕69号 | 为赌博提供条件 | 2022年11月19日下午,在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境内某茶楼包厢内,袁某与他人使用麻将以“拉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每把输赢几百元至几千元不等。期间钟某作为茶舍服务人员在明知袁某等人赌博的情况下为了个人营利,为参赌人员吴某和张某通过微信支付换取现金的方式提供赌资共计*万元,后收取手续费五十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 | 罚款 | 罚款二百元 | 2023/1/18 | (略) 舒城县公安局 |
罗**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治)行罚决字〔2023〕70号 | 介绍卖淫 | 自2020年9月至案发,罗某、程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支付每天100元至150元不等的工资安排徐某等人在舒城县多个酒店散发引诱招嫖小卡片的方式招揽嫖客,在与嫖客谈好价格和确认酒店房间号后,程某、罗某通过微信与卖淫女武某等人联系,安排卖淫女前往嫖客住宿酒店的房间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每次价格300元至600元不等。卖淫女在性交易开始前要求嫖客用微信扫码的方式支付嫖资,程某、罗某与卖淫女欧某、武某按照5:5的比例;与卖淫女傲某按照4:6的比例分配嫖资。卖淫女收到嫖客嫖资后,由卖淫女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违法所得转给程某使用的两个微信。现通过侦查认定,自2021年11月24日以来,程某、罗某共收到卖淫女武某分别用本人使用的四个微信号转账嫖资共计58161.6元;自2022年3月10日以来,程某、罗某共收到卖淫女欧某通过微信转账嫖资共计800元,总计获利62961.6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 | 行政拘留;罚款 | 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 | 2023/1/19 | (略) 舒城县公安局 |
张**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治)行罚决字〔2023〕71号 | 赌博 | 2021年10月至11月期间,朱某等人多次在舒城县千人桥镇、百神庙镇组织人员以“二八杠”赌博的形式开设赌场。其中,张某在2021年10月期间在千人桥镇多次参赌,每把输赢数万元不等,张某还通过为姚某等人开设赌场提供寻找场地、邀约参赌人员等方式渔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 | 行政拘留;罚款 | 行政拘留20日并处罚款6000元 | 2023/1/19 | (略) 舒城县公安局 |
李**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治)行罚决字〔2023〕72号 | 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 | 2021年10月至11月期间,朱某等人多次在舒城县千人桥镇、百神庙镇组织人员以“二八杠”赌博的形式开设赌场。其中,李某数次前往赌场参与赌博,每把输赢数千元至数万元不等,李某还通过为赌场参赌人员提供扫码换取现金的方式渔利,李某通过此方式非法获利25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 | 行政拘留;罚款 | 行政拘留20日并处罚款6000元 | 2023/1/19 | (略) 舒城县公安局 |
郑**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治)行罚决字〔2023〕73号 | 赌博 | 2021年10月至11月期间,朱某等人多次在舒城县千人桥镇、百神庙镇组织人员以“二八杠”赌博的形式开设赌场。其中,郑某于2021年11月期间在千人桥镇参赌两场,在百神庙镇参赌一场,每场输赢数万元不等,郑某个人累计输赢达11万余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 | 行政拘留;罚款 | 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3000元 | 2023/1/19 | (略) 舒城县公安局 |
胡**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治)行罚决字〔2023〕74号 | 赌博 | 2021年10月至11月期间,朱某等人多次在舒城县千人桥镇、百神庙镇组织人员以"二八杠"赌博的形式开设赌场。其中,胡某于2021年10月期间在千人桥镇参赌五场,每场输赢数万元不等,胡某个人累计输赢达十万余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 | 行政拘留;罚款 | 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3000元 | 2023/1/19 | (略) 舒城县公安局 |
束**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治)行罚决字〔2023〕75号 | 为赌博提供条件 | 2021年10月至11月期间,朱某等人多次在舒城县千人桥镇、百神庙镇组织人员以"二八杠"赌博的形式开设赌场。其中,束某在2021年11月多次帮助犯罪嫌疑人朱某等人在舒城县百神庙镇寻找、联系赌博场地,从中赚取工资及场地费,累计获利18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 | 行政拘留;罚款 | 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3000元 | 2023/1/19 | (略) 舒城县公安局 |
李**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南)行罚决字〔2023〕76号 | 殴打他人 | 2022年10月29日7时许,因李某不让汪某丈夫赵某将电瓶车停放在李某摊位过道旁,接着李某与汪某夫妇发生口角,汪某冲向李某,并用手打李某面部,李某随后也用手打汪某面部,两人随后拉扯在一起。在打架过程中,造成汪某左手背部有一道轻微抓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 | 罚款*佰元 | 2023/1/19 | (略) 舒城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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