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 (略)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开性,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 (略) 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及征求意见稿面向全社会公示,
公示截止期为2024年10月15日。如对《 (略) 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建议请反馈至以下邮箱:*@*26.com,并请在电子邮件标题注明“《 (略) 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特此公告。
附件1:《 (略) 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附件2:《 (略) 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略) (略)
2024年10月9日
附件1:
《 (略) 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规 (略) 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加快专项资金执行进度,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及《 (略) 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财规〔2023〕6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 (略) (略) 作为起草 (略) 内原有文件规定 (略) 当前工作实际进行修订,起草形成《 (略) 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评估论证
《办法》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的要求,经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办法》内容详实,针对性强,对预算编制、各部门职责、兑现流程、资金监督四个方面进行细化,最终形成了总则、管理职责、使用管理、绩效管理与监督等四个方面的配套政策, (略) 具有引领性。
三、起草过程
根据工作要求和部署, (略) (略) 高度重视《办法》起草工作,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 (略) 政府办、发改委、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意见,结合部门反馈意见进行修改。
四、起草内容
《办法》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一是进一步规范预算编制和调整。区各主管部门根 (略) 产业政策编制专项资金预算, (略) 结合专项资金年度总预算,合 (略) 各主管部门专项资金预算总额。年度预算执行,原则上不追加或调整预算。若遇特殊情况,区各主管部门专项资金预算总额内调整, (略) 按程序调整;区各主管部门专项资金预算总额调整,按 (略) 政府批准。
二是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各主管部门履行专项资金的主体责任,对专项资金分配的真实性、合规性、安全性、有效性和审核结果的准确性负责。 (略) 履行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财政监督职责,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是进一步优化兑现流程。认定类项目,项目单位免申报,实行免申即享,即审即兑。审核类项目,经项目单位申报、区主管部门研究决定,将拟补助单位及金额在“兴企通”平台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 (略) 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公示结果和委托付款函,将资金拨付项目承担单位。 (略) 抽查部分政策项目进行监督,存在异议的, (略) 政府专题会议审议。
附件2:
(略) 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略) 级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加快专项资金执行进度,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专项资金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及《 (略) 级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 (略)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 (略) 产业扶持专项资金是 (略) 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先进制造业发展、科技创新、现代服务业创新集聚、商务转型升级、金融支持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政府性引导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来源 (略) 财政预算安排。省市财政(含中央补助)通过转移支付方式补助的相关资金可按规定与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法律法规或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公开透明、保障重点、注重绩效、全程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略) 政府办、区发改委、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作为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履行专项资金的主体责任,对专项资金分配的合规性、安全性、有效性和支出进度负责。
(略) 履行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财政监管职责,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略) 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 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本部门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政策绩效目标。
(二)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制度和内部决策程序,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 (略) (略)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研究提出专项资金政策建议。根 (略) (略) 和产业发展方向以及财力情况,提出可行性政策。根据专项资金政策和资金管理办法,制订和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实施细则、申报指南,设置退出约束性条款,避免企业的投机行为造成财政资金的浪费。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公示等,审查项目承担主体信用情况并审定项目,按规定程序报批,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安全性、有效性以及审核结果的准确性负责。
(四)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略) 发出委托付款函,对本部门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进度负责。
(五)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
(六)制订本部门采取专项补助方式政策的考核办法,下达考核任务并组织考核。
(七)负责专项资金项目有关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略) (略) 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绩效目标,汇总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收支 (略) 政府批准。
(二)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协同各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政策及实施细则、申报指南等。
(三)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原则上不参与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核、验收等具体管理。
(四)依据专项资金预算、相关计划文件、区主管部门的审核认定结果和委托付款函,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及时拨付资金或下达指标。
(五)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作为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开展项目申报,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落实信用承诺。同一项目涉及两 (略) 级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只能申 (略) 级专项资金的一次扶持。
(二)组织项目实施,对项目实施质量负责;需要验收的项目,项目完成后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
(三)按规定范围使用专项资金,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绩效自评。
(四)配合相关部门对项目开展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绩效评价及项目资金清算等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略) 主管部门应根据产业政策编实编细预算,专项资金预算对应测算到具体政策。 (略) (略) 主管部门编制的专项资金预算, (略) 年度总预算,合理确定专项资金预算 (略) 政府批准。区主管部门编制预算时同步编制政策绩效目标。
第十条年度开始,区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预算。若遇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况,原 (略) 主管 (略) (略) 在其专项资金预算总额内统筹调剂。区主管部门专项资金追加,按 (略) 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十一条认定类项 (略) 级产业政策有明确规定,被上级部门认定就给予定额奖励(补助)的项目,主要包括资格、资质、示范点、达标等认定类项目。认定类项目按照“免申即享”流程兑现。具体“免申即享”项目 (略) 主管部门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时同步编制报送。
区主管部门收到有关认定文件后,履行信用审查、经营状况确认等程序,审定符合兑现条件的项 (略) (略) 发出委托付款函。 (略) 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认定结果,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二条审核类项目是 (略) 级产业政策(含“市区共担”的市级政策)规定,需 (略) 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审核(验收)才能确定是否符合兑现条件的项目。审核类项目按照“简申快享”流程兑现。
(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通知)。区主管部门根据年度预算安排, (略) (略) 制定申报指南(通知),并在“兴企通”平台发布。区主管部门年初应制定项目组织计划,依据各类项目特点,明确组织项目申报的开始时间,及时组织项目申报。
(二)受理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单位按照项目申报指南(通知)要求及时申报项目,申报期结束不得补报。对需要街道、园区初审的项目,具体受理方式、初审内容、初审 (略) 主管部门在申报指南(通知)中明确。
(三)组织项目审定。区主管部门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和本部门专项资金管理决策程序组织项目审核(验收),对项目申报材料、实施情况、初审情况等进行审核认定。审核进程及时在“兴企通”平台体现。
(四)专项资金兑现。经区主管部门研究决定,将拟补助单位及金额在“兴企通”平台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10日(涉密事项除外)。公示期满无异议, (略) 发出委托付款函, (略) 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公示结果和委托付款函,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略) 抽查部分政策项目进行监督,存在异议的, (略) 政府专题会议审议。
第 (略) 主管部门提出的“ 一事一议”项目,报区政府批准实施。 (略) 政府会议纪要、有关批示及相关合作协议, (略) 按程序将指标 (略) 主管部门,由区主管部门拨付资金。
第 (略) 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报批、拨付,注重专项资金政策的时效性,符合条件的项目政策兑现原则上当年完成。
第 (略) 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评审机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审定项目,重点审查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和申报指南的要求,数据是否完整准确,申报主体是否符合信用管理规定,是否 (略) 正常经营等。对确需中介机构或外部专家辅助评审的,可委托第三方对项目情况进行评审。区主管部门切实履行项目审核主体职责,专家论证或审计结果不能替代主管部门的审核责任。
第十六条在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绩效管理等有关工作中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或外部专家,应当履行规定程序,独立客观发表意见,对报告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七条全面应用信用信息,区主 (略) (略) 开展信用审查,对失信项目承担主体、社会中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在市公共信息系统登记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 (略) 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加强对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成果和监督结果的应用,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 (略) 主管部门定期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效果,及时掌握项目动态,对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调整、暂缓或者停止该项目专项资金的执行,对绩效低下的项目要及时清理退出。区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实施部门评价,对社会公开(涉密事项除外),接受监督。
第 (略) (略) (略) 主管部门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评价或财会监督检查,并强化结果应用。在评价和检查过程中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有违规情况,采取暂停拨付、收回资金、通报等措施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及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依 (略) 罚。情节严重的,按信用管理有关规 (略) 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同一项目多头、重复申报专项资金的。
(三)未经批准变更专项资金用途、项目计划或内容的。
对作出的追回有关财政 (略) 理,区相关部门应当协助执行。
第二十二条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绩效管理等有关工作出具不实报告的,不予采信,并按信用管理有关规 (略) 理。
第二 (略) 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 (略) 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 (略) (略) (略) 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4年xx月xx日(政府常务会通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