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
为规范辖区内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承租人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有关要求,现将有关备案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在垦利区辖区内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小微型客车(9座及以下的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
二、备案地点
垦利区交通运输局(垦 (略) 汽配城对面)。
服务电话:0546-*。
三、备案材料
(一)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应当经检验合格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
3.有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
4.在经营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5.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二)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1.有与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 (略) 运行可靠;
2.有相应服务人员负责调配租赁小微型客车。需提供符合上述条件的相关材料。
四、备案要求
逾期未办理备案的,将按照《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第二十五条责令整改。
附件:
1.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备案登记表
2.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变更事项备案申请表
3.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及车辆信息表
4.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备案承诺书
5.授权委托书
(略) 垦利区交通运输局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