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环罚字〔2024〕PJ017号
当事人:蒲江县鹤山镇锦西塑料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
经营者:李xx
经营场所: (略) 蒲江县鹤山街道
我局于2024年5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并经后续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经营的塑料制品包装项目在生产,生产车间大门处于开启状态,项目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设施的抽风机未运转)】。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授权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成环检勘字〔2024〕PJ*号)、《调查询问笔录》(成环调询字〔2024〕PJ*号、成环调询字〔2024〕PJ*号)、《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你(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环评批复及验收资料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成环罚告字〔2024〕PJ016号)、《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裁量,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处罚款*元(大写人民币*万*仟*佰元整)。
上述款项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缴款方式: (略) 蒲江生态环境开具的《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编码和本决定书到银 (略) 银进行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 (略) 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