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汤阴县水利局 (略) 汤阴县2023年-2025年琵琶寺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
序号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1 | 汤阴县水利局 | (略) 汤阴县2023年-2025年琵琶寺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 | 汤环然书〔2024〕1号 | 2024年3月27日 |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电话:0372-*(环评股)
通讯地址:汤阴县产业集聚区创 (略) 生态环境局汤阴分局(*)
汤环然书〔2024〕1号
(略) 生态环境局汤阴分局
关于汤阴县水利局 (略) 汤阴县2023年-2025年琵琶寺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的批复
汤阴县水利局:
你单位(*88B)委托河南 (略) 编制完成的《汤阴县水利局 (略) 汤阴县2023年-2025年琵琶寺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该项目环评事项在汤阴县 (略) 站公示期满,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 (略) 汤阴县2023年-2025年琵琶寺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共设计改造干渠3条、支渠16条,总长20.80km。其中总干渠改造6.72km,南干渠改造9.21km,北干渠改造4.87km。本次工程共涉及渠系建筑物共71座,其中水闸27座、盖板涵18座、倒虹吸1 座、渡槽7座、蓄水池17座、跌水1座;量测水设施16处。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总计551.*元,占总投资的9.28%。
二、经审查,该《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我局原则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建设内容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四、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及生态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三)项目污染控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施工工地须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六个百分之百”扬尘防治措施和“三员管理”等制度,须专人负责全程监督,强化开复工验收、“两个禁止”等扬尘治理制度机制。运输车辆须实施密闭化运输,加强遮盖,做到物料、垃圾、渣土等不外露,减少扬尘对环境的污染影响。
2、废水:施工设备及车辆冲洗废水须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 (略) 洒水降尘用水,不得外排。施工人员生活污水须收集后定期清掏。
3、噪声:施工期产生的噪声源主要为施工机械运行以及运输车辆行驶时产生的噪声等。应合理安排施工时段、合理布局施工现场、采取施工围挡、注 (略) 选线等措施减轻对敏感点的影响。运营期应优先选用低噪声、低振动型号的设备;定期进行设备检修,防止设备的不正常运行产生的突发噪声。禁止夜间施工、运输。
4、固体废物:固体废物主要为施工人员生活垃圾、工程弃方和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应加强回用,不能回用的运至指定建筑垃圾消纳点进行分类收集、统一处理。工程弃方运至现状弃渣场。清障过程中产生的灌木、淤泥等须委托相关单位运至垃圾填埋场处理;施工期生活垃圾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5、生态:施工期生态影响主要为对土地利用、植物、动物、景观的影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限定施工人员活动区域,尽量控制施工作业范围,合理安排施工期。严格控制作业面积并按照水土保持方案采取防尘布覆盖等措施控制水土流失。项目施工期结束后表土回填进行生态恢复。
(四)如果国家、省、市颁布新的污染防治政策和排放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新的政策和排放标准执行,提升污染治理水平。
(五)其他事项按“报告书”要求执行。
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加强日常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同时按照要求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上报环保部门备案。
六、环境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现场监察,你单位应积极配合,确保项目建设和运营符合《报告书》和本批复的要求、符合相关环境管理要求。
七、本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投入试运行,并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八、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同时,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