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9-09 信息来源: (略) 生态环境局柳河县分局
柳环审字〔2024〕11号
柳河县 (略) :
你单位《柳河县 (略) 年产*立方米商品混凝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申请》和委托吉林省广信 (略) 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报告表经专家审查和公示,符合审批条件。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本项目位于柳河县姜家店乡腰牌村南侧S207省道旁,中心坐标为:E126度9分6.545秒,N42度18分39.532秒。租用原柳河县金山采石厂部分用地(*㎡),新建商品混凝土生产线1条及其配套设施,建成后年生产商品混凝土*m3。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 (略) “三线一单”分区管控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期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限值要求;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废水,妥善处置施工弃土、弃渣和固体废物,防止施工中噪声、废水、废气、扬尘、固废等污染周围环境。
(二)严禁废水外排。生活污水排入防渗储池(20m3),定期委托环卫部门清掏,外运;冲洗废水经砂石分离三级沉淀池(108m3)沉淀处理后,全部回收利用,用于混凝土搅拌。
(三)砂石装卸、存储、上料、输送等粉尘,要采取料库全封闭、配备喷雾降尘装置、封闭式皮带走廊等防尘、降尘措施,确保无组织粉尘排放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中限值要求;进料粉尘经各自仓顶脉冲反吹式除尘器处理后,确保排放浓度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排放限值要求后,经距地面30m高(*)排气筒排放;搅拌粉尘经除尘器处理后,回用于生产;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运输过程扬尘污染。
(四)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采取基础减震等措施,确保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1类及4类标准限值要求。
(五)生活垃圾、破损布袋、含油废抹布及手套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回收的粉尘、分离的砂石、沉淀池沉渣,回用于生产;废混凝土渣,外售;废机油收集后暂存于危废贮存点,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六)源头防控、分区防渗。全厂地面硬化处理。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面漫流、垂直入渗、大气沉降对土壤和地下水的影响。砂石料库、搅拌站及沉淀池底部、沉渣池基础防渗;危废贮存点重点防渗。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认真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投入生产前,完成排 (略) 上填报,依法排污。
五、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请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项目各项环保措施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柳河县分局
二○二四年九月九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