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9-09 信息来源: (略) 生态环境局柳河县分局
柳环决字〔2024〕1号
柳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我局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柳河县污水处理厂尾水湿地净化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的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第22号令)有关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现就入河排污口设置提出以下要求: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位置、排放方式及排污口门的要求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位置。柳河县碧水污水处理厂尾水湿地净化工 (略) 柳河县境内,中心坐标为东经 125°47′1.452″,北纬 42°19′7.038″。湿地净化工程入河排污口拟建于一统河流向右岸,地理坐标为:东经 125°46′51.18",北纬 42°19′9.03"。
(二)排放方式:连续排放。
(三)排污口门的要求。入河排污口门设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要求规范化设计,便于采集样品、监测计量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拟建入河排污口所处位置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湿地出水管口底部高程低于50年一遇洪水水位,为防止倒灌风险事故发生,拟建入河排污口管道出口处应设置金属拍门,并规范设立入河排污口标志牌。
二、入河污水排放量和主要污染物污染物排放量及排放浓度
入河污水排放量每年不得超过1095.*立方米,COD每年不得超过525.26吨,氨氮排放量每年不得超过37.961吨,出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级A标准要求。
三、水资源保护措施
(一)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制定并落实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最大限度减免事故发生时对水体的影响,并按预案组织演练。
(二)加强入河排污口日常监测,投入运行后,于每年1月底前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上一年度入河排污情况、有关资料和水质监测报表。
(三)加强入河排污口规范化管理,按规定建立管理制度、管理档案,并按要求进行入河排污口管理。
四、你单位应在入河排污口正式投入使用前向我局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建设方案、主要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排放总量发生变化的及自批准之日起三年内未实施的应重新进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略) 生态环境局柳河县分局
2024年9月9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