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 (略) 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抽检项目实施的抽检结果,对其中抽检结果不合格1批次任务进行了核查处置,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2022年8月15日,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到检验报告1份,该报告显示2022年6月22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甘肃中商食品 (略) 对乌兰县发发蔬菜店经营的毛芹进行抽检,报告显示抽检结果为不合格。8月1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检测报告》及《抽检结果告知书》,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
经查,2022年6月18日乌兰县发发蔬 (略) 城北区青藏高原农副产品集散中心15-17区17号王义成摊位共购进不合格批次的毛芹35斤,进购单价为*/斤,进购总价为63元。截止目前,共销售不合格毛芹35斤,销售单价为3元/斤,销售总收入为105元。当事人已索要进货票据、供货方资质复印件等材料,保存了微信聊天并记录了进货台账。另外,当事人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后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
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青海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全文》第九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责令进一步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同时,将线索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 (略) 场监督管理局对供货方进行查处。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3日